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2021-10-20 05:02:08 字數 2931 閱讀 1945

1樓:

重大誤解,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

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

重大誤解構成條件

(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這類合同多是由於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資訊或交易經驗而造成的,從而導致合同與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

(2)當事人的誤解必須是要對行為的主要內容構成重大誤解。如果僅僅是行為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並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同時,對訂約動機的判斷錯誤也不應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行為一旦生效,將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擴充套件資料:

參考案件

某甲註冊成立了杭州風凱電子商務****,並向天貓申請註冊了”風凱電器專營店”,**其朋友生產的足浴盆。

後某甲欲轉讓該公司及所屬的商標、天貓店鋪,某乙欲受讓該店鋪用於經營按摩器,故雙方通過阿里旺旺進行聯絡。

雙方經過協商簽訂轉讓協議,約定某乙以200,000元的**受讓該公司,某乙於簽訂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定金50,000元,待工商登記變更完成後再支付尾款,並約定未能及時支付轉讓款時的違約金。

協議簽訂後,某乙按約給付了某甲50,000元定金,並辦理了該公司的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將該公司變更至某乙名下。

此後,因天貓**的招商規則所限,某乙未能如願完成該天貓店鋪的品牌變更,故某乙拒絕向某甲支付尾款,雙方遂產生矛盾。

某甲要求某乙支付尾款及違約金,某乙要求撤銷合同以及返還已付款項。

其中某乙的理由為:在簽訂轉讓合同過程中某乙一直相信涉案天貓店鋪可以變更商品品牌,現在品牌不能更換,某乙產生重大誤解,要求撤銷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某乙並非對合同的性質及內容產生了錯誤認識,而是對天貓招商規則認識錯誤,誤認為在個人護理/保健/按摩器材類目下依然可以招商。

這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且某乙對天貓招商規則認識錯誤也是由其自身的重大過失而造成的,故本院對某乙以構成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公司整體轉讓協議書》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援。

二審法院認為:重大誤解須為對法律行為所形成之法律關係要素的錯誤,即對法律關係的主體、內容、客體發生錯誤。

動機不屬於法律行為的內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內容並無錯誤,僅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動機發生錯誤,屬於狹義的動機錯誤,不構成重大誤解。

本案中,上訴人某乙對天貓招商規則陷入認識錯誤,誤以為在個人護理/保健/按摩器材類目下依然可以招商,這屬於狹義的動機錯誤,並不是對法律關係要素髮生了誤解,故對於上訴人提出的其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重大誤解導致可撤銷,本院不予支援。

2樓:楊子電影

一般情況下,重大誤解由以下要件構成:

1、必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著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並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一般的誤解並不都能使合同撤銷。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行為一旦生效,將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正是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發生認識的錯誤,並基於此種錯誤認識而訂約,必然會影響到其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此才能稱為重大誤解。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誤解會給誤解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法律正是從保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誤解方的利益出發,才允許其撤銷或變更合同。

3樓:謝明錄律師

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該規定解釋了重大誤解的合同的基本內容.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如下:

  (1)須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重大誤解系就意思表示而發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則不發生重大誤解.因而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時,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構成重大誤解.

確認意思表示成立,須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備表示內心意願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內心意願外化的表示行為.

(2)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內心的效果意思須不一致

.重大誤解的表意人首先應有內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無意識的表示,沒有內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誤解.其次,表意人應將其意思外化為意思表示,沒有表示意思而為的行為,偶然客觀的有表示的價值者,均為無表示.

無表示行為,亦不構成誤解.再次,表意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內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須表意人不知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認識的原因.

重大誤解構成的主觀要件,即為此.學者認為,重大誤解一般是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行為人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但是,應當注意兩點:

一是過失並非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重大誤解的主觀要件是認識的欠缺,形成認識欠缺的原因,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不知.二是過失的程度應當有所限制,即重大過失,超出了重大誤解的主觀要件範圍,不構成重大誤解,不產生撤銷權,如《日本民法典》第 95條後段所規定的那樣,表意人有重大損失時,不得自己主張其無效.

(4)誤解須為重大所謂誤解重大,是指行為人表達出來的意思與其真實意願存在著重大差別,並且極大的影響了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具體確定重大誤解,要分別當事人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確定誤解重大的簡潔標準,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較大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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