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算工傷嗎?我們不知該怎麼辦?無助的我們需要您們的幫助

2022-03-14 17:23:50 字數 3354 閱讀 2761

1樓:天天好心情

很遺憾的說,極有可能不是工傷!

雖然,受害者是在勞動中死亡,但工傷的大前提是要有勞動關係,即使沒有勞動關係,存在僱傭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擔責任,但你說的情況應當認定不上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

原因是:

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中的勞動者或雇員是不需要提供勞動工具和裝置的,勞動者提供的僅僅是單純的「勞動」而已。

雖然你提到,受害者是在採石場上班,但你也提到,受害者用自己的自卸車拉了15方的石塊,很明顯,受害者不但提供了駕駛這種勞動行為,還提供了車輛這種勞動工具裝置,因此,他提供給採石場的不是「勞動」,而是勞動和裝置結合後的「勞動成果」。因此,受害者與採石場之間極有可能是運輸合同關係(拉一車到固定地點給多少錢,裝卸等不用司機管)或承攬合同關係(送貨到固定地點每方多少錢,送貨人負責裝運卸等),當無論是運輸合同關係還是承攬合同關係,都排除了勞動和僱傭關係,採石場是不需要負責的。

****現在你能做的就是****

1,查清事故原因,看是否是由他人造成或與他人發生的交通事故,如有其他人參與事故中,則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辦理。

2,看受害者的車輛是否投保,如投保,就依據投保內容及金額向保險公司索賠。

3,如前面兩項都行不同,你只能盡量找採石場的過錯了,也許這是你唯一能得到賠償的途徑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盡量找採石場的毛病,如,明知受害人沒有駕照卻允許受害人裝運、採石場明知車的載重卻超載等

4,(提出該方法很慚愧)無賴做法。一哭二鬧三上吊,天天去廠裡,在廠裡設靈堂等,雖無賴但比較有效,且要看對方是否有承受力。

多了不說了,如還不明白,建議找當地的律師詳細諮詢。

2樓:路過的小明

《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樓:無所不能的怪蜀黍

這還用問?往什麼時候拖啊,都14天了,你們當事人都不採取行動,興許人家早已經

四出打點呢!消滅證據呢!跑這問什麼,自己覺得,有理,就往執法部門走啊!請律師

啊!你們真是的!

4樓:

工傷,工傷,不用愛也是工傷` 你這事兒,你就好找乙個律師,或是到勞動局問問.因為你的事不是一般的小工傷啊.

工傷醫療費支付 法律法規

5樓:康雨婷

1、工傷部門的說法沒有依據。工傷保險就是為了防止員工受到工傷的時候得不到及時救治,並且也是為了減少用人單位在這方面的風險而設定。只要符合工傷條件,並經過了認定,就必須及時兌現工傷賠償。

如果工傷部門要那樣說,就請他們拿出依據來。

2、如果造成通事故的責任是屬於機動車一方,則勞動者可獲得雙重賠償,也根本不是工傷部門可以用來抵消的。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裡有規定。

3、如果已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在於公司,則該勞動者只能獲得工傷賠償,而不能再獲得雙重賠償。因為用人單位本就屬於工傷保險關係的一方,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除非是故意),用人單位對工傷員工無需在工傷之外對勞動者進行雙重賠償(但用人單位還是要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應由公司承擔的費用)。

4、如果認定公司對交通事故負全責,則對車主一方造成的損失,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5、如果公司對交通事故的認定有異議,可以向上級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6、如果工傷部門對勞動者不予支付勞動保險待遇,可以由勞動者尋求司法途徑。公司可以支付公司應承擔的費用,若有超出,可以以借的形式暫借給勞動者或者先給勞動者墊付。無論怎樣,應從人道角度考慮,必須先讓受工傷員工得到及時救治。

6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

2.根據《社會保險**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並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3.有什麼不明白,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當地勞動部門!

7樓:山里姑娘進城

只要不與法律相衝突的,可以兩邊索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那麼勞動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請求侵權賠償,又可以向單位請求工傷賠償。你可以在要求交通事故賠償的時候,同時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工傷賠償。

1、醫療費。包括: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憑據給付,外地**有轉診單;)

2、誤工費。受害人收入標準(天/月/年)×誤工時間(有實際收入按實際收入,沒有實際收入的按同行業中等標準);

3、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住院天數);

4、護理費。(有收入按收入,無收入按誤工標準×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

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和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6、交通費、住宿費(需要記錄並有憑證);

7、殘疾賠償金 。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至定殘疾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此問題的責任認定,工傷部門做為賠付方確實有操作上的困難。建議由單位提起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否則工傷部門確實沒有支付的依據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最簡單的辦法是要求勞動保險事業處給出依據。不過個人認為勞動保險事業處的說法與法理似有不符:「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是工傷保險條例的制定目的。

若按他們的說法,勞動者無法得到全面的保護。侵權索賠與工傷救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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