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去派出所錄口供警察要嚇唬人呢?這是程式嗎

2022-09-25 20:06:27 字數 5743 閱讀 2670

1樓:激昂衛乾坤

並不是有這個程式,而是一種心理戰壓倒態勢詢問法。

證人去錄口供,有可能不願意回答真實的目擊,或者有其他難言之隱,就會錄假口供或不完全口供。

對於老警察而言,往往就會採用聲色俱厲的言辭、激動的肢體語言動作,壓迫證人說出大量事實。

這種做法對於警察來說,是一種貫用手段,沒什麼特殊性!只要你知無不言,不撒謊,把自己所知道的東西和盤托出,他們就不會再為難你。

2樓:wm蝶一

根據你的描述不知你究竟是到了什麼錯誤,你說的你在錄口供的時候,突然來的警察對你大聲的嚇唬。由上所述那可能是警察審理案件的一種手段,也是一種程式。

如果你是被冤枉的你不必擔心,真想總會大白的!

如我答覆可幫你解惑請及時採納

3樓:我在路上看月亮

這叫攻心術,如果你做過了,你就會被嚇死。反之,你會覺得好笑。

問題是,你到底做過沒有啊。

祝你國慶節快樂!

4樓:

別人有了你說謊的證據 你不配合工作 你就完了 別人有很多辦法收拾你

5樓:

你可以用最刻薄的語言回敬他,公安隊伍裡的二球貨也很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就喜歡這樣嚇唬你,讓你老實交代

派出所工作人員乙個人來錄口供是否屬於正常程式

7樓:棟忠蔚霜

不能,筆錄系統只用於公安機關內部,你們要看對方的口供是不行的,除非去問管這事的民警,比如管區民警,然後你們可以去提問相關問題,但是對方做的筆錄照程式不可以給你們看。

8樓:呂艾

派出所工作人員乙個人來傳喚當事人,要經過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批准。

要出示警察工作證件,出示傳喚證。

乙個警察給被傳喚人做筆錄,

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章第一節「調查」的有關規定。

但是這個使用傳喚證做筆錄過程,應該全程錄影,以備待查。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錄口供必須至少兩人或兩人以上方才成立!!

10樓:匿名使用者

1、給派出所打**確認

2、讓他出示證件啊

去派出所錄口供很嚴嗎??

11樓:光速飛行器

派出所在調查取證期間應該走訪,而不是要求嫌疑人到派出所。

12樓:匿名使用者

口供」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之一,是指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事實所做的陳述版。當然「零口供」權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沒有做任何陳述。 要注意的是,在我國法律的規定中,沒有「沉默權」一說,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檢查機關所做的詢問必須如實回答。

也就是說我國沒有「沉默權」,如果不做回答,可以在量刑中予以加重,是你的犯罪後的表現範疇。 另外,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者「口供」因為違法取得而不能使用,有相關證據足以證明犯罪為犯罪嫌疑人所為的話 ,仍可定罪量刑。及時糾正配合公安應該沒事滴.

坦白從寬

去公安局錄口供是不是口供裡面提到的人都必須去錄口供

13樓:甜美志偉

不是的。

1、處於證據鏈下乙個環節的人必須錄口供。(為了推導出案件事實和判斷嫌疑人)

2、對證據鏈起到印證作用的人不一定錄口供,看實際需要。(多方印證有利於案件的明朗化,但是也容易出現串供的情況)

3、與案件證據鏈無關人員不需要錄口供。

口供主要是作為一種有力的證件出現在案件的偵查過程中的,對案件的可能性的排除有非常大的作用。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

1、處於證據鏈下乙個環節的人必須錄口供。

2、對證據鏈起到印證作用的人不一定錄口供,看實際需要。

3、與案件證據鏈無關人員不錄口供。

舉個例子:張三口供中交代,他聽說李四看見贓款都給了王五,王五是老王的兒子。

那麼王五必須錄口供(查明贓款下落),李四有可能錄(比如找不到王五),老王與本案無關,不需要錄口供。

因為一些事在派出所報警後,警察錄完口供,叫我壓手印,代表什麼,立案了嗎?

15樓:up向上

如果你報案後,只是在派出所錄了報案筆錄,不代表就立案了。但代表已經受案。

受案後立案,需要相關的證件,且需要辦案單位負責人批准。刑事案件立案,需要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

立案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被告人已經死亡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立案標準是判斷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標準。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往往由偵查機關制定,如2023年5月9日國家林業局、公安部制定的《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

202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從刑事訴訟程式的過程來看,立案標準的意義在於啟動刑事程式。

16樓:大明

不一定,那僅僅是前期調查而已,關鍵看符合不符合立案標準。

17樓:匿名使用者

代表你的筆錄具有法律效率了!就是你說的話你負責!

