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清算時,債權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償,能否要求股東清償

2022-04-04 01:53:40 字數 5304 閱讀 8834

1樓:匿名使用者

1、清算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

(1)調查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同時,應當調查和清理公司的財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和調查清理的情況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

應當指出的是,清算組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不得將公司財產價值低估。

(2)制訂清算方案。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之後,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

(3)提交股東會通過或者報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總方案。因此,股份****的清算組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是由股東組成的,所以,無須提交股東會另行通過。將清算方案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規定,適用於因違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2、了結公司債權、債務

(1)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

(2)收取公司債權。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於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方法變相清償。

(3)清償公司債務。公司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後,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並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託註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

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後、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第二,在催告債術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3、分配公司剩餘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後,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餘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根據《公司法》第19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

在分配方式上可採取貨幣分配、實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體現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則。

2樓:力盼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這個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破產清算的時候,債權不能得到完全清償,不能要求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因為他們承擔財產的有限責任,如果他們是合夥公司(合夥企業)則因為他們承擔財產的無限責任而可以向合夥人要求承擔清償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可以,只要工商登記後在法定時間內股東交齊了承諾的出資,即出資到位後,就不會承擔清算後的連帶清償責任。

這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幾個字中,「有限責任」的意思,即是以出資為限,出資損失後,股東不再承擔其他責任。

5樓:

清算還是破產??

要是僅僅是清算的話可以

要是破產的話不可以

公司法中,當股東是公司債權人的時候,公司破產,這個人與公司之間是什麼關係?他是否有權要求公司償還其借款?

6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當股東是公司債權人,公司進入破產程式的時候,他仍同時具有股東身份和債權人身份。作為股東,他與公司是股東與公司的關係;作為債權人,他與公司是債權債務關係。

一般而言,作為債權人,不因同時是股東而喪失債權或降低債權效力。

他應該作為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

7樓:楊文戰律師

如果這債權確實合法存在,雖然他是股東,但同時他也享有同其他債權人一樣的要求公司償還債務的權利。這兩個身份使用權利、承擔責任,分開算好了,並不矛盾。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股東按公司章程完全出資到位,這個人與公司之間仍然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

他完全有權讓公司償還借款,但能還多少要按破產程式來進行。

現實中一般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因為做為股東,他應當對公司的經營情況比較了解,不但會很早收回債權,甚至會將股份早早轉讓。

由於股東追債導致公司破產的情況出現的可能性更小。因為債權能否實現償不肯定,先已損去股權卻已成為現實,這樣的結果對他很不利。

如果公司在破產清算之後,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作為公司股東要如何賠償,是以債權人的損失為基準嗎

9樓:劉昱律師

正常的破產清算之後,債務已經得到合法清償,公司已經合法解散(法人消亡),債權人何來賠償訴訟?

但是:1、清算過程中,如果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自行清算不滿意,可以申請法院介入清算。

2、如果清算義務人未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而是偽造清算資料,虛報公司已清算完畢,或以公司對外無債權債務等理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公司登出登記的,應視為股東自願放棄有限責任。一旦因此訴訟,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理論,由該清算義務人就公司債務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如果是這樣,股東應該賠償債權人全部損失。

哪些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股東,要求其承擔公司債務

10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公司清算時,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的,如果股東沒有履行出資的責任,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股東承擔公司債務。起訴時提交起訴書和相關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股東出資不足的責任

在登記設立公司時,公司股東因資金不足、不願實際出資等原因,時常會不按期出資,甚至沒有出資,這些行為實質都是出資不足的行為。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出資不足的,應該承擔以下責任:

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1)股東以貨幣(現金)出資的,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不足,應當及時向公司足額繳納。

(2)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當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股東應該補足其差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東出資不足情節嚴重的話,有可能涉嫌虛假出資刑事犯罪,一經定罪,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因此,當股東因其他緣故不能按期出資的時候最好諮詢專業公司法律師的意見,評估未按期出資的法律風險。

11樓:有律

董事、監事、高管,通常在企業中能獨當一面,掌握企業經營管理大權,是企業賴以發展的支柱。

董監高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違反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該承擔責任。但是有些情況下,董監高的行為還會使債權人的利益受損。

那麼,哪些情況下,董監高要對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董監高損害公司利益的,如何讓其承擔責任?股東們是否有權起訴違反義務的董監高呢?

●董監高損害公司財產,將財產收歸個人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負有向公司返還財產的義務。

如果此時公司不能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又怠於向董監高追索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直接要求董監高承擔責任。

●在公司增資時,董監高應當監督公司股東履行增資義務。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的規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面履行增資義務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有權請求董監高承擔相應的責任。

董監高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定,股東抽逃出資的,董監高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應當直接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丁某為a裝飾工程公司的總經理,丁某後來投資設立了乙個b裝飾設計****,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在b公司設立過程中,在丁某的安排下,a公司為b 公司支付了開辦費和租金20餘萬元。之後此事被a公司在審計時查出。

於是,a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丁某賠償a公司的上述經濟損失。

有律律師分析認為:

「本案中,a公司高管丁某在擔任a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其享有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擅自將a公司的資金為自己投資設立的b公司支付費用,影響到了a公司資金的正常使用,從而影響a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對a公司利益造成損害。

丁某違反了對a公司的忠實義務。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故此要向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公司法》規定,董監高損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

其次,需具備以下條件,股東才有權提起訴訟:

●公司的董事、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的監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股東書面請求後,上述人員拒絕提起訴訟,或者收到股東請求之日起30日內沒有提起訴訟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情況下,股東可以不用請求上述人員,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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