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問題,關於乙個刑法問題

2022-02-10 05:19:49 字數 4661 閱讀 1341

1樓:匿名使用者

(經過和老師同學的**,現修改回答如下,跟上次的回答很不一樣。你可以好好看一下。)

你好,我是也是法學專業的,尤其對刑法很感興趣。對於這個案件我發表一下個人的觀點,僅供參考。

b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b在a的強力之下,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拼命反抗,這是進行正當防衛的表現;但是,不小心扣動扳機,致路人c死亡的結果。從整個事件來看,毫無疑問的是,c的死亡和b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因為,從認識因素上來說,b應當預見到自己的正當防衛搶槍的行為可能會對a之外的其他人造成傷害,從意志因素上來說,b顯然也沒有想要致乙個跟自己毫不相干的陌生人死亡,c也不想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造成c死亡的結果完全是過失。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定罪是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刑罰。當然這是量刑的問題了。

至於a的行為定性問題,毫無疑問,a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未遂)。

你說的「過失殺人也算意外」這句話明顯是錯的。它們兩個最明顯的區別就是,過失殺人一般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意外事件顯然不會要求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當然還有其他區別。

至於民事責任的問題,應該是由a、b兩人共同承擔c死亡引起的民事責任。因為,c的死亡結果是b直接引起的,負有直接的責任。a也對c的死亡結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至於具體每個人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這要法官根據案情自由裁量。

目前想到的就這些,如有更好的理由,我願意繼續為你補充。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了解一下什麼是過失殺人.

過失殺人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上:b的情況並不符合過失殺人.

再了解一下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這種情況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況下,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條件:(1)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2)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所以你所說的情況只符合刑事的意外事件,當事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只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b不負刑事責任,可以理解為意外事件,但也不完全靠譜,估且理解為意外事件,因為構成犯罪要有主觀方面和客面行為,他在主觀方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無過失,從主觀上就不可能構罪.

另說一點: 你的"但是過失殺人本身也算意外"邏輯極端混亂,過失與意外事件有本質區別,而且此時b也毫無過失.

a有點麻煩,我真的搞不准,但我傾向於應為故意殺人罪.我們首先分析,這個c的死亡到底是誰造成的,是b用力過猛,意外扣動扳機,但這個意外是由a引發的.故a欲殺b的行為與c的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聯絡.

再分析主觀上,a想殺b,後來卻導致c死了,這屬於物件錯誤,不影響定罪.

如果你不明白的話我打個比方,比方這裡沒出現個c,是a在殺b的過程中b由於反抗時意外扣動扳機,把自己崩了,這個情況,這想就是乙個農村老太太也會毫不猶豫地說這個a屬故意殺人既遂. 所以,同理,這裡只不過冒出了乙個c,當了個替死鬼.所以這屬於典型的物件錯誤.

我想到這一層時好象自己也堅信了a就是故意殺人既遂.

4樓:匿名使用者

a手持**,屬故意殺人,應對此負全部刑事或民事賠償責任。b屬於正當防衛,所發生一切他無法掌控,不負任何責任!當然,如果c在民事索賠上不能實現人身賠償時,應付連帶賠償責任。

5樓:極品倒霉蛋

為什麼沒人考慮a明知可能造成危險狀態而放任結果的發生呢?最少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吧。過於自信?輕信能避免?不管怎麼樣好像都是a的責任。a跟b之間就不用說了吧。

6樓:匿名使用者

c的死亡是意外事件,a,b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a對c的死亡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他帶槍蓄意殺人的行為,是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此外,a的行為還構成故意殺人未遂,要承擔刑事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1、a想拿槍殺死b,b反抗沒殺成,則a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2、b掙脫a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3、b掙脫過猛射出子彈殺死路人c應該屬於過失殺人罪。

應為過失殺人都是由於對情況的錯誤估計而為的,可能是粗心大意的錯誤估計也可能是過於自信的錯誤估計。案例重的情況應該屬於粗心大意的錯誤估計,他沒有估計好掙脫a的程度而扣動了扳機。

