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醫療期內公司與我解除勞動合同

2022-12-19 05:01:03 字數 4014 閱讀 6112

1樓:呂艾

你心梗在家休3個月病假,醫療期應該9個月,3個月沒有給你發生活費對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如果是公司主動和你協議解除合同,(內容有的詞語可以看出來)即使你籤了字也是無效協議。

你自己認為沒有看過這個解除合同協議,簽字是你籤的。你的粗心足夠讓你受到教訓一輩子。你可以去找證據。

就是有誰看見過你在還沒有協議的紙上簽過字。如:打字員。

他在打字之前看到過你在沒有簽過協議的紙上簽過字,他要有對紙的當時拍照。或者你去做筆跡時間鑑定,相差時間較長也可以分出來。如果單位被證明是這樣做的,那麼單位要負欺詐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單位要支付你1個月工資。根據第46,47條規定,你工作7年,單位要補償你7個月工資。

你休病假在合同期內,單位必須發給你3個月病假工資。

你自己可以計算一下,你該得到多少錢,可以協商,如果不成可以去勞動檢查部門仲裁,拿回你應該得錢。我和先前推薦答案不一樣,答得比較全面,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2樓:匿名使用者

找公司所在地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嚴重違反公司規定,醫療期內,可以解除合同?

3樓:在高椅古村拍電影的冬瓜

如果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在醫療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適用於第三十九規定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在醫療期內公司與我解除勞動合同。 10

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賠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6到12個月本人工資。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5樓:呂艾

你在家養病三個月,因為你心梗。醫療期為9個月。對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你休病假3個月,還在醫療期內。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你貿然在空白紙上簽字,應該吸取教訓。

可以申請筆跡鑑定:協議書與你的筆跡出籠時間,是不是你簽字時間在前。也許是你不想看到的結果,鑑定不出來。

公司應該按規定支付你3個月病假工資。

是公司要與你解除合同,那麼公司按勞動法第40條規定,必須額外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

按勞動法第46條,和第47條規定給予你經濟上的補償。你工作7年,可以支付你7個月的工資。我的答案和推薦答案很多地方不一樣,我是嚴格按照法律條文來的,比較全面。

希望對提問者有所幫助,我的採納率必在75%以上。

補充一點,協議內容是公司要解除,還是你要解除?如果是公司要解除,協議你籤了也無效。因為公司違反勞動法第40條。

6樓:仰望湖星

如果你確實沒簽過字,可以在訴訟中申請筆跡鑑定。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建議申請勞動仲裁,協議是無效的

請問醫療期內解除合同?

8樓:法邦網專家

查明病情,如果職工確實在醫療期,不能終止合同。

醫療期滿公司跟我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9樓:韓飛律師

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為6到12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10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果醫療期滿,你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外的工作,單位可以提前三十天,或者額外支付您乙個月的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您可以要求單位髮當6個月的工資醫療補助金,您還可以根據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成立。公司改變應有合理理由,你們可以協商。

公司應當安排新工作,不予安排而辭退違反勞動法,可以要求補償。

最好現在鑑定,如果鑑定由於工作原因則是工傷,公司不僅要負責你的醫療費,還要賠償你一部分錢。

沒有合理理由可以認定為曠工,因曠工而解除勞動合同,這你就得不償失了。

建議找個律師解決,去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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