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下婚前財產八年後會不會變成共有財產

2022-02-17 17:59:23 字數 5265 閱讀 8462

1樓:

根據2023年修改的《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婚後經過若干年後仍是其中一方的財產,無需擔心。

2樓:位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該條規定與《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相牴觸,已經失去法律效力。

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法律上現在沒有這個說法,那是以前的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出台後,原司法解釋無法律效力了。

二,新婚姻法這樣規定: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樓:胡偉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樓:

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夫妻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夫妻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3) 夫妻一方或雙方由智財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 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 夫妻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6) 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根據以上規定,在履行婚姻登記手續,建立了夫妻關係後,至解除婚姻關係前夫妻一方或雙方獲得的合法收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夫妻雙方沒有不同約定的情況下,一方在結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6樓:馮光華律師

不會,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只要你能證明房子是婚前個人購買的,存摺的錢也都是婚前存的。如果房屋是貸款買的,婚後也在還貸,那麼婚後部分的房屋應當屬於共同財產,離婚需要對這部分析產。

7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財產永遠是婚前財產!除非死亡繼承什麼的,或者是增予、共同償還債務等情況。。

8樓:北京杜律師

新婚法實施後,這一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已經廢止了,千萬注意

9樓:漫丹亦

不會。依據《婚姻法》解釋二

10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是有這麼個規定,但現在新的婚姻法把這條去掉了.

房子應該很好證明是你的婚前財產,存摺的話要想辦法拿到是自己婚前財產的證據才不會被分割.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以前最高法院有個司法解釋,規定房子等價值交大的婚前財產經雙方共同使用管理8年以上,就轉化為共同財產。從2023年新婚姻法實施後,上述規定就作廢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 法律上來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該條規定與《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相牴觸,已經失效。

據2023年修改的《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因此,現行法律規定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二、從現實方面分析

打官司光有法律依據還不夠,證據支援也很重要。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雖然你的房子存摺什麼的是在結婚前買的,依法應歸你所有,但結婚後可能發生產權不清的法律狀況,一旦舉證不能就可能影響你維護自身權益。因此建議你進行婚前財產公正,以便在今後糾紛中不受損害。

如果你的物件通情達理,應該不會反對你做公正的。

13樓:

恩 不會 那種說法已經被廢除了 具體參見樓上材料 我就不再貼上了

結婚後八年婚前財產會成為共有財產嗎

14樓:靜的窒息

婚前財產經過多久也不會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15樓:搬磚的人

結婚後八年婚前財產不會成為共有財產,協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6樓:才夜南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結婚8年以後婚前財產就變成共同財產了麼?

17樓:幸秀英

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後房產證上加了男方名字,就是共同財產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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