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對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主觀方面應如何認定

2022-02-23 09:28:06 字數 5899 閱讀 2491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細分:(1)在搶劫中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目的是排除搶劫障礙,犯罪嫌疑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只定一罪,即搶劫罪。但是,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搶劫罪的結果加重。

(2)在搶劫後的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因為搶劫實行行為已經結束,犯罪嫌疑人害怕犯罪行為暴露而殺人滅口或者出於其他原因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定罪上就是搶劫罪和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併罰,或者搶劫罪和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並罰!

2樓:丁桂林律師

搶劫中導致受害人重傷或死亡,主觀方面都會認定為搶劫,包括過失和故意。

法律分析在搶劫中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目的是排除搶劫障礙,犯罪嫌疑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只定一罪,即搶劫罪。但是,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搶劫罪的結果加重。在搶劫後的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因為搶劫實行行為已經結束,犯罪嫌疑人害怕犯罪行為暴露而滅口或者出於其他原因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定罪上就是搶劫罪和故意或者故意傷害罪併罰,或者搶劫罪和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並罰。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殺人罪論處,也不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合併論處,應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如果出於復仇或者其它個人目的而殺死被害人後,遂乘機將其財物拿走的,不以能搶劫罪論處。因為行為人所實施的者殺人不是作為取得財物的直接手段,而是為了復仇或者出於其它個人目的,非法占有財物的意圖是在殺人之後才產生的,所以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即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

在搶劫行為完成之後,行為人出於滅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殺死被害人的,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按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規定的對出現致人重傷或死亡加重處罰來看,並沒有規定這個法定加重結果的主觀心態,在實踐當中通常是故意,也不排除過失,無論如何出現法定結果即加重處罰,注意此時需同時滿足三點:一,成立搶劫,二,加重結果出現與搶劫行為存在必然因果關係,三:行為人主觀對加重結果具有罪過!

否則有違主客觀統一原則,

4樓:匿名使用者

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對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主觀方面應如何認定?是既包括過失也包括故意嗎?該罪在主觀方面理論界大致有三種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採既包括過失也包括故意的觀點。

搶劫罪加重犯的致人重傷、死亡如何理解

搶劫罪加重犯的致人重傷,死亡怎樣理

搶奪中致人重傷該怎麼認定?還是以搶奪罪認定嗎?

5樓:

按照搶奪罪判定,但是致人重傷屬於加重情節。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以搶劫罪認定甲的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搶奪公司財務行為,構成搶奪罪,同事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後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且,定性時,還要考慮犯罪人的主觀心態。如果是過失心態,就是按照上述解釋定罪量刑;如果有證據證明是放任心態,即間接故意,則性質發生改變,應該定為搶劫罪。

在你舉的例子中,甲飛車奪包,被害人極有可能受傷。而且,如果甲在這一次行為之前已經有過同類犯罪,並且導致了被害人受到嚴重傷害,就完全可以認定其主觀心態是間接故意。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該怎麼判,

8樓:華律網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極其殘忍造成嚴重殘疾的情況,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對於被害人死亡是出於過失。在傷害致人死亡後,立馬就自首是法定上從輕量刑的乙個情節,不過至於量刑還得由法官依據案件的情況來決定。

其中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因一些過激的行為而致人死亡的情況,一般不會被判以死刑。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

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9樓:麗江律師郜雲

您好!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0樓:匿名使用者

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具體還要看是否有精神問題等,不清楚再問啊。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如何處罰

11樓:華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如有自首、坦白、立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的,可以在量型的基礎上從輕或減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

過失致人重傷怎麼判?

12樓:華律網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刑法》已明確解釋了重傷的定義。

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至於個案中是否構成重傷標準,需要結合《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進行司法鑑定,實踐中一般由公安機關負責該類傷情鑑定,以此來判斷是否構成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標準。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因此,故意傷害罪中,致人重傷後,就會根據不同的情況,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概念及其構成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身體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其客體為身體即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及毛髮、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構成肢體不可分離的一總分,亦應屬於身體,但可以自由裝卸的則不屬於身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伴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其一,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此事賠償責任。這也是本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別之一,對重傷的認定,應當依照刑法第95條的規定,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比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鑑它標準》,由法醫正確地加以鑑定。過失重傷罪的鑑定依據、鑑定程式、審查原則和認定標準同故意傷害罪中對重傷的鑑定是相同的,其

二、構成過失重傷罪,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並不是由該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後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過失重傷罪的本質特徵在於:

行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是出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如果事實證明行為人對白己行為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並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於意外事件,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

二、認定

1、過失致人重傷與意外事件致人重傷的岡別

關鍵在於行為人對他人重傷的結果是否能夠預見、應否預見。這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行為當時的情況來考察。

2、本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有人往往將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為過失傷害致死,尤其是對於因過失當場致人重傷,但由於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認定為「過失重傷(致死)罪」。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僅於法無據,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構成原理。「過失傷害致人死亡」,實質上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無非是在這種案件中,行為人對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都是存在過失。

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於過失行為最終引起的結果是重傷還是死亡。是重傷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3、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如果行為人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導致了他人重傷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不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對行為人定性。

三、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例如:過失**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處理。

搶奪致人重傷 死亡的應如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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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怎麼判罰,防衛過當,導致人重傷,怎麼判刑

一 你朋友是不是致人重傷,並不是那個司法部門說著算的事,應當經過傷情鑑定程式確定。二 是不是正當防衛以及是不是防衛過當,最終要有人民法院根據案件認定,現在討論的只是理論上的分析,並非最終結論。三 如果經過傷情鑑定程式鑑定為重傷,你朋友的行為也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防衛過當,那麼,你朋友的行為就涉嫌構成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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