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廠上班半年被公司無故解雇,進廠時簽了合同,但工廠沒有給本人勞動合同,月前我交了辭職單,到辭

2022-09-06 06:01:47 字數 1037 閱讀 8368

1樓:一頭好汗

合同按照規定是要給你乙份的,單位沒有給你,就是違法了。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是你們之間還是存在真實有效的勞動關係的,像是公司給你的資訊卡、你的簽到記錄、以及工資條,都是可以證明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

你肯定可以拿回自己的工資。

至於雙倍工資的事情我忘記法律是怎麼規定的了,你可以查下發條看一下,也可以諮詢律師。

2樓:小何別流淚

不要被公司抓住把柄扣你錢,就很不錯了,走人就走人唄,工資不要拖欠就行了,你還想著雙倍工資啊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籤了什麼合同???有合同就可以去法院告他去

4樓:苦瓜段子

沒有合同,一切枉然。工廠也是黑暗的地方。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給乙份給勞動者;如果勞動者被公司無故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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