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的這些問題

2022-06-11 06:41:51 字數 1182 閱讀 5553

1樓:

1。剋扣工資是不合法的,詳見 勞動法。

2。按照你的說法,你公司給你們籤的合同應該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去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正式合同需要去勞動局備案,只要備案了就必須交保險。

你公司的情況應該是公司沒給你們交保險,鼓勵個人自己交。這明顯是不合法的。這是一種非法的節約成本的手段。

3。口頭承諾,雖然在法律上有效,但是由於收集證據困難,一般都沒什麼勝算,尤其是現在錄音只能作為輔助證據使用。

2樓:問法網姜律師

如果單位沒有給你繳納社保你可以要求補繳並且賠償,至於你說的筆記本補助,要看你們之間是否有約定。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我是專職勞動仲裁員,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法律依據: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乙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

3、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你工資、押金、年終獎等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裝、工作證、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

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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