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哪些情形可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2022-12-11 15:16:14 字數 3586 閱讀 9480

1樓:牧禺昧箲

所犯的事在刑法中不夠條款處罰,但是在治安處理中是夠了的。

哪些情形可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2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決定不起訴的程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是法規對法定不起訴所作的規定。同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9條規定了酌定不起訴的程式: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這表明,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和存疑不起訴的案件,由審查起訴部門將案件審查意見書報請檢察長決定,對於酌定不起訴的案件,由審查起訴部門將案件審查意見書報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應當制定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關押處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的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有關告知事項;在不起訴決定書的結尾部分,應當寫明承辦檢察員的職稱、姓名和制定該決定書的年月日,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加蓋檢察院的公章。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不起訴情形:

第一類是法定不起訴。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做出的不起訴處理,須由檢察長決定。

第二類是酌定不起訴。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類似我國酌定不起訴的公訴裁量行為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

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在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時,人民檢察院不是必須做出不起訴決定,而是可以斟酌具體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來確定,或者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責任,或者不起訴,終結訴訟。因此,酌定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行使起訴裁量權的表現。

做出酌定不起訴,應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類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做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退回案件的偵查機關或其自行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

第一次補充偵查後,如果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第二次補充偵查後仍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只能作不起訴處理。人民檢察院做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刑法16種免予刑事處罰主要是哪些

什麼是免於刑事處罰

哪些情況下可以減輕刑事處罰

4樓:揚才哲

一、哪些情況下可以減輕刑事處罰 1、特殊主體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完全喪失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施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 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典型的自首包括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入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1)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規定)。 (2)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①正當防衛超過明顯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刑法第20條);②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刑法第21條);③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④犯罪後自當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3)應當從輕、較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刑法第27條)。 (4)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①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條);②未遂犯(刑法第23條);③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條);④自首犯(刑法第67條);⑤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5)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並且在外國已經受到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②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 條);③(商業)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164條);④行賄人在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00 條);⑤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行賄賂行為的(刑法第792條)。

對於哪些情況下可以減輕刑事處罰的問題,律師365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但是需要說明的是,公訴機關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犯罪嫌疑人屬於自首還是坦白,犯罪行為屬於中止還是未遂可能存在不同的認定,這會直接影響到法院的判決。

5樓:

什麼情況下可以或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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