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撤訴問題,檢察院能不能撤訴

2022-07-20 16:51:56 字數 5459 閱讀 2082

1樓:子夜聽雨

刑事犯罪屬於公訴案,這個是由檢察院負責的,不會因為被害人的意見而影響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你的敘述有問題,或者案件很詭異:

1、如果起訴了,法院沒有宣判,必然有一箇中止審理的問題2、如果確實是中止審理,比較靠譜的事由就是不在案,就是你朋友逃跑了這種情況有可能撤訴(撤回起訴),接下來

3、撤回起訴之後,必須做出處理決定,一般就是不起訴決定,根本就沒必要取保候審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甘心就這樣放了你朋友,放了他,誰承擔辦錯案的責任呢?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確不構成犯罪可要求司法賠償

縱橫法律網 王朋律師

檢察院能不能撤訴

5樓:古城夜雨

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之後,是可以在接下來的審查起訴環節作出不起訴處理的,嫌疑人認罪態度良好,罪行顯著輕微都是考慮不起訴處理的條件,建議嫌疑人在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辦案的同時,家屬到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瞭解一下具體情況,或聘請專職律師酌情處理,根據問題所述8000元數額量刑應在半年左右,處理得當的話,判緩問題不大。

6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撤不撤那是檢察院的事情,他認為可以撤那就撤,他認為不應該撤那就不撤。刑事犯罪屬於公訴案,這個是由檢察院負責的,不會因為被害人的意見而影響結果。你放大了想,假如殺人案,被害人家屬原諒了**,是否也能要求檢察院撤訴呢?

所以你們可以想辦法疏通檢察院,也許有希望,因為你們這案子本身案值也不大,但是能否成功很難說,這和被害人意思沒有直接聯絡。其次就是積極應訴,找個好律師,即使檢察院堅持訴訟,也有可能在法庭上爭取緩刑甚至是拘役等其他輕微處罰。

7樓:博愛傑傑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要求撤訴 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8樓:利昂雄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用製作刑事裁定書”。理由是既然人民檢察院主動要求撤回起訴,判決又未宣告,人民法院審查後應予准許。

至於法律手續,可讓人民檢察院將起訴書及有關材料“拿”回去,人民法院無須就此專門製作法律文書。

第二種觀點認為:“須製作刑事裁定書,但在其尾部應交代上訴權”。理由是既然人民檢察院主動要求撤回起訴,判決又未宣告,人民法院審查後是否准許應予明示。

所謂明示,即應按規定製作刑事裁定書,且在其尾部寫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χχ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χ份”。因為上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故應在裁定書中予以明示。

第三種觀點認為:“須製作刑事裁定書,但在其尾部不應交代上訴權”。理由是人民檢察院主動要求撤回起訴,判決又未宣告,人民法院審查後是否准許應制作刑事裁定書,但不應在尾部寫明“上訴權”。

因為上訴權是針對自訴案件自訴人而言的,而公訴案件的公訴方顯然不存在所謂上訴問題。

筆者認為,存在上述之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一是傳統的刑事訴訟觀念造成的。由於許多法官受傳統訴訟觀念的影響,所以往往認為既然是檢察機關要求“撤”訴,並非審判機關“退”回去,讓其把案子“拿”回去即可,無須自找麻煩製作裁定書。這是產生第一種觀點和做法的主要原因。

二是由於現行刑事訴訟文書樣式對此表述不明所致。《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中樣式10即為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刑事裁定書樣式。其“樣式”主要是針對自訴案件而設計的,在其尾部有“上訴權”的內容;然而該樣式的“說明”第四項則指出:

“對於人民檢察院在宣告判決前要求撤回起訴,經審查准許撤訴的,應當對本樣式首部的當事人項、案件由來和要求撤回起訴的事由,以及准許撤訴的理由作相應改動。”但卻未明確對其尾部,即是否交代“上訴權”問題作相應改動。這就可推知既然樣式“說明”未提出對尾部作修改,就應理解為對其尾部應予保留且不作任何修改,那麼在尾部理應寫明“上訴權”。

