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進廠6年,現在合同期未滿,在未犯任何錯誤的情況下廠方要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補償

2022-04-04 05:29:52 字數 530 閱讀 7926

1樓:王元頁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補償6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合同到期繼續工作,超過乙個月不續簽,第二個月起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補償,最長為11個月雙倍工資(不簽合同第二個月起一年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貫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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