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違背合同約定,提前離開公司會怎樣

2022-07-03 04:32:01 字數 5748 閱讀 8262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合同法有明文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所以,你不用承擔違約金

你可以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

2樓:

現在不存在違約金一說。但是如果你的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話,公司可以追究你這方面的責任。比如說由你負責的專案由於你的突然離職進行不下去了,那麼前期的投入等損失就會向你主張了。

3樓:一曲歌罷英雄淚

新勞動法規定,違約金不復存在。想走就走,沒有違約金了,放心。橫一點,誰也拿你沒辦法。

4樓:

一般提前乙個月通知公司你要辭職,就行了。扣你乙個月的工資。可以看看勞動法。

5樓:

廣東胡律師: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也只有這兩種情況辭職要交違約金。

你按《勞動法》提前30天書面離職就可以,單位必須給你發放薪酬不得刻扣,你不是以上兩點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單位硬來你就去勞動局投訴。

6樓:刺身金魚

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合同的流程可以參考以下《勞動合同法》法律條款: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7樓:匿名使用者

1、單位是否對你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有,你要在服務期滿前離開的話要支付違約金。

2、如果只是約定了工作期限,未進行相關專業培訓,你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其他的違約後果和責任。

上海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存在違約金的

想換個工作環境的話 直接走人就可以

我們和公司簽訂了乙個月的勞動合同,如果提前離職會扣200塊錢,而且工資離職當時拿不到,

9樓:

可以拿到剩餘工資,該約定因違反法律規定無效。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工資。

10樓:

籤這個離職表不影響職工拿剩餘工資

11樓:微風

勞動者和公司簽訂了乙個月的勞動合同,如果提前離職會扣200塊錢,而且工資離職當時拿不到,該勞動合同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以下情況用人單位不得約定違約金。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企業違規收取違約金,勞動可以到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合同中約定離職3個月,是否可以按勞動法規定,提前乙個月離職

12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可以在提交離職申請後,乙個月離職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辭職只要提前30天就可以了,你只要依法就是了。

14樓:蘭紫菱

您好,我國勞動法規定辭職只要提前30天就可以

有問題可以加我扣扣聊

15樓:長春孫律師

你與公司簽訂的關於離職期三個月的內容是有悖於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的,可以不予以理會,只要你提交離職申請,從提交日期算起的乙個月以後,你就可以離職。

關於你補充的問題,任何個人簽訂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都是不能大於國家法律的,關於這點你可以放心離職。

至於單位會找麻煩不給你保險手續什麼的,你可以向當地仲裁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提起投訴,並不會影響你的下乙個單位的接收。

用人單位合同約定辭職需提前三個月申請是否合法 10

16樓:李曉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若單位不存在第三十八條的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又不能與單位協商一致,則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違反該規定。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綜上所述,約定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2018勞動法實施細則在法律地位上遠低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與上述兩部法律衝突的內容均無效。同時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靠的是勞動者自願而非強制,雖有勞動合同的約定,但勞動者不願履行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時間的,用人單位也無法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經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滿30日即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若拒不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17樓:edison大哥

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形式提出

離職申請,過了試用期提前一

個月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就行。

用人單位不批准也可以辭職。

用人單位也沒權力剋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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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

可以打勞動局**12333舉報

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如果簽訂合同,合同規定離職的時間是可以的麼

18樓:王元頁

法律規定的簽訂正式合同的辭職時間是,書面提前乙個月。

合同上也可以規定離職的時候,只是不能比法律的規定更嚴格 。

1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可以的。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期限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

勞動合同約定辭職需要提前3個月,是否合法

21樓:念格菲

違法,違法的部分自動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2樓:廣東沿海

不合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需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要辭職,過了乙個月時間後你就可以走人,單位不同意也視為同意。【但你一定要保留有提前通知過單位的證據,以免單位到時候不承認你有提前通知過他們,這樣你就被動了,所以,你最好寫好辭職申請書,通過勞動監察部門轉交單位,或者通過ems快遞的方式,封面寫上某某人辭職申請,到時候去ems查詢要回「單位簽收」或「拒簽」的回單,就能作為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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