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假借離婚逃避債務怎麼處理

2022-04-05 09:36:09 字數 5356 閱讀 5633

1樓:東澤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法院應當支援。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假借離婚以逃避債務,法院在審理中一般無須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因為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而不論雙方離婚與否,因此,審理中只需列雙方為共同被告,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即可。

但也應注意,如果該債務確屬一方的個人債務,但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承擔債務,而財產卻在另外一方,債權人的權利可能會落空,此時,就應審查雙方的離婚協議是否屬規避法律以達到逃避債務之目的,如果是這樣,就可以以訴訟程式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

2樓:禹曾第五樂蕊

實踐中較多是通過訴訟程式宣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的條款無效,理由是該約定侵害了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式值得商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法院應當支援。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假借離婚以逃避債務,法院在審理中一般無須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因為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而不論雙方離婚與否,因此,審理中只需列雙方為共同被告,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即可。

但也應注意,如果該債務確屬一方的個人債務,但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承擔債務,而財產卻在另外一方,債權人的權利可能會落空,此時,就應審查雙方的離婚協議是否屬規避法律以達到逃避債務之目的,如果是這樣,就可以以訴訟程式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

關於離婚債務分割法律規定,內容有哪些

3樓:七台河李陽平

這主要體現在《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別人看得懂就行。

離婚後債務怎麼辦?

5樓:華律網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如果是婚前債務的話,那麼夫妻一方是沒有必要進行傳喚的,如果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將雙方共同的財產分割清楚就可以不用替對方進行償還,也沒有這個必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6樓:匿名使用者

1、「婚前由於做生意男方欠下的貸款離婚後女方還要承擔嗎?」:

(1)你有什麼證據證明是男方婚前欠下的債務?欠條或借條上的日期有嗎?如果有,這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是男方的婚前個人債務、應由男方以自己的財產償還。

(2)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男方將婚前債務中的貸款用在了婚後夫妻共同生活中,此時女方在離婚後也應承擔債務的償還。應注意的事:

貸款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中的事實,應由債權人舉證,無法證明的,女方則不予償還。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孩子怎麼辦?」:

(1)孩子怎麼辦是另乙個法律問題,如果你問的是女方也還貸款、無力再撫養孩子的問題,在債權人起訴女方索債的訴訟中法院是不會裁決的。

(2)如果你想知道的是離婚中孩子撫養問題:2周以下的一般歸女方撫養、由男方支付撫養費;2周以上的孩子歸哪一方撫養,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時,會根據哪一方的撫養條件更好、對孩子成長更有利來確定,如果孩子接受10周歲、可以明確表達自己的意願,法院還會徵求孩子的意見。

7樓:北京劉輝律師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雙方約定婚內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債務屬於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8樓:訟師mr.柳

如果這筆貨款是夫妻共同的債務,那麼你還需要承擔,但是如果你可以證明這筆貨款是你丈夫自己的債務,而且債權人也知道這一情形,那麼你將不負還債義務。

9樓:法律快車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男女一方婚前、或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但是,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對原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

10樓:秦福律師

1、如果你們對此債務並沒有明確約定償還方案,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你就有義務償還。

2、孩子,要結合雙方情況及子女情況,來決定撫養。

11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麼?如果是結婚前,男方的債務應當由男方自己承擔。

如果是結婚的時候,在男女雙方都知情而且共同協商情況下的債務,應當由兩人共同協商承擔。如果是男方自作主張,女方不知情的情況,應由男方承擔。

孩子的撫養權。應當根據各自情況,協商決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不需要的,至於孩子嘛。誰有能力就給誰撫養吧!

13樓:大江_西去

婚前債務不需要你承擔

法律是如何規定離婚清償債務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均未共同債務。例外的有如下情形:

1、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以保護」。

2、《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情形。一種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並且這種約定本身可以得到證明;另一種是《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5樓:大宜興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是關於離婚時清償債務的一般規定,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清償責任也不相同。

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中包括維持夫妻共同生活、扶養子女、養老等所句的債務,雙方均有清償的責任,這種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第二,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應通過雙方協議礬定清償責任,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應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判決由一方清償或由雙方分擔清償責任。

16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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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我國 民法總則 規定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表面上協議離婚,掩蓋逃債的非法目的,屬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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