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許可權有哪些規定

2021-03-05 22:55:55 字數 3561 閱讀 2548

1樓:中地數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審查同意後,報***批准。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擬由省級人民**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批准。」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規定。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審查同意後,報***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三條 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範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畫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審批程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執**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樓:匿名使用者

第26條規定,下列情形下可以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發展方向和建設用地、耕地等主要用地規模、布局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4樓:夏公尺的冬天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期限內,由於某些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因素的出現,致使已經批 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能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要求,需要對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指標和 布局進行適當的調整。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按下列規定進行修改:

(1)經***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 規劃的,由當地人民**根據***批准檔案修改規劃。

(2)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 需要改變省級人民**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省級人民**的批准檔案修改規劃 ;需要改變***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需報***批准後修改規劃。

(3)由於上級規劃的修改,需要逐級規劃作出相應修改的,由上級人民**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意見,下一級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級**的修改意見修改規劃。

(4)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0]144號)規定,申報的分批次農用地轉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 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確需超出規劃確定的城市 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的,在編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方案的同時,可以對規劃作局 部調整,落實到規劃圖上,並將規劃調整方案與建設用地的有關部門資料一併上報,在審查 專案的同時由負責規劃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規劃區域性調整進行審查確認;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規 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的,須按法律規定修改規劃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 ,才能審批用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規劃的修改必須十分慎重,否則會影響規 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確需修改規劃的,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審批許可權辦理,即按 原報批程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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