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份籤了定期無限合同我現在想辭職有賠償嗎

2022-08-09 12:07:09 字數 5227 閱讀 4312

1樓:

如果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因個人原因),單位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如果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有過錯),單位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如果你的工齡是從2006.3至今,那麼是滿8.

5年不滿9年,單位應當支付你9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自己辭職的沒有補償。

我工齡十年了,籤了無固定期合同,如果自己辭職,公司會賠償嗎

3樓:濟南程律師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4樓:小奶爸有大力量

可以協商,正規程式來講是沒有賠償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辭職,沒有補償。

籤無限期合同的好與壞,以及簽了無限期合同後主動辭職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

6樓:匿名使用者

籤無限期合同的好處是工作有了保證,用人單位不會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其壞處就是相對工作比較禁錮,在辭職時會感到一定壓力。無限期勞動合同主動辭職,是沒有補償的,除非用人單位出現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導致員工的辭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7樓:諾諾百科

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說,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不能依據勞動合同到期這個理由不續簽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用工關係的穩定性。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是有利的,有更好的勞動保障。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合同,並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8樓: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是有利的,有更好的勞動保障。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合同,並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想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合法理由,即只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並遵守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沒有合法的理由,那屬於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賠償金,2008.1.

1前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乙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1.1後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乙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我是2023年3月份進的現在這家公司,公司一直沒給我簽合同、也沒上保險,我現在想辭職,請問該怎麼索賠?

9樓:祿材

不簽勞動合同當然是不合理的,現在所有的公司只要一經錄用就形成僱傭關係,就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公司就需要給你交納保險(綜合保險或養老保險)!

在上班過程中包括上班途中受到傷害都算工傷,只要是到正規的醫院開具證明就可以了!

你到現在都沒簽合同就可以告這家公司的!現在情況是對你有利的,沒簽合同你可以要求更多的賠償,只有可以提供你確實是在這家單位上班 的證明即可!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條和工資卡、工作證等等都可以作為實際合同的標誌。你可以到當地的社保機構投訴他,按照目前規定,企業應該為你補交就業以來的社保,還要繳納等額的罰款。主動辭職沒有其他的補貼。

我跟公司簽了3年合同,現在做了1年半就想辭職了,這樣可以的嗎?

11樓:雙魚貝貝

跟公司簽了3年合同,現在做了1年半就想辭職了,這樣可以,寫辭職報告向公司申請辭職就可以了。

勞動者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具體流程:

1、勞動者要寫辭職信。把握好辭職原因,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也享受不了失業金;勞動者以非自己意願辭職,那麼可以享受經濟補償和失業金。

2、勞動者要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可能要按離職單,找各部門經理簽字同意。

4、工作交接後,公司人事部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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