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從財務借了錢,離職後出納發現借款未還,這個錢該由誰賠

2022-09-24 20:32:23 字數 1714 閱讀 4028

1樓:ly南海之夢

這要看企業內部由哪方面人員負責批准員工離職的。如果是私營企業或者是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主批准的,或者是企業勞資部門批准的,在批准前又沒有事前徵求過財務部門意見,那麼誰批准誰負責追討或負責賠償。如果在辦理批准手續前,徵求過財務部門,那麼應由財務部門負責追討或負責賠償。

總之,誰負有過錯就由誰負責。

2樓:小朋友要聽話

誰批准的就由誰來賠,如果在批准前沒有事前徵求過財務部門意見的。

以下3種是批准方:

私營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

企業勞資部門批准的;

但是,如果在辦理批准手續前,徵求過財務部門,那麼應由財務部門負責追討或負責賠償。總之,誰負有過錯就由誰負責。

3樓:風隨我動

如果追不回來,可以追究借款人當時領導簽字人的責任,如果是屬於離職後通知財務了,財務當時沒有及時發現有及款的情況,財務的人員也有一定的責任

4樓:申旺浦菁

你們平時員工離職的時候,對他的個人欠款不進行核實並追回的嗎???這個工作應該由負責登記往來賬的會計負責任,但是財務經理也有連帶責任,和出納沒有關係。出納,只要不缺錢也不多錢,就沒有任何責任。

5樓:

可追討 追討未果出納顛付

6樓:記不住忘記

如員工工資未結清,可在員工工資中扣除,並加以說明。

員工從財務借了錢,離職後出納發現借款未還,這個錢該由誰賠?麻煩告訴我

7樓:偷星

問題的關鍵在於,會計和出納之間有沒有就「欠條」進行會計原始憑證的交接。說簡單一點就是,會計有沒有把該員工的這筆個人借款做在賬上。再說的簡單一點就是,會計知不知道該員工從財務部借了錢。

如果會計知道,那麼由會計負全責。如果會計不知道,即出納沒有將該員工的個人借支單交給會計做賬,那麼由出納承擔責任。

員工在公司借款未還.且自動離職.屬於詐騙麼

8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公司借款未還,且自動離職的,一般不屬於詐騙而屬於正常的民事糾紛。如果公司催討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借款。

但是,如果該員工是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來向公司借款,之後又自動離職的,則涉嫌詐騙,公司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

9樓:沁癮

由於您提供的情況過於簡單,無法做出全面確切的判斷,在此簡單回答:

如果是借款,屬於合同雙方意思一致的表示,則不屬於詐騙,即使報案,公安也不會受理。屬於民事關係,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歸還借款。而自動離職則屬於勞動爭議的處理範圍,造成公司損害的,先提交仲裁,要求員工對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各位大神,請問下,員工借款,回來報銷時要拿回借款單,但是如果把單給他,出納就沒原始憑證了,該怎麼樣

10樓:匿名使用者

兩種方法:

一、借款單經過審批,付款後直接登記現金日記帳,並和其它原始憑證一樣交給會計編制記帳憑證登記明細帳,掛其他應收款。

報銷時借款單不退,如果有餘款收回按退回金額開現金收據;如果借款不夠需補付現金,在報銷單上註明,並由報銷人簽收。

二,如果請款辦事,幾天內就能報銷,也可以暫不記帳,而是將請款單視同現金保管,報銷時退給報銷人,然後憑報銷單登記現金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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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單方規定,但是有時間規定的。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 7天申請離職,在這一周內,企業可以單方確定時間。員工在轉正之後要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企業可以用這乙個月時間來完成招聘和交接工作。如果超出乙個月則需要雙方同意。不明白可以追問,請採納謝謝 不可以!每個公司的規定都是不一樣 因為你現在是在辦離職,所以...

員工離職後兩年還可以向員工追討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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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用工滿乙個月未簽合同的,應當從滿乙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者應當及時主張二倍工資,避免超過仲裁時效。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乙個月未簽合同的,應當從滿乙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用工不滿一年的,支付到補訂合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