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務糾紛問題,急,關於債務糾紛問題的諮詢 急

2022-03-05 11:04:53 字數 6189 閱讀 5983

1樓:

1.你的父親在第乙份借據上親筆簽字,為你叔叔擔保,這種擔保方式,稱為保證,你父親是保證人,當你叔叔做為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你父親償還債務。

2.第二份借據上,你叔叔替你父親籤的字,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父親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因為原借據已經滅失,債務人如起訴你父親,就無法提供你父親親筆簽字的保證合同,勝訴的難度很大。

2樓:康語彤

可以肯定,你父親沒有擔保責任了。

他肯定勝訴不了。因為新的借貸關係你父親不知道,擔保的簽字也不是你父親本人簽字的,而原來的擔保已經超過了時效且原來借貸關係已經消滅。

3樓:廣州民商律師

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你父親的擔保責任已經免除。你父親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祝你好運!

4樓:孟飛鍾凱捷

如果你老公的叔叔成立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則:1、就算你公公的名字出現在股東之列,也只是以公司成立時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並不涉及他的個人財產,與子女更是沒有任何法律關係。除非有證據表明營業利潤進行補貼了家庭生活,才會涉及家庭財產。2、如果你公公沒有出資,也沒有分享利潤,也能達到你所說的第2點。

那麼可以不賠償。

關於債務糾紛問題的諮詢(急)

5樓:

如果收條上沒有註明利息,你可以不承認。至於測謊倒是不怕,你回答問題的時候只要不要緊張,什麼問題都沒有。

關於高利貸,這個理由不成立的,他是有償借款,而且這樣的事情在中國多的就像地球上的人一樣。

6樓:貂禪她爸

不過說實話 確實 這種扣息借債的方式根本就是高利貸 你知道嗎

律師說的是對的只能死不承認,對方一般是拿你沒辦法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遵照你的律師所說。

1、不要進行測謊,你應這掌握主動權;

2、借條確實最好的證據,但不知道借條上是否明確了利息;

3、人民銀行的相關條例規定確實不允許高利貸,但約定了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建議你律師查詢相關規定;

4、不知你收取的利息是多長時間段的利息,這直接關係到高利貸是否成立。

5、可以考慮在利息收取的名目方面下文章,比如可以分拆為:總的收取費用=利息+管理費+其它費用等等,目的旨在說明你並未收取高利貸。

關於債務糾紛問題 50

8樓:匿名使用者

實話實說,是的,即使你官司贏了,也挺難拿到錢的。

她沒錢還,屬於客觀事實,不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罪的構成,因此不構成犯罪。

她父母的財產與她的財產,法律上是完全不同主體的財產,她父母沒有義務替她還。

但是你可要求法院執行人員對她進行一定時間的關押,釋放後再關,多來回弄幾次,以此要求她父母自願替她償還。

9樓:

現在欠錢的都是老大啊!他說沒有也沒辦法呀!或者你有欠條,然後朋友別做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起訴你朋友,如果證據確鑿的話,會判你朋友限期還款和利息,如果你朋友到期不還,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判決。你朋友的所有資產房子、車子、家具、存款等等都會被法院查封拍賣變現還款。在起訴前應向法院申請凍結你朋友的現金,銀行卡存款等,防止資產被轉移。

如果你朋友確實無力還款,法院也沒辦法了,法院可以將你朋友列入徵信黑名單,讓你朋友制定還款計畫慢慢還了。如果你朋友有正規工作,也可以申請法院判決每月還款給你。

11樓:農民喜愛外拍

你好,你的問題很好解決。只是需要提供一下借錢的相關證據。有了證據可以去法院告他。

至於對方有沒有能力還錢,是法院的事了,可以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有車有房可以變賣。對方實在沒有能力還錢。

很有可能坐牢。看法院判決。

12樓:

他背信棄義在前,那就得追逃他,起訴他,執行他,讓他知道下場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 幫 你

關於債務糾紛訴訟費問題?(急)

14樓:匿名使用者

敗訴是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的,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原告只是墊付。判決生效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也是有申請人預交, 請參考以下條文: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第四章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第十一條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第十二條 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15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強制執行提出的時間為生效判決確定的最後履行期限。

16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原告需要在訴訟中提出要被告承擔訴訟費用的請求,這樣被告敗訴後法院才會判決被告承擔訴訟費用。2,其次如果被告敗訴,法院會在判決書中規定乙個履行期限,如果被告超過履行期限仍不履行,此時即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費用由法院墊付,在執行時從被告被執行財產中扣除。

具體的法律條文許多,還涉及相關大量司法解釋,此處不一一枚舉。希望以上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有沒有律師,我有關於債務糾紛的問題想諮詢,急急急

17樓:吸烈墨

兩種情況,一種是bc委託a代辦借款給d的情況,a不是擔保人,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二bc把錢借給a,a借給d,a有還款責任,但可以向d追償判斷情況的標準是借款合同,與法人章無關

關於債務糾紛,要如何起訴

18樓:華律網

作為生活中的普通老百姓,您在遇到債務糾紛時,可能更習慣與對方協商處理,或者是找中間人調解一下,即便是想要訴訟解決糾紛,也不一定知道自己應該去哪個地方的哪個部門訴訟,遇到債務糾紛去**起訴呢,接下來由我為大家解答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約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糾紛,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9樓:催天下

一、選擇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這樣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

為此,當事人可以引用第25條之規定,一是事前防範。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後發生爭議糾紛,爭取並註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二是事後補救。即發生合同糾紛後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於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二、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93條規定: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是說,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在當前資金緊張、組織生產要素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貨款不按合同及時結清,拖債、搪債現象相當普遍,有的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有的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遇到這些情況,債權人可根據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乙份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於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三、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第191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為了使申請支付令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是理順債權債務關係,提出書面債權債務文書;二是沒有債據的,要向債務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錢或有價**數額的書面憑證;三是核實清楚債務人名稱、所在地等基本情況,以便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四、申請破產還債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第204條規定: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還債,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申請破產還債是債務人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債務情況下,債權人採取的萬不得已的行動。

因為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從一些地方的實施情況看,債權人難以保障全部的權益,沒有得到償還的債務也不再償還。為此,經常出現企業法人和債權人在宣告破產清償程式開始後,往往就債務清償的期限和辦法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後,而中止破產還債程式。

債務糾紛問題,債務糾紛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春秋,籍貫,住址 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哀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二,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原告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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