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勞務工,現在的用人公司將我們轉給另公司需簽合同,我前公司的合同沒解除,我不籤這樣可得補償嗎

2022-09-25 06:26:32 字數 5862 閱讀 3700

1樓:

如果你在原公司的合同未到期,把你轉給另一公司,原公司想逃避提前解除合同給予經濟補償的責任。你不簽新公司的合同,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2樓:法之道

是不是勞務派遣啊?勞務派遣是不允許再派遣的,但是這個沒有補償,因為屬於勞務派遣,你不去可以回原用人單位,進行重新派遣。

3樓:娛樂達人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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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親您好,一般這樣的情況您是得不到補償的。

提問為什麼幹了十幾年

回答親,可以將具體情況給我談一談嗎

您是不是勞務派遣工?

然後在現在這家公司幹了十幾年,然後突然勞務公司再派遣您去另一家公司工作呢?提問是

回答那您就得不到補償了。主要原因如下。

提問為什麼

回答因為目前您工作的公司是通過派遣單位招錄的您,招工與用工是發生分離的,您沒有和目前上班的公司產生直接的勞動關係。

簡單的說就是,您和人力資源公司簽合同,然後人力資源公司派遣您去上班。

提問住要沒人和我們說,就和下乙個勞動公司,叫我們籤合冋

回答那您可以選擇和人力資源公司解約。

提問好,謝謝

回答因為派遣您到下一家公司上班是需要告知您的,沒有告知您您可以解約的。

作為一名專業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工作者,您的這種情況我建議就是解約。

提問解約,有麼有什好處

回答解約如果您籤的勞動派遣合同裡面沒有具體規定相關補償費的話,那是沒有的。

而且您提出解約,人力資源公司規定了違約金的話,您的賠付違約金。

更多16條

我是和勞務公司籤的合同也是勞務公司每個月發的工資。那我辭職和現在工作的地方應該沒有關係吧?

4樓:紫蓮

1、同你現在的公司有關係,屬於第三方派遣性質的用工;辭職報告要交給你簽合同的公司;

2、法律規定是30天,如果你想休假你的用工單位同意、勞務公司同意即可;

3、別的地區要看是跨省還是同一省內,醫保目前跨省還沒有連線,如果在同一省市那麼不需要更換醫保,如果跨省你在新地區的單位就可以給你交醫保會領新的醫保卡了;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辭職,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派遣公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其結清所有的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辭職與現在工作的地方是沒有關係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二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6樓:至尊叼叼

給勞務公司,提前30天通知方可離職,正規的單位當你入職時,檔案也應該跟過去的,現在社保卡全國通用,不用換 。。。

7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必須向勞務公司辭。並且如果你不在試用期的話,也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

至於社保卡,現在已經通用了不需要換。

8樓:萌萌

應該交到勞務公司。應提前三十天通知。當然看你們的合同如何約定的。不需換。

9樓:子初

其他是,社保卡不用換

我進公司,合同是跟勞務派遣公司籤的,現在工傷了怎麼辦,解除合同,賠償金由誰支付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對於你的問題,付律師做如下解答:咱們國家執行工傷行政審批,也就是說,你不申請工傷、不申請評殘是不享受工傷及傷殘待遇的。具體辦理傷殘程式及索賠如下:

1、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書也沒有單位出具勞動關係證明材料,先確認勞動關係:蒐集你在單位上班證據,比如,工卡、工牌(最好蓋有公章)、工服、考勤、打卡記錄、入職表、業務表、銀行工資發放記錄、與單位通話錄音錄音應注意明確雙方身份,如「張三經理,我李四在光明公司工作了三年……」)、錄影、證人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在職期間還可以通過拍攝工作照、社保局保險對賬單、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以辦信用卡或申請廉租房為由請單位給你出工作證明、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有了以上證據你需要去仲裁科申請確認勞動關係。

到最後由生效的勞動關係證明裁判文書才能走工傷申報程式。

2、申請認定工傷:(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書或裁決書或勞動關係證明(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診斷證明書;(四)病歷;(五)身份證;(六)2張**;(七)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或判決書等);(八)證人證言及證人身份證影印件(有具體格式);

3、申請傷殘鑑定:(一)勞動能力鑑定評殘申請表;(二)工傷證;(三)診斷證明書;(四)病歷;(五)1張**;(六)x光片及報告(初次與**後的)。

4、索賠:工傷後具體應得到專案:

合同期沒滿就轉到勞務派遣公司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怎樣賠償

1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合同期沒滿就轉到勞務派遣公司籤勞動合同,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如果勞動者同意並接受公司的做法,則公司應根據勞動者已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12樓:

用人單位做法違法,你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滿意仲裁結果,你還可以去提起勞動訴訟。

如果變更勞動合同,你們雙方無法協商一致,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13樓:支逸利

用人單位做法違法,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仲裁之後的結果,你要慎重考慮。

一旦你選擇仲裁,用人單位或同意繼續履行完畢合同,然後不與你續簽。或者直接要求解除合同,並給與你一定的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1、08年後連續簽了兩次固定合同,第三次再重合同就是無固定合同

2、公司要求你們轉勞務派遣公司,換句話說就是要變更勞動關係。公司採取這種行為的前提是與你們協商還是強制讓你們轉,如果是與你們協商你們也同意,那麼就相當於協商離職,按勞動法滿一年補乙個月工資。如果你們不同意,企業強制執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賠償,不過是雙倍的賠償,比前一種方式多得一倍的工資

3、如樓上所說,如果你們想要維權可以直接打官司,仲裁會維護你們的權利,但是維護後你們在公司的地位就很尷尬,得不到重視,做得也不開心,還不如離職。如果不維權,你們的權利就被損害。所以個人建議,如果企業給了你們補償金,你們想繼續幹就轉勞務派遣,不想繼續做拿到錢後就離職。

公司要與我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怎麼辦?

15樓:找法網

如果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

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一、勞動關係主體與勞務關係主體的區別

(一)勞動關係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

(二)勞務關係的主體型別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係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二、當事人之間在隸屬關係方面的區別

(一)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隸屬關係是勞動關係的主要特徵。隸屬關係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即當事人成為該用人單位的職工或員工(以下統稱職工)。因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這是不爭的事實。

(二)勞務關係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是另一方當事人的職工這種隸屬關係。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時計酬的家政服務員,家政服務員不可能是該戶居民家的職工,與該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勞動關係。

三、當事人之間在承擔義務方面的區別

(一)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確定性規範;

(二)勞務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居民不必為其雇用的家政服務員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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