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一般累犯的條件有哪些,什麼是累犯?一般累犯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2022-02-26 01:16:57 字數 5082 閱讀 141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其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過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輕於故意犯罪,而且過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而累犯制度的設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為宗旨的,故不應也無必要設立過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那麼無論後罪多麼嚴重,也不構成累犯。

同樣,若前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則也不能成立累犯。此處所謂「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人民法院最後確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是指根據犯罪事實與刑事法律,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累犯的刑度條件,體現了將累犯限定於嚴重犯罪的立法初衷。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的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其中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

主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執行完畢,仍可構成累犯。所謂「赦免」,是指受到特赦減免。此處5年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後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周歲。如果犯前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即使犯後罪時已滿十八周歲,也不能構成累犯。

2樓:匿名使用者

答: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這是關於一般累犯的規定。據此,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無論後罪多麼嚴重,也不成立累犯;反之,前罪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單處附加刑的,也不成立累犯。

其中,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人民法院最後確定的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是指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是指根據後罪的事實以及刑法規定,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值得注意的是,在行為人已經執行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況下,考慮後罪應否判處有期徒刑時,不能將前罪與執行前罪刑罰的事實作為量刑情節;只有當後罪本身的罪行與人身危險程度決定了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時,才符合累犯的條件。特別是當後罪的成立以「情節嚴重」為要件時,不能將犯前罪的事實作為後罪的嚴重情節予以考慮,否則便嚴重違反了禁止重複評價的原則。司法實踐中存在這樣的做法:

後行為本身是否成立犯罪尚有疑問,考慮到行為人曾經犯罪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事實,於是,不僅將後行為認定為犯罪,而且作為累犯從重處罰。但這種重複評價的做法應當杜絕。此外,為了作為累犯從重處罰,而有意識地將不應判處有期徒刑的後罪判處有期徒刑的做法,也是不正確的。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5年之內。據此,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5年以後再次犯罪的,不構成累犯,只是酌定量刑情節。

什麼是累犯?一般累犯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3樓:華律網

累犯成立條件如下:(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

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過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輕於故意犯罪,而且過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那麼無論後罪多麼嚴重,也不構成累犯。同樣,若前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則也不能成立累犯。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的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其中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

主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執行完畢,仍可構成累犯。

4樓:我的家鄉我說了算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其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過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輕於故意犯罪,而且過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而累犯制度的設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為宗旨的,故不應也無必要設立過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那麼無論後罪多麼嚴重,也不構成累犯。

同樣,若前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則也不能成立累犯。此處所謂「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人民法院最後確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是指根據犯罪事實與刑事法律,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累犯的刑度條件,體現了將累犯限定於嚴重犯罪的立法初衷。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的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其中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

主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執行完畢,仍可構成累犯。所謂「赦免」,是指受到特赦減免。此處5年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後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周歲。如果犯前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即使犯後罪時已滿十八周歲,也不能構成累犯。

5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成立條件有哪些

6樓:華律網

累犯成立條件如下:(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

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過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輕於故意犯罪,而且過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那麼無論後罪多麼嚴重,也不構成累犯。同樣,若前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則也不能成立累犯。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的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其中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

主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執行完畢,仍可構成累犯。

簡述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構成條件有哪些

7樓:戚廣利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簡述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8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必須同時滿足: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以後五年內再犯新罪。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範圍,重點就是在於懲治那些主觀上處於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及憲法中規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累犯的情況。 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並執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後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後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這裡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裡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對於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而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新罪一併處罰。緩刑期滿後再犯罪的,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

緩刑考驗期滿沒有執行原判刑罰的,應當屬於「累犯」;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既然刑罰沒有執行,就不算「執行完畢」,因此就不算「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據建議對緩刑考驗期滿沒有執行原判刑罰的是否屬於「累犯」作出司法解釋。

什麼是累犯?一般累犯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累犯成立條件如下 1 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過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輕於故意犯罪,而且過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2 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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