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事項有哪些

2022-03-12 14:49:57 字數 3924 閱讀 7813

1樓:阿炎的情感小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一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第五十七條 乙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合夥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該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規定。

2樓:甜美志偉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3樓:在水鏡莊搏擊的紫蘇輝石

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7.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8.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伏企業中的全部或是部分財產份額

9.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根據具體問題型別,進行步驟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內容拓展等。

具體步驟如下:/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

4樓:池珈藍樹

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利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7.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合夥企業哪些事項需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5樓:虎說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擴充套件資料

合夥企業部分事項需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決定的原因:

這是因為這類事項關係到企業經營發展和各合夥人的切身利益,不能由某乙個或幾個執行事務合夥人決定,否則就會損害其他合夥人的利益,或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但在合夥經營中,往往有些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意或無意忽視這些禁令,擅自決定應由全體合夥人決定的事項,這種行為是對其他合夥人的侵權,其結果不是造成某些合夥人的利益被侵害,就是給合夥企業經營造成一些被動,有的甚至影響到合夥關係的維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合夥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就是說,對合夥人擅自從事應由全體合夥人決定事項的,其行為無效,併此行為給合夥企業和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他應承擔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6樓:匿名使用者

1.合夥協議的訂立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3.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4.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5.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6.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7.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8.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9.對某個合夥人的除名,應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10.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11.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12.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7樓:匿名使用者

合夥企業法第31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樓:紐崔萊經銷商

答:根據《合夥企業法》第30條的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處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法。

但下列事項,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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