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單位不續簽合同的疑問

2022-06-12 20:52:04 字數 803 閱讀 7305

1樓:昆重帥師

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關於補償,時間只能從08年開始計算勞動法有規定,要給補償,但是怎麼補償,沒有像勞動合同法這麼細化,所以,在實際中的話,就要看仲裁機構怎麼理解了,既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那樣要求企業補償,也可以說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不好補償,這是個很頭疼的問題

如果當地仲裁機構不支援補償之前的工齡,那麼你還可以申請訴訟去解決,至於訴訟的結果,實在不好說

只能這樣了,雖然你很委屈,但是沒有太好的太直接的辦法

2樓:

不是吧,新勞動法中規定.如果合同到期,單位不跟員工續合同了的話,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的呀.你有6年的合同,就應該補償6個月的工資才對呀.

反正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六條這兩條,說的是像你這樣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

基本就是勞動仲裁的說法,只能拿乙個月的補償,這還是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後,之前一分也沒有,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辦了終止合同就可以了。

重新找工作吧,可能是不想跟你籤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在《勞動法》中沒有單位應對你有所補償的規定。

5樓: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和你續簽的話 至少要給你多發半年的工資!勞動合同法裡有規定 你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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