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致人重傷 死亡的應如何定罪處罰

2022-12-24 08:26:14 字數 4400 閱讀 1190

1樓:徐其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後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關於搶奪罪規定中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定罪處罰,而不應適用「構成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從刑法確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角度來看。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核心內容是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過對這兩條法條的比較就知道,構成搶奪罪的刑期是三年,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最高刑期也是三年,因此實施搶奪行為致被害人重傷的加重處罰的情形就無法體現,這就是本條司法解釋規定的不足之處,顯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其次,從刑法關於主觀罪過的理論來看。罪過是刑事責任人承擔責任的主觀基礎,犯罪作為一種行為,離不開主觀罪過的指導與支配。

在司法實踐中,對在實施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後果的情形,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上存在間接故意,即為了實現搶奪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放任被害人會造成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表明行為人在追求乙個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乙個危害結果的發生,符合間接故意的構成要件。另一種觀點認為構成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上存在一種過失,因行為人只是為了搶奪他人財物,並不希望出現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表現為過於自信,即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死亡。

筆者認為,「過失」犯罪的觀點值得商榷,因為行為人對造成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的不發生完全是抱著僥倖的心理態度,所謂的「輕信」能夠避免,是沒有任何實際根據的。在理論上也不存在故意搶奪他人財物的犯罪,因發生了被害人重傷、死亡就變成了過失犯罪的情形。司法解釋的規定顯然與刑法第十四條關於故意犯罪的規定相違背。

最後,從行為人所侵犯的客體來看。行為人實施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後果,所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被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權利。如果因搶奪行為造成了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其侵犯的權利就是以人身權利為主了,也就可以適用故意傷害罪的條款進行處罰。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規定: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搶奪公私財物中造成被害人重傷的,應適用搶奪罪中「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一條款;致人死亡的,應適用搶奪罪中「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樣就能體現刑罰的統一性。

對實施搶奪公私財物並致人重傷的行為,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適用「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樓:凱撬端

孔罡呷嗣穹ㄔ骸豆賾諫罄砬藍嶁淌擄訃�嚀逵τ梅�扇舾晌侍獾慕饈汀返諼逄豕娑�:「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後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筆者認為,搶奪公私財物同時致人重傷、死亡的,應分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關於搶奪罪規定中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定罪處罰,而不應適用「構成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理由如下: 首先,從刑法確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角度來看。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核心內容是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過對這兩條法條的比較就知道,構成搶奪罪的刑期是三年,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最高刑期也是三年,因此實施搶奪行為致被害人重傷的加重處罰的情形就無法體現,這就是本條司法解釋規定的不足之處,顯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其次,從刑法關於主觀罪過的理論來看。

罪過是刑事責任人承擔責任的主觀基礎,犯罪作為一種行為,離不開主觀罪過的指導與支配。在司法實踐中,對在實施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後果的情形,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上存在間接故意,即為了實現搶奪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放任被害人會造成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表明行為人在追求乙個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乙個危害結果的發生,符合間接故意的構成要件。

另一種觀點認為構成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上存在一種過失,因行為人只是為了搶奪他人財物,並不希望出現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表現為過於自信,即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死亡。筆者認為,「過失」犯罪的觀點值得商榷,因為行為人對造成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的不發生完全是抱著僥倖的心理態度,所謂的「輕信」能夠避免,是沒有任何實際根據的。在理論上也不存在故意搶奪他人財物的犯罪,因發生了被害人重傷、死亡就變成了過失犯罪的情形。

司法解釋的規定顯然與刑法第十四條關於故意犯罪的規定相違背。

搶奪致人重傷、死亡的應如何定罪處罰

3樓:你妹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後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筆者認為,搶奪公私財物同時致人重傷、死亡的,應分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關於搶奪罪規定中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定罪處罰,而不應適用「構成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理由如下: 首先,從刑法確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角度來看。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核心內容是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過對這兩條法條的比較就知道,構成搶奪罪的刑期是三年,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最高刑期也是三年,因此實施搶奪行為致被害人重傷的加重處罰的情形就無法體現,這就是本條司法解釋規定的不足之處,顯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其次,從刑法關於主觀罪過的理論來看。

罪過是刑事責任人承擔責任的主觀基礎,犯罪作為一種行為,離不開主觀罪過的指導與支配。在司法實踐中,對在實施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後果的情形,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上存在間接故意,即為了實現搶奪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放任被害人會造成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表明行為人在追求乙個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乙個危害結果的發生,符合間接故意的構成要件。

另一種觀點認為構成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上存在一種過失,因行為人只是為了搶奪他人財物,並不希望出現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表現為過於自信,即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死亡。筆者認為,「過失」犯罪的觀點值得商榷,因為行為人對造成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的不發生完全是抱著僥倖的心理態度,所謂的「輕信」能夠避免,是沒有任何實際根據的。在理論上也不存在故意搶奪他人財物的犯罪,因發生了被害人重傷、死亡就變成了過失犯罪的情形。

司法解釋的規定顯然與刑法第十四條關於故意犯罪的規定相違背。 最後,從行為人所侵犯的客體來看。行為人實施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後果,所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被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權利。

如果因搶奪行為造成了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其侵犯的權利就是以人身權利為主了,也就可以適用故意傷害罪的條款進行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搶奪公私財物中造成被害人重傷的,應適用搶奪罪中「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一條款;致人死亡的,應適用搶奪罪中「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樣就能體現刑罰的統一性。

綜上,筆者認為,對實施搶奪公私財物並致人重傷的行為,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適用「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作者單位: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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