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借款,納稅年度終了後忘記歸還,需交個人所得稅嗎

2022-02-16 17:05:41 字數 1055 閱讀 2525

1樓:老三會計

根據《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檔案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因此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20%個人所得稅。

老闆個人無償借款給公司,不需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經常向股東等個人借款用於經營,如果借款需要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稅前扣除的話。根據《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2樓:王祿

需交,因為之前的納稅沒有歸還,在此期間就已經沒有交稅了,所以肯定得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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