工作七年從來沒為法過公司的規章制度罰款或書面警告的!現在公司就說我犯錯,罰單都沒開過就說開除,我

2021-03-27 07:53:12 字數 5710 閱讀 4096

1樓:法律圖書館

有乙個月的經濟補償,數額為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有,而且是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你可以去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這官司怎麼都得贏

3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公司違法解除合同還應另外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

書面警告帶罰款公司一次書面警告就把我的福利取消了他們這樣做合法嗎

4樓:沉睡的筆桿

公司是有自己的規章制度的,如果這種懲罰措施得到了公司內部或者所有員工的認可的話,你只有自認倒霉了。

5樓:糾的愛

這樣做是合法的,因為取消的不是你的工資,而是公司的福利,而且公司有書面警告過你。

6樓:

不要這樣做目光短淺的人。

想想如果因為範錯被公司開除了,自己將如何生活,將來如何有前途的事。

那麼多需要真正考慮的,而不是這點福利的小事。

自己將用什麼態度生活才是真正需要考慮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不合法,你要在公司上班的話,就忍了吧,現在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

8樓:你愛我惜

這種事,只要市公司規章制度以內的,就沒法說理!

若罪不至此,那麼可以找領導協商!

9樓:七台河李陽平

執行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如果有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作支援就是合法的,沒有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作支援的你有權提出異議。

10樓:博雅精深

這個沒有什麼合理合法的。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執行就行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員工手冊裡確有這樣的規定,且員工手冊是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就是合法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既然是書面警告帶罰款,說明你觸動了公司不小的利益,取消福利對你不是壞事,也許在嚴重一點就是炒魷魚了,還是考慮考慮自己做的什麼是否妥當吧,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這是人進步的磨刀石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去勞動法告他們

因為犯了錯誤公司說要開除我。但是公司提出要我自己辭職我該怎麼辦? 5

14樓:

1.公司說要開除你,提出要你自己主動離職,主要是為了避免給你一定的經濟補償。建議你不要主動離職,若你主動離職,便沒有這個賠償;可以繼續正常工作,避免再犯錯誤;若公司通過調崗等手段堅持讓你離職,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公司開除你需要前提:你確實犯有錯誤;你的錯誤是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或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條件(規章制度需要有效)。

此外,在符合前述條件的基礎上,開除需要先通知工會。如果不滿足前條件,則為違法開除,需要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如果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看看自己有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公司開除或者變相讓員工辭職都違法,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四十六條條款可以看出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被開除不在賠償範圍。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己辭職的後果是公司不會對你有任何賠償,你就正常上班,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你告訴領導如果開始就下開除通知,如果不開除的話就照發工資,如果他們不發工資就直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你公司就會虧更多了。。。現在這方面對個人還是比較有利的,關鍵是法律意識淡薄,很多人沒有想到去維護自己的利益

17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老闆都是如此。趕人又不想你回來找他們。

首先不管什麼原因,趕人就不可能再硬留下。其他只是一些離職程式的事情。如果因為犯錯誤開除,還有一些個人名譽的事情可以談清楚。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要寫,要麼繼續幹,要麼等他開除你,你自己不要寫辭職報告,否則會失去很多權益。

19樓:2011夢想

你是什麼工作,犯了什麼錯誤?你需要說清楚……如果錯誤比較大,或者還有規章制度有此項,那就應該開除,只是公司讓你自己辭職是給你台階下。你下次找工作,那個解除合同書上是要寫明辭職原因的,不留汙點,也是為你好。

如果真的是公司惡意,你的錯誤不至於被辭退,那你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申訴或起訴,或者要求最後一月的雙倍工資的補償。

總之,既然公司不想留你了,你也最好走吧,免得不開心。有沒有補償要看具體情況了。

20樓:小心意義的你

犯了錯,

公司就要開除你?是很嚴重的事情嗎?如果沒有違背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是沒有權力開除你的。

公司要開除你,又提出要你自己辭職。很明顯的,你所犯的錯誤,根本不應該到開除的那個階段。這樣做公司只是為了名譽著想。

不想別人說什麼。面對 這樣的情況你可以再跟公司溝通下。現在工作也不好找的呢,相信你可以處理得很好。

21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辭職沒有失業金,公司辭退可以享受失業金,但這兩種情況都會將書面材料(辭職信或公司辭退決定)放入檔案,可能會對以後就業造成影響。

你不寫辭職也是可以的,因為公司想以職工違紀辭退,程式上是很複雜的,公司有時也不敢輕易做。

如果不想和公司鬧的不愉快,可以和公司協商一下,以公司名**除,你可以不要補償,這樣你還可以有失業金。

22樓:靈兒

你的檔案上寫的是辭職好,還是被清退好,你自己看著辦咯

有沒有關於企業員工犯錯的管理制度 處理方法之類的 要書面形式

勞動法關於公司罰款的最新規定

23樓:靳勞卞

勞動法中對做錯事的員工,沒有明確約定處罰條款的,按現行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處罰的,沒有法律依據,不過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不超過工資的20%是指勞動者因為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應當賠償部分,每月扣除額度不超過20%。

24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被公司開了2次書面警告,如果辭職再重新進該廠,請問有多少次書面警告的機會?

2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太無語

了,你想重新進可見你對那廠還是比較滿意的。1,可是你想重新進回那要考慮到你那答廠的用人問題,有很多廠辭職後都有規定半年或一年不能再進廠,要看你那廠的規定,2,再有看你應該和那組長處的關係不好,那要麼就換工作,再進廠是否還在那個崗位呢,那你還不如不辭職呢。所以我覺得你不應該考慮是否要辭職再進廠,應該要麼辭職換個廠,要麼服從管理規定,不然在哪都是一樣的,哪怕換再多廠,換哪個部門都不行的,服從管理規定用心工作才是解決所有問題的方法,如果有問題也應該是找上級溝通反應而不要和組長對著來,如果沒有問題組長也難以挑你毛病,所以還是安心做好事情吧

在一起三年多了,他從來沒有送過我禮物。從來沒有過過節日。卻提出想和我結婚了。這樣的人可以嗎

平淡的愛情才容易長久 也許他想不到紀念日不夠浪漫 但是他能夠和你在一起三年並且願意對你負責和你結婚 這方面看他應該是個挺好的人 不過沒有禮物這件事情確實是有點讓人不開心滴 因為很多情侶在一起都會想到什麼什麼適合自己男 女買了送給他 這是愛的一種表現 可能是性格問題吧 你不妨送他點小禮物看看哈 大家都...

分手七年後她主動聯絡我,我們分手七年了,為什麼前男友還一直聯絡我

她不甘生活平淡,讓你來刺激她一下最合適,有舊情好點燃,你對她也相對安全,可隨時與你再次分手。 凌宇星辰 也許察覺你與現任對比感覺到你對她更好,有與你複合的意思,哪怕做情人什麼的都願意,就看你怎麼想,願意的話保持情人關係也無不可,無非多個打跑的地方 本身就不該再聯絡,黑名單或換號 尤其如你現在有愛人情...

請以「我的七年級生活為題寫作文,請以「我的七年級生活 為題寫一篇500字作文

在歡笑與祝福中,我們離開了母校。別人羨慕的眼光,期待的眼神,讚賞的語言成為我公升入華辰學校最好的祝願。因此,我為我的初中生活沉浸在無限的憧憬之中。從此初中生活在我心中是那樣的美好 幸福和歡樂,我幾乎在幻想中度日,讓我這個滿腦子想著歡樂的小姑娘更對我那即將來到的初中生活充滿無窮的期待 從跨進華辰學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