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醫療期滿不肯上班,公司可以開除員工嗎

2022-09-05 04:14:21 字數 5842 閱讀 1887

1樓:霸氣航行天下

不可以。醫療期內是不可以開除的。

2樓:濤聲海韻

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會。

至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說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可不可以辭退因病不能上班的員工

3樓:雙魚貝貝

1、勞動者患病後,享受一定期限,最長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如果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48、87條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患病,醫療期結束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4樓:環環

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不可以辭退該員工,勞動者患病後,享受一定期限,最長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如果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48、87條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勞動者患病,醫療期結束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

《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樓:職場大師好老師

回答親,你好,這邊已經看到你的問題,正在為你整理答案,請稍等。

1、病假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疾病救濟費。

《醫療期規定》第5條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為並列方式,但《勞動法意見》59條對此的規定卻是選擇方式。從二者規定的時間看,前者規定時間在先,後者規定在後,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對於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應適用《勞動法意見》的規定,即只能適用其一,即或適用病假工資,或適用疾病救濟金。

但不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東省勞動廳**勞動部《關於釋出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1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金。

據此,只要企業職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負傷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同時適用。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第1條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80%。也就是說,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只能適用其一,不能同時並用。

3、醫療待遇。

《***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3條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和個人帳戶。***《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第4條第3款規定,個人賬戶主要用於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主要用於大病或住院費用。根據《決定》第7條第2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要按照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報勞動保障部備案。

統籌地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審批後執行。具體包括: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保險專案意見》)第1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各種醫

提問我自身願因生病住院要修息六個月,在公司做了七年,公司應該怎樣發公資給我

在深圳龍華工作

回答親,這個肯定要根據你們公司的規定進行發放。

更多9條

6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法律對因病不能堅持崗位工作的職工,是以設定醫療期的形式加以保護的。《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在醫療期內的職工,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但對醫療期滿仍因身體原因不能上崗從事原來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該職工。

你說的情況可以按以上規定加以對照,看這個職工目前是在醫療期內還是已經醫療期滿;如果醫療期滿,則單位退工就不違法。當然,在退工的同時,單位應該按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兩筆費用。

至於醫療期怎麼設定,可能現在各地規定不一樣,上海是規定職工進單位第一年為三個月,以後每多工作一年增加一個月,最多為12個月。你如果是其他地方的,可到當地勞動部門去諮詢一下。

7樓:

公司不可以辭退,因病不能上班的員工。因為只要他調整好自己的身體,就可以繼續上班。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在醫療期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要求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樓:吾本漁樵

可以。《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樓:韓飛律師

工人生病後,用人單位不可以直接辭退。

1、勞動者患病後,享受一定期限,最長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如果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48、87條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患病,醫療期結束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11樓:匿名使用者

支援樓上兩位,很專業。

12樓:

我在聯通公司上班14年 屬於勞動派遣工 因病需**不能上班近一年 公司不給工資 還要辭退

勞動法規定的醫療期滿無法工作繼續請病假單位不同意怎麼辦?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規定的醫療期滿無法工作繼續請病假單位不同意的情況下,你可以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與公司協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只能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然後要求單位支付6個月的醫療工資的醫療補助以及其他相應補助。

具體參考如下

第一種情況是職工醫療期滿,**尚未終結。這種情況可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員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對於這種情況,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7條規定:“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因此,對於這種情形下的員工,企業需要經過一個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式。我國個別地區對此出臺了地方性規定,如天津市勞動局《關於勞動者醫療期滿進行勞動能力(復工)鑑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2004]387)就對勞動能力鑑定的部門、範圍及程式等作了詳細的規定。

二是一般疾病的員工如果醫療期滿後仍繼續請病假,企業可以不再批准,因為這已經構成了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之情形,企業應向員工發出回崗通知書,表明“員工醫療期滿未到原工作崗位報道,公司視為不能從事原工作,考慮到員工身體狀況,企業為員工另行安排工作崗位,限其在×日內到崗上班,否則視為曠工或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內容。如果員工為辦理病假手續繼續缺勤,企業可以按照曠工處理;如果員工繼續提交醫院證明,企業可以按照“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從而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處理以上情況時,除了曠工解除外,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 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二種情況是職工醫療期滿,企業延長醫療期後,勞動合同到期。對於這種情況企業可以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 [1996]354號)規定“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處理,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還需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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