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審判決,二審過程中撤訴沒有調解書嗎

2022-12-19 23:06:26 字數 5583 閱讀 1732

1樓:靜的窒息

上訴人在上訴的過程中申請撤訴的,二審法院只需要出具一份裁定書即可,不會有調解書的,撤訴後,一審法院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要求二審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情況是,夫妻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然後上訴人再申請撤訴。

2樓:南方勞動網

撤訴了法院不會出具調解書的,撤訴法院會出具撤訴通知書,由當事人簽名。另外,協議離婚不用通過法院。

3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關於通常離婚問題的規定,供你參考借鑑:

1、關於離婚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2、關於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3、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關於離婚的程式、所需證件及費用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

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的共枕眠

婚姻是大事、結離需謹慎,不要輕言離婚!!!!!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第三者?!說句不好聽你毀滅了一個家庭!

二審和解撤訴,一審判決是否生效?

5樓:知心炎珏

二審和解撤訴,一審判決是否生效要看是否在上述期內,如果撤訴後還在上訴期內,一審判決不生效,如果超過上訴期,一審判決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和解並不會導致原審判決失效,因此,二審和解撤訴,一審判決是否生效要看是否在上述期內。

6樓:虎說教育

可以生效。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訴訟外和解協議後撤訴的,當事人雙方應當依約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一審生效判決。這樣既尊重當事人對爭議標的的自由處分權,強調了協議必須信守履行的規則,又維護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

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23年12月20日法〔2011〕354號釋出的指導案例之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買賣合同糾紛案其中的觀點。

在上述案件中,因為趙某不服一審判決,已經提起上述所以一審不生效,同時在二審時雙方和解,所以准許撤訴二審的上訴。

擴充套件資料

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前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不影響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不具有阻止執行的效力。但該和解協議具有可訴性,當事人可以依據該和解協議另案提起違約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山東遠東國際**公司訴青島鴻榮金海灣房地產****擔保合同糾紛執行案的批覆》(2023年12月1日 [2003]執他字第4號)規定:當事人之間在執行前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但協議本身並不當然影響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因此,債權人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申請執行的,即使協議約定的條件尚未成就,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協議已經履行的了,則說明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該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強制執行;否則可以強制執行。

7樓:玻璃瓶子

首先回答提問:二審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生效。《最高法指導案例2號:

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一案》。二審中可以撤回起訴,也可以撤回上訴。撤回起訴因為浪費了一審司法資源,所以有條件:

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三益,法律後果是不得再次起訴。你的問題中在訴訟外和解達成和解協議(並非訴訟中法庭調解)撤回上訴後一審判決自然生效,相應的如果雙方未履行和解協議,也不能就和解協議起訴,因為改案已有判決且一事不再理(不能有兩個判決)。只能就一審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當然一審中撤回起訴(自願合法,法院准許)之後可以再次起訴。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依法二審的,一審判決本身就沒有產生法律效力,二審和解撤訴的,一審判決無效。

9樓:匿名使用者

我最近也遇到這個問題,考慮良久。我認為,一審判決只有在二審或者再審的裁判書(包括調解書)中重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時才能失效。否則一審裁判書過了上訴期便當然有效。

本案中是趙某提出的上訴,法院同意的當然是趙某的上訴被撤回~

10樓:賀雷波律師

你好。上訴案件撤訴,應為撤回上訴。

而不應是撤回一審的起訴,因一審的訴訟已經做出了實體判決,不能再撤回了。

如果二審撤訴,只能由上訴人提出,上訴人即然提出撤回上訴了,那麼一審判決就生效了。

如果二審中雙方和解,應由二審法院做出調解書。

11樓:閻魔_愛丶

二審中的和解是生效的、不管一審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上訴後唄法院裁定撤訴,就意味著一審判決生效了!!

二審結束了,就當然肯定了一審的效力,當事人和解了,也就意味著是對一審判決的接受吧,可以這麼理解不?

上訴案件當然是上訴了,因為是基於一審的不服提起的, 所提起的是同一個訴訟而不是另外一個訴訟啊???我是這麼理解的

13樓:愛烏鴉的稻草人

楊師的看法是正確的。實務中,假如二審仍然認為應該解除收養,上訴人撤訴,是正常的,因為訴訟的結果對其不利。但在被上訴人同意維持收養並和解的話,說明上訴成立了,撤回反而是不利的,所以此時不能撤回有利的訴訟。

即使申請了,法院也不應該批准撤訴,而應下達調解書。實務中如果不是法官昏了頭,這個問題是不會出現的。

撤訴後,法院出了調解書,還能再上訴嗎

14樓:阿元

1、調解書是一種生效的法律文書,一定不能上訴。只有判決書、裁定書才可以上訴。

2、《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調解和好,第二次再起訴能判決離婚嗎?第一次起訴算撤訴嗎?

15樓:青燈俗事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 不製作調解書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16樓:

第一次法院調解和好的,原告是會申請撤訴的,第二次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再無合同的可能。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7樓:楊文戰律師

第一次是調解和好,發調解書,不算撤訴。如果是調解和好後,一方撤訴才算撤訴。而第二次起訴通常判決離婚指的是第一次起訴,判不離,過六個月再起訴情況。

所以,這次再起訴能否判離,得看其他具體證據,能否證明感情確已破裂。

18樓:chen4156陳

調解和好不算撤訴。但第二次起訴能否判決離婚要看,法院查明的夫妻矛盾情況是否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否則可能仍然判決不準離婚。

19樓:

離婚其實有兩種途徑:一種是民政調解協商離婚,也就是夫妻雙方沒有任何爭議,簽字即可辦理離婚手續。第二種就是夫妻在某方有爭議,需要法院判決才能解決的,法院在以人為本的原則上首先會以調解的方式告誡雙方,若不成也只好依據判決,你第二次起訴的判決就是最終判決,以最後一次判決為定,若沒有其他情形,會以維持原判,判決的結果但具體還是要根據情況而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關於申請撤訴和法院下調解書?

20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則法院會根據該協議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對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自己申請撤訴”,屬於原告的權利,如果覺得沒有必要起訴、可能敗訴或者對方已經履行義務的,可以申請撤訴。

3、二者的區別?這個問題很奇怪。如果申請撤訴,法院會出撤訴的裁定書;如果達成調解,則法院會出調解書。二者沒有關係。

4、上訴期間,如果雙方能達成調解協議,則可以申請撤回上訴,這樣不用交上訴費。但此時一審判決就生效了,不存在法院“下調解書”的問題。

你可能把這些問題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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