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為了分居兩年的離婚件條,丟下孩子出走兩年回家起訴離婚能離嗎

2022-05-10 02:15:51 字數 6475 閱讀 6541

1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但是,當事人要清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乙個依據。但是,這個時間需要法院的確認。

同時,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另外,一方離家的行為涉嫌遺棄家庭成員,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樓:劉付利律師

這些都是因為不知道法律規定,不了解司法實踐造成的,離開兩年只是法院考慮判決離婚的乙個理由,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看案件的其他證據和事實情況。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事可以起訴離婚如果條件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會判離婚的

離婚問題:分居兩年後,一方不知所蹤,需要回婚姻登記當地法院起訴才能離婚嗎? 20

4樓:蓋普希金

需要法院判定才能離婚。

離婚的條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離婚的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可。因此,分居兩年並不會自動離婚。

兩個必須要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型別: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因關於分居的舉證比較困難,一般要雙方共同認可。分居兩年並不能自動離婚,它只是判斷離婚的乙個因素,離婚只有通過民政部門登記或者法院訴訟離婚才可以解除婚姻關係。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5樓:宇愜

有能夠證明你們分居兩年的證明就可以訴訟離婚了,在男女任何一方戶籍當地法院起訴,判離婚後,在男女任何一方戶籍地結婚登記處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了,祝你以後生活幸福!

6樓:於柱律師

不需要回當地,在你所在地就可以,但是失蹤兩年需要有證據,一半是派出所登記,否則很難證明

7樓:

離婚,在原告住所地就可以

8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可以起訴離婚。缺席判決。

9樓:匿名使用者

找家當地律師事務所諮詢,絕對可靠放心

我想起訴離婚,一定要分居兩年才行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一方不願離婚,或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可以由主張離婚一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

只要主張離婚一方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在法院調解無效前提下,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

不一定非要兩位當事人分居兩年。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圌婚的,准予離圌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圌關申請離圌婚。婚姻登記機圌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圌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圌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圌民法圌院提出離圌婚訴圌訟。

人圌民法圌院審理離圌婚案圌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圌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圌婚:

(一)重婚或有配圌偶者與他人同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圌力或虐圌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圌博等惡圌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圌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圌婚訴圌訟的,應准予離圌婚。

11樓:宿遷馮

想起訴就去起訴嘛 夫妻感情破裂 如法院判決不准予離婚 接到判決書後半年再起訴一次即可

12樓:樂觀的靚哥哥

想起訴離婚,不一定要分居兩年才行。因感情不合分居兩年只是其中的乙個條件,還有其他條件,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家庭暴力等。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3樓:主角光環

好像是的,可以先諮詢下律師

如果分居兩年後,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法院會怎麼判?

14樓:遠航的帆船兒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分居應達兩年或兩年以上

如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獨自另處生活,已達兩年十乙個月,這期間除共同照顧子女的生活與教育外,夫妻間沒有履行任何夫妻義務,但在最後乙個月中經親友從中調和,獨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與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們重新在一起生活時間長短,他們分居的期間應中斷。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夫妻間的分居時間應重新計算。

二、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前提

「分居兩年」只是乙個參考條件,不是絕對條件。實踐中,有將「分居兩年」等同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誤論。有的夫妻是因對方有某種惡習影響了感情,造成分居達兩年或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是因對對方改掉惡習缺乏信心。

如被告能夠表示改掉惡習,並有足夠的可能。這種情形應認定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應屬於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1、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的標準之一,分居兩年只是離婚理由中乙個,並不是必須的;

2、如果決定離婚,又沒開始分居,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最好的辦法是直接到法院起訴。第一次判不離婚,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離婚。這樣比分居兩年離婚要快。

3、分居事實,最好要有證據證明。

15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分居那麼長的時間在法院上是屬於離婚事實的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起訴的 一般的話只要是有分居在兩年的證據都是會同意的額

16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

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7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分居了兩年,一方已經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到時是可以上法院起訴的,法院是會強制執行的.

18樓:做來沒

法律規定夫妻分居2年可以離婚,如何證明夫妻分居呢?

1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們分居夠兩年,或兩年以上,那法院就可以判你們離婚,一方不同意也可以離婚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提供分居的證據,就算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離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分居兩年以上,拿出分居兩年的證據,就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了!

22樓:匿名使用者

分居2年以後一般都會直接判離婚的啊!

2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有證據的話,分居兩年之後法院都會讓兩人離婚的,都分居兩年了,不離也沒什麼意思了

24樓:匿名使用者

判離唄,都分居這麼久了

2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分居兩年就可以離了...

26樓:匿名使用者

非離不可了啊?勉強在一起的婚姻有意思嗎?這樣鬧下去,對誰都不好。

27樓:匿名使用者

經調解無效後判定離婚。

28樓:匿名使用者

同樣也是會判離婚的   ...

29樓:匿名使用者

離.......................

夫妻雙方分居兩年後,去法院起訴離婚,是否立即就能生效?

30樓:匿名使用者

立即生效,夫妻雙方分居兩年後,符合離婚的條件,一方到法院起訴,法院會依法判決離婚的

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31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關於通常離婚問題的規定,供你參考借鑑:

1、關於離婚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2、關於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3、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關於離婚的程式、所需證件及費用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籤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

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的共枕眠

婚姻是大事、結離需謹慎,不要輕言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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