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公司」有什麼區別,公司和企業的區別是什麼?

2022-11-07 18:01:44 字數 4837 閱讀 9398

1樓:超級**王子

企業的含義: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向社會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濟組織。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

企業的作用:

1.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細胞,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參加者。

2.企業是社會生產和流通的直接承擔者。

3.企業是推動社會經濟技術進步的主要力量。

公司是指一般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組織。如深圳齊創輝財務******是根據現行中國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兩類公司均為法人(民法通則36條),投資者可受到有限責任保護。

公司的法律定義

公司是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從嚴格意義上講,公司是指即依照法律規定,由股東出資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換句話說,公司是按照一定組織形式形成的經濟實體,一般以贏利為目的,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組織.

以實現投資人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發展。公司一般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統稱為法人。

在公司的概念中,一般包括4個要素:

1、依法設立 (必須)

公司是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國家的承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取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等證件;

2、以營利為目的

股東出資組建公司的目的在於通過公司的經營活動獲取利潤,營利性則成為公司的重要要素,並以此區別於不以營利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為目的的國家機關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從事行政管理為目的和主要活動內容的公司不應稱為公司,因它不是嚴格意義的公司。

3、獨立的法人

公司須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從事經營活動的基礎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我國公司法第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是企業法人。

」公司作為法人,必須具備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的條件。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是企業的一種,

企業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等!

公司和企業的區別是什麼?

3樓:冷事百科

集團和公司有什麼區別?

4樓:華律網

根據《公司法》規定,我國公司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具體特徵有:  (1)必須依法設立。

即按照《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方式和程式設立。(2)以營利為目的。《公司法》規定,公司「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

」這是公司區別於其他法人組織的乙個顯著特徵。(3)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是企業法人。

說明公司屬於企業範疇。企業:泛指一切從事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活動,以謀取經濟利益的經濟組織。

按照企業財產組織方式的不同,企業在法律上又可以分為三種型別:  第一種是獨資企業,即由單個主體出資興辦、經營、管理、收益和承擔風險的企業;  第二種是合夥企業,即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出資人共同出資興辦、經營、管理、收益和承擔風險的企業;  第三種是公司企業,即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從概念範圍來說,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它也屬於企業的範疇。

反之,企業不一定是公司,企業是乙個大概念,除了公司外,還包含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

5樓:教育在前越行越遠

1、屬性不一樣:企業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和企業家才能等),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2、組織形式不一樣:企業存在三類基本組織形式: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而公司是適應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3、分類不一樣:企業的分類方法非常多,導致企業的分類也非常複雜多樣,例如以投資者的地區不同分為,就可以分為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公司的分類則相對簡單,常見是有根據股東所承擔的責任形式不同而劃分、根據公司的信用標準不同而劃分等。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歷史沿革:

現代漢語中「企業」一詞源自日語。與其它一些社會科學領域常用的基本詞彙一樣,它是在日本明治維新後,大規模引進西方文化與制度的過程中翻譯而來的漢字詞彙,而戊戌變法之後,這些漢字詞彙由日語被大量引進現代漢語。(與企業一詞在用法上相關與相似的,還有「業務」一詞)

在中國大陸計畫經濟時期,「企業」是與「事業單位」平行使用的常用詞語,《辭海》2023年版[2]中,「企業」的解釋為:「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活動的獨立核算經濟單位」;「事業單位」的解釋為:「受國家機關領導,不實行經濟核算的單位」。

公司歷史沿革:

萌芽時期

在公司出現以前,個人獨資企業是最典型的企業形式;與獨資企業並存的是各種合夥組織,當時的合夥組織中最典型的就是家族經營團體。

在公司產生以前,合夥組織都沒有取得法人的地位,但是卻有其他的一些法人團體出現。這種情況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時期。在古羅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寺院等宗教團體、養老院等公益慈善團體都取得了法人的地位。

到了中世紀,有一些**團體取得了法人的資格,尤其是其中從事海外**的組織。在中世紀英國,這樣的組織享有相對合夥更大的獨立性。

6樓:天琥教育

企業、公司這些名詞。究竟它們在概念上有什麼不同,現做一比較:

企業判斷乙個組織不是企業,主要分析其是否具備一兩個特徵;第一,必須能夠給社會提供服務或產品;第二,要以營利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不能稱之為企業。比如教會,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不是乙個企業。

公司公司與企業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公司首先是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式設立的乙個組織。在我國必須按照《公司法》設立。

目前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有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三種形式。其次,公司必須是法人,這是與企業的最大區別。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業不一定是法人,公司是比企業也要小的乙個概念。

公司制度和法人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兩大車輪,正是這兩大車輪推動了市場經濟不斷前進。

但細說起來,企業可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企業;公司應該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出資興建的,按出資比例劃分股權及責任的一種經濟實體,現在可以成立一人公司,以前必需是兩人或以上。公司必需有監事,但企業不必要。

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

1、成立的基礎不同。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而成立,而合夥企業是以合夥協議為基礎而成立的,當然,合夥協議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同。公司,特別是股份****,股東之間是典型的資合關係,雖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點人合性,但由於有限責任制度的存在,資合的色彩更重。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之間就是靠人合關係成立的,具體說就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基礎來成立的,所以合夥人之間依附性關係比較強,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較高。

3、主體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它能夠以自己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它不能對外以企業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夠償還債務時,還要靠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來償還。

4、承擔責任的責任方式不同。公司的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而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5、規模大小不同。合夥企業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因為它靠人的信用基礎來成立,其規模不可能太大。而公司特別是股份****,規模會很大,股東也人數眾多。

當然,也會有些合夥企業的規模會比較大,但一般的合夥企業的規模都小於公司。

6、出資方式不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而公司的股東卻不行。

7、註冊資本的要求不同。設立合夥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的規定,而設立公司卻有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為10萬元—50萬元,股份****法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額是1000萬元。

公司是指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而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等等,而企業有廣義的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企業包括公司,還包括其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等,狹義的企業只指後者。

(一)法律地位不同。企業集團是許多法人組成的聯合體,這種聯合體將來很可能受合夥企業法調整。而集團公司是法人企業,規範的集團公司及母子公司關係應該受公司法調整。

(二)內涵不同。企業集團包含集團公司,但並非所有集團公司都要成立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有兩種基本型別,其中從屬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是集團公司,而在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中,不存在以誰為核心企業的問題,所有企業是平等關係,在集團的統一管理下活動。

在後一種企業集團中,集團成員企業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這種集團往往是強強聯合。

(三)註冊方式不同。集團公司既可以以自己為核心組成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或與其他公司一起組成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也可以僅在母子公司範圍內形成公司集團。組成企業集團須批准和登記。

但集團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記手續。

(四)組織機構不同。企業集團的組織機構由集團章程(集團成員協商一致)決定,而集團公司的組織機構必須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下由公司章程決定(需經股東會討論通過)。

(五)管理的原則和依據不同。企業集團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是經成員企業討論通過的章程決定的。集團公司是獨立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經營與運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集團公司如果是集團成員,必須履行集團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集團公司作為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擔起集團管理的重任。

集團公司與集團利益的協調,與成員企業相互權利義務關係是集團立法和集團協議(章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六)責任和財務制度不同。企業集團並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但要編制合併會計報表。集團的法律後果由集團成員企業負連帶責任(集團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團公司與其他成員企業一樣,獨立開展經營活動,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它對其他成員企業除另有約定外,不承擔債務責任。

這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國企業集團立法比較滯後。集團的設立、集團成員關係的處理,母子公司的關係,企業集團的管理基本原則,集團的壟斷,行政性集團公司等問題都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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