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能開除哪些不服從安排的員工

2022-06-09 18:17:00 字數 6404 閱讀 1195

1樓:現代飛將軍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如果單位舉證可證明員工屬於以上情況的,可以提出進入開除流程;

二則是協商解決,包括崗位調整或有解約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嚴格意義上來說不是屬於開除的範疇;

單方面開除員工(無第一項相應的舉證),有「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由可能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挑刺找茬,把他掃地出門。

但是,最佳的管理方法是按章辦事!這才是可持續發展的!

如何辭退不服從安排的員工

3樓:及浩然

如果他當時說不做了,你有證據可以從07年開媽做補償,如果沒有有效的證據,你是不能這麼做的,他如果是在你們廠做了十年,你要辭掉他要付他十個月的工資為補償,這是在提前乙個月的時間通告他,如果即時辭掉他的話你得付11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說他幹了多少年你就得多付他幾個月的工資為補償,如果你在用工期間沒有給他上保險,如果他要告你,你還得賠他這麼多年的保險,同時有可能還會被監管機構罰款。建議您,對您的工人,好說好散,給他錢讓他滿意自己走了。

也就大家開心了,你千萬別為了省錢而不歡而散對您不好。

4樓:你的牽強誰懂

不服從安排的員工,單位是可以辭退的,必須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賠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5樓:

可以從07年算

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

如何辭退不服從管理的員工

6樓:愚人談娛樂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員工不服從管理,用人單位單位可以先予以警告,如果屢次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需要建立相關的制度,並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怎樣開除不服從工作安排的員工,而且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7樓:簡簡單單

1、員工不服從安排,用人單位應收集證據,如果員工的行為累計達了嚴重違紀的程度,解除合同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你可以根據第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給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找到員工違法的證據,證明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開除不用支付賠償金。

領導有權利開除不服從工作安排的員工嗎?

10樓:海很深夢很真

在私企領導絕對有這種權力,百分之百可以乙個人決定。

第一,如果是**部門,想要開除不服從的人員,還是需要進行開會商討。

第二,如果是私人企業,領導可以當時就讓你去人事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頂多就是按照合同,對你進行相關賠償。

第三,在小企業裡,一定要學會變通,千萬不要與自己直接管理者鬧矛盾。在這種小企業任何事情,都可左可右,千萬多動腦子,學會察言觀色,能伸能屈,否則你會處處碰壁,即使領導不開除你,你自己也會因為受到排擠與冷眼,自己離開的。

第四,在社會中生存,不要總是暴露自己的稜角,要學會收斂脾氣,學會吃話,少說話,多做事,做對事。

第五,如果當時因為氣不過,那就適當低下頭,認個錯,緩和一下氣氛。誰都不會與乙個向自己道歉的人置氣的,尤其是領導,只要你讓他順了氣。有的時候,很可能因禍得福,關係會轉變的。

要像花兒一樣,經歷過幾次風雨,才能夠綻放的更加鮮豔多姿。

11樓:來自東極島皎如秋月的山荊子微

有的不管是私人領導還是國家的領導如如果有不不聽從工作安排的員工然後額領導是有權利開除的

不服從領導安排的員工,我可以開除他嗎

12樓:ray的遊戲世界

不服從領導安排的員工可以開除,但是要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進行補償,在補償之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關於開除後補償員工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內容參考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不服從領導安排,用人單位是否能辭退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開除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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