8樓:匿名使用者

意外事件得是不可抗力。意外扣動扳機,不是不可抗力。所以不能算意外事件。

9樓:

b刑事責任肯定沒有,至於民事責任,不好說。我外行。

10樓:一面手

屬於刑法中的意外事件,b不構成犯罪。

刑法中所謂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並非出於故意和過失而造成法益侵犯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主觀要件,所以不構成犯罪。

你談到的過失殺人也算意外在我理解看來是這樣一種情況——或者是行為人應當遇見危害結果而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因而造成危害結果,從日常生活用語來講可能這也算「意外事件」,但是刑法中的意外事件是特指行為人於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違反注意義務的情形(包括預見義務和避免危害結果義務),總之在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於主觀上違反了注意義務,不屬於刑法中的意外事件。

樓主理解刑法中的概念一定要放入刑法的語境之中,這樣才能進入刑法的視界

11樓:天天看帖

你自己都說是 意外 扣動扳機了

關於刑法的問題

12樓:匿名使用者

師傅沒有殺人的故意,有過失是過失犯罪,無過失是意外事件,有沒有過失看具體情況,就是師傅應不應該認識到那是個人不是野豬。如果是案例題,應該會再詳細一點,顯得師傅是不可能認識到那是人,答案就明確了,意外事件。

關於刑法的特徵

13樓:牟利蜜茶

刑法具有區別於其他法律的特有屬性,這主要表現在:

(1)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而其他法律規定的都是一般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後果。

(2)一般部門法都只是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係,而刑法所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係相當廣泛。

(3)一般部門法對一般違法行為也適用強制方法,但其嚴厲程度輕於刑法所規定的刑罰。

(4)刑法具有補充性,即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社會關係時,才由刑法保護;只有當一般部門法還不足以抑制某種危害行為時,才能適用刑法。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和保護的合法權益,也都借助於刑法的調整和保護。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附加刑。

主刑就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於其他刑種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就是作為主刑的補充而附加適用但也可以獨立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此外,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這實際上也屬於附加刑。

我國刑罰就是通過有主有從、互相配合,有輕有重、互相銜接的設計方式,形成了嚴整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每個刑種都有它特定的內容和作用。刑種的多樣性,是為了適應犯罪性質和情節的多樣性,便於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

所以,這些刑種是切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實際需要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是指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相比所具有的

乙個刑法問題

15樓:七台河李陽平

組織越獄罪,是指獄中的罪犯有組織、有計畫地逃往獄外的行為。也就是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分子,在為首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有組織、有計畫地以非暴動方式越獄逃跑的行為。

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乙個是主觀組織,實施犯罪;乙個是沒有組織計畫,藉機的逃脫犯罪。就程度而言前者處罰會加重,後者相對處罰要輕。

16樓:茶茶

這個叫「打擊錯誤」。

「打擊錯誤也稱方法錯誤,是指由於行為本身的誤差,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物件與實際受害的物件不一致,但這種不一致仍然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例如,a舉槍射擊甲,但因為沒有瞄準而擊中了乙,導致乙死亡」【節選自 張明楷《刑法》,法律出版社(第三版),225頁】。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應當以 『想象競合犯』處理打擊錯誤」,「想象競合犯」就是「乙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選擇其中的乙個重罪處理」的情況。

「故意傷害罪」顯然重於「過失致人死亡罪」。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關於刑法的問題?

17樓:躍龍物語

刑法有一本法律的書,去看一下

18樓:趣然之家

你這個是純理論研究吧,在實務中是需要證據支撐的,你這樣搞法官會相信你嗎?話說回來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發生,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緊急避險。

一道刑法問題,乙個刑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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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不是正當防衛 首先咱們來比對一下要件 1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明顯不符合 2 有防衛意圖,似乎也說不上 3 不針對第三人 這個更不靠譜了 4 不超過明顯限度,肯定也不符合 所以說這個行為無論如何也不構成正當防衛。其次,該人的行為嚴格上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為西瓜地雖然是他的,但是任何人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