然而,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新刑事裁判文書樣式和例項評析》一書對此問題則並非如此理解。該書列舉了一份刑事裁定書例項,該例項對檢察院要求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刑事裁定書在尾部卻並無“上訴權”的內容。這就形成了“例項評析”和“樣式”相矛盾的情況,加之“樣式”及說明對此又表述不明,這正是造成第二和第三種觀點之爭,即此類刑事裁定書是否寫明“上訴權”問題之爭的主要原因。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及刑事訴訟理論,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即“須製作刑事裁定書,但在其尾部不應交代上訴權”。理由如下: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7條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可見,該解釋已明確“是否准許”要用“裁定”的形式。

它不僅為製作刑事裁定書提供了法律依據,並且,它同時也表明不製作裁定書,採取口頭決定或裁定的形式的第一種觀點和做法是不可取的。2.

裁定準許撤訴只是從“程式上”解決“訴”的問題,不涉及對案件的實體處理。從公訴的基本理論分析,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控訴職能的,其主動要求撤訴,同樣也是代表國家對案件行使“訴”的處分權,且其處分權系公權。

檢察院行使公權無“上訴權”可言,只能行使抗訴權。然而,由於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主動要求“撤回起訴”的,不可能出爾反爾,自己要求撤訴,對裁定不服又提出要“上訴”或“抗訴”。若是這樣,顯然是難以自圓其說的。

3.准許撤訴裁定書尾部寫明上訴權是針對自訴人而言,是法律賦予自訴人的訴訟權利,但並不是賦予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因為裁定準許撤訴只是從“程式上”解決“訴”的問題,不涉及對被告人的實體處理,所以從被告人的角度講也不存在上訴的問題。況且,當自訴人或檢察院申請撤回對被告人的控訴,人民法院審查後已裁定準許,對此裁定反而不服的被告人恐怕不存在,因為自訴人或檢察院撤訴正是被告人求之不得的。

至於對自訴人申請撤訴的裁定書為何應寫明上訴權,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實施〈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第23個問題已明確回答:“應當寫明。雖然自訴人提出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後,自訴人也可能不上訴,但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當依法保護,並應當在裁定書中予以明示。

”可見,刑事自訴案件准許撤訴裁定書寫明上訴權,是法律賦予自訴人的權利。這進一步反證了公訴案件准許撤訴裁定書不應有所謂的“上訴權”問題。因為一是被告人對此類裁定不應有上訴問題;二是公訴方是代表國家行使控訴職能的專門機關,並非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因此也根本不存在上訴問題。

4.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新刑事裁判文書樣式和例項評析》一書對此問題已舉出例項。該書所舉例項對檢察院要求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刑事裁定書在尾部並無“上訴權”的內容。我國雖不是判例法國家,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公佈的案例,對我們的審判實踐是具有指導意義的。

(作者單位: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如何能讓檢察院撤訴

9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否被檢察院批准逮捕過,如果逮捕過,撤訴對他們的批准逮捕部門來說就是錯案,會有影響。公安一年這樣的案件會撤很多,所以說對公安的影響不大。不知道你的具體案情,但一般理解像你這樣的案件檢察院按程式公訴了屬正常處理法律上你挑不出問題,這不是民事案件,當事人想撤就能撤的,即使訴到法院判你個緩刑,你不會真正去監獄。

你最後已經說出瞭解決問題的辦法領導一句話的事情。現在檢察院搞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你就讓他們把你寬了吧。

10樓:博愛傑傑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如何撤訴!

11樓:淺唱

1、案件已經到了檢察院,顯然不是自訴案件,原告沒有撤訴的權利。

2、如果嫌疑人具有法定的情節輕微的條件、且確有悔罪表現並與被害人間雙方自願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並切實履行,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建議聘請律師,由律師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辯護意見。

12樓:善良的獨孤風雪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訴案件檢察院未提交法院可以撤訴嗎

博愛傑傑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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