18樓:那個誰舞

只是cheng x q

19樓:好子

肯定是立案了,才讓你壓手印!

去派出所報案錄口供的過程是怎樣的,要身份證、簽名嗎,錄完之後是不是要留下通訊方式什麼的?

20樓:過客只能奔跑

要。身份證和簽名的目的是確定嫌疑人或者證人的身份資訊。錄音後留下通訊的目的是隨時與嫌疑人或證人取得聯絡。

隨著偵查實踐中對供述的迷信,供述的證據效果被誇大。甚至對口供的雙重屬性的理解也大多是理論上的。在此,我們可以列舉實踐中常見的口供形式,**其證據效果。

個別供述,未經核實或者虛假核實的,當然不具有證據效力,這是立法確定的,不需要進一步闡述。

對於真實證言的證據效力,依法取得的證言一經查實,當然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但需要注意的是,口供的核實過程也是收集其他證據、審查和判斷收集到的證據的過程。必須有足夠的其他證據來檢驗供詞的真實性。作為一種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按照邏輯規則,當不能證明自己的真實性時,就失去了對案件的獨立證明。

事實的可能性。

21樓:布拉格的往事

首先說明,法律規定證人在訴訟中負擔的訴訟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

作證是每個中國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作證,任何人都沒有拒絕作證的特權。證人在訴訟中依法負擔的義務主要有:( 1)接到司法機關的通知後,應按時到場作證。

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2)據實陳述和正確回答詢問,如有作偽證或隱匿證據,要負法律責任。(3)對司法機關詢問的情況和本人陳述的內容保守秘密。

(4)遵守法庭紀律。

證人擁有的權利包括:

1、安全保障權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充分陳述權

人民檢察院必須保證證人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3、核對筆錄權

詢問證人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證件知悉權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

5、侵權控告權

證人對於偵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證人的義務有:

1、作證的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作證的義務

證人應當客觀、如實地提供證據,不得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進行誣告。誣告陷害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

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要求證人出庭或者沒有必要,或者事實上、法律上不可能,或者會損害更大的合法利益和價值,因此證人出庭作證義務並不具有 絕對性,此時法庭允許證人不出庭,而代之以提供書面證言之舉動,理應得到法律支援,《證據規定》第四十一條即為此提供了支援。根據該規定,在以下五種情形 下,經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供書面證言:

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沒有異議的。法律要求證人出庭的目的在給對方當事人就證人證言提出質疑和反駁的機會,以保障質證 的效果。如果對方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交換證據中對證人證言沒有異議,則法律目的確已達到,再就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證人出庭的義務與公民生命健康權相比較,顯然後者具有更重要的價值,在兩者不能兼得的情況下,後者應當受到法律的優先保護,不宜要求其履行出庭作證的義務。

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從合理性的觀點看來,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不能給其造成過重的負擔。如果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而無法出庭,則證人不可出庭作證。

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證人出庭作證在客觀上不具有可能性,要求其出庭顯係強人所難,有違法律精神。

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以上列舉的四種具體情形係對實務歸納的結果,並未按周延的邏輯進行分類,不可能將所有應當納入規範的物件盡列其中,為了適應審判實踐發展的需要,避免出現規範漏洞,故設此兜底條款,以付實用。

如果隱瞞事實即構成犯罪。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都是有法律明文的,只要追究你就難逃其咎。不過現實中會有一些不盡如人意的事,比如證人保護制度很欠缺,還有暗箱操作、人情關係等導致證詞被有意忽視或者刻意渲染。這些只是個別現象,我給你的建議是要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然你當時已經作為證人出面了,那麼這個關係就要持續到案件結束,你不願繼續作證或許有原因,但是後面就該由**和你交涉了,三天兩頭找你,那才麻煩呢。

其實做到你的義務才是最省事的。

此案最終的定性對你也有影響,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必須強制作證,若是民事案件可以不繼續作了。

如果你沒有受到威脅的話,建議繼續作證。

派出所錄了口供算立案了嗎?

22樓:麻木

在警察局錄口供不等於立案。

立案是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而口供是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所作的口頭供述(包括對其他人的揭發檢舉)。在中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

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在派出所錄假口供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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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派出所報案錄口供的過程是怎樣的,要身份證 簽名嗎,錄完之後是不是要留下通訊方式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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