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業屬於土地利用嗎,什麼是種植業?

2022-11-29 14:16:14 字數 5357 閱讀 3279

1樓:道法自然玄師

您好,種植業屬於土地利用,但是在該圖上並沒有強調種植業,而是衛星城的建設。

衛星城是圍繞在大城市周邊的中小城市的基礎上建立的,由於新建,衛星城內的一些道路,基礎設施可能要比大城市裡的要好,而且環境相比之下較好一些,所以有些城市人就開始搬入衛星城,而郊區城市化,是在原有的基礎上,由於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經濟的發展自行建設起來的,城市人口多由本地人口構成,不伴隨著人口的遷移,或遷移的較少」

2樓:

根據《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補充規定通知》(稅[1989]140號)規定:企業綠化用土使用稅問題兩種情況徵收:企業廠區(包括產、辦公及區)內綠化用應照章徵收土使用稅;廠區外公共綠化用向社放公園用暫免徵收土使用稅

3樓:反翽葚讛笀仕藖

土地使用權型別主要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兩種。 1、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是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劃撥則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程式: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前提條件是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並由有關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國家為經濟、政治、軍事、文化、衛生等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將土地使用權收回。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新的城市規劃的實施,需要對舊城區進行大規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調整和安排城市各個區域的土地的使用,為配合舊城區改建,國家要調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單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消、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我國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任何的企業和公民都只是擁有國家土地的使用權,同時土地使用權也是有一定的期限,具體的使用期限會根據土地的使用型別進行分類,公民在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後,也是依法享有對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占用、使用以及收益的權利。

農業用地與耕地的區別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指代不同

1、農業用地: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

2、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二、內容不同

1、農業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築物占用的土地等。

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度小於1.0m、北方寬度小於2.0m固定的溝、渠、路和地坎(埂);二級分類為水田、水澆地、旱地。

三、管理方式不同

1、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設施的,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並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先行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

興建農業設施占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後由經營者負責復耕,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佔一補一」要求負責補充占用的耕地。

2、耕地: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5樓:土流集團

林地和有林地的區別:

1、林地。林地是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蓋的土地;林地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防護林等各種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

2、有林地。有林地指樹木鬱閉度大於等於20%的林地。林地中的樹木鬱閉度大於等於20%的天然、人工林地稱為有林地。林地中樹木的鬱閉度是林冠垂直投影面積與整個林地面積之比。

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對林地所作的解釋是:「林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規劃的宜林地。

」4、按土地利用型別劃分,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綠化用地,以及鐵路、公路、河流溝渠的護路、護草林。

5、按二級地類劃分,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跡地和苗圃等6個二級地類。有林地是林地中的乙個型別。

6樓:中小學園地

農業用地包括耕地在內的,它包括耕地林地。

農用地,專業詞,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土地利用分類中的一級分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以及畜禽飼養地、 設施農業用地、 農村道路、坑塘水面、 養殖水面、 農田水利用地、 田坎、 曬穀場等用地。

7樓:一箭中情

農業用地包括耕地在內的,它包括耕地林地等等

什麼是種植業?

8樓:高慧英析寅

種植業即植物栽培業,是指利用植物的生活機能,通過人工培育以取得糧食、副食品、飼料和工業原料的社會生產部門。種植業是農業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種植業以土地為基本生產資料,利用農作物的生物機能將太陽能轉化為化學潛能和農產品。包括各種農作物、林木、果樹、藥用和觀賞等植物的栽培。

它不僅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食物與生活資料的主要**,還為輕紡工業、食品工業提供原料,為畜牧業和漁業提供飼料。它是一切以植物產品為食品的物質**,也是人類生命活動的物質基礎。

種植業,特別是其中糧食作物生產的發展,對畜牧業、工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中國種植業歷史悠久,在農業中所佔比重大。正確處理種植業與其他各業的關係,正確確定種植業內部各類作物的種植比例是合理利用土地、加快農業發展的重要條件。

它的穩定發展對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均有重要意義。

9樓:冷漠的跳樓

植物栽培業。栽培各種農作物以及取得植物性產品的農業生產部門,種植業是農業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利用植物的生活機能,通過人工培育以取得糧食、副食品、飼料和工業原料的社會生產部門。

包括各種農作物、林木、果樹、藥用和觀賞等植物的栽培。有糧食作物、經濟作物、蔬菜作物、綠肥作物、飼料作物、牧草、花卉等園藝作物。在中國通常指糧、棉、油、糖、麻、絲、煙、茶、果、藥、雜等作物的生產。

亦指狹義的農業,亦稱農作物栽培業。通常指栽培農作物以取得植物性產品的農業生產部門。在中國,種植業同林業、畜牧業、副業和漁業合在一起,為廣義的農業。

在國外,種植業一般同畜牧業合在一起,統稱為農業。

種植業是農業的主要組成部分,其特點是:

以土地為基本生產資料,利用農作物的生物機能將太陽能轉化為化學潛能和農產品。

就其本質來說,種植業是以土地為重要生產資料,利用綠色植物,通過光合作用把自然界中的二氧化碳、水和礦物質合成有機物質,同時,把太陽能轉化為化學能貯藏在有機物質中。它是一切以植物產品為食品的物質**,也是人類生命活動的物質基礎。種植業是大農業的重要基礎,不僅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食物與生活資料的主要**還為輕紡工業、食品工業提供原料,為畜牧業和漁業提供飼料。

同時,種植業的分布和發展對國民經濟各部門有直接影響。中國種植業歷史悠久,中國農業中種植業的比重較大,其產值一般佔農業總產值的50%以上,它的穩定發展,特別是其中糧食作物生產的發展對畜牧業、工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均有重要意義。

養殖場用地是農業用地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農業法》,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養殖場應該屬於農業用地,具體諮詢當地土管部門

耕地上種果樹是否屬於改變土地性質

11樓:改善睡眠

只要不違法,農民都有權利自主決定種植什麼作物。

耕地用來從事養殖種植都是從事農業生產,不算改變土地性質,要是用來蓋住房,建工廠就是改變了土地使用性質。

土地使用,即土地利用,民事權利人為滿足自己需要,按照土地的自然效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行為或法律事實。

土地使用和土地占有存在密切聯絡,沒有占有就無法使用,而占有的目的就是為了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是人類通過與土地結合獲得物質產品和服務的經濟活動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人類與土地進行物質、能量和價值、資訊的交流、轉換。

土地利用是個技術問題,是對空氣、土壤、水分、地形、生物等多種自然因素綜合體的利用,如果人類掌握的科學技術水平高,則對這些因素的認識程度就高,利用時採取的手段、措施也就越恰當,取得的效果就越好。土地利用還是乙個經濟問題,土地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在利用中必須服從一定的經濟規律,才能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凡與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期按國家規定執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 十年。

「房屋產權登記更換版本,因文字問題引發熱議,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為大家進行了解釋,消除了業主們的顧慮,姜大明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住宅所有權沒有期限,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眾所周知,我國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出讓土地中:住宅用地使用權最長為70年,工業及科教文衛等最長期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最長期限為40年;劃撥用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不設定使用期限的限制,那麼乙個新的問題產生了,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因為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離的,是否要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呢,或者申請重新劃撥?

」楊在明說。[1]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可見對於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土地使用權應當自動延期,這種延期屬於無償辦理,可以重複延續;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應當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其中屬於出讓土地的,因重新繳納出讓金,屬於設定使用期限的劃撥用地,需要根據法定條件重新申請辦理劃撥手續或出讓手續,這種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屬於規定,應當採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而是否能夠劃撥土地,則需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於沒有設定使用權期限的劃撥土地,就不用擔心期限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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