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過時效怎麼辦?怎麼補救,工傷認定時效已過該怎麼辦

2022-02-07 08:07:34 字數 4895 閱讀 2936

1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一年。超過了工傷認定時效,職工就不能申請工傷賠償;職工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有可能進一步主張權利。

超過工傷認定的補救措施:1、通過工傷保險賠償案由獲得救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傷者直接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未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期限,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司未按期提出認定申請超過時效的,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工會可以 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公司和員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申請工傷認定都超過了時效,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的 ,其中,因為公司原因造成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應當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訴訟,得到勞動部門簽發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憑此通知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員工所受的事故傷害系工傷的證據和公司拖延造紙認定超過時效的證據)向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以「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為由起訴,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的工傷鑑定已經超過認定工傷的期限,也已經超過按人身損害提起民事訴訟救濟的時效,工傷職工已經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用人單位願意賠償的,不受限制。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已過三年未處理,已經超過認定工傷的期限,也已經超過按人身損害提起民事訴訟救濟的時效,工傷職工已經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用人單位願意賠償的,不受限制。

但是,具有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八條規定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情形的,扣除不予計算的時限後,沒有超過工傷認定時限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依法主張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一)受不可抗力影響的;

(二)職工由於被國家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

(三)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

(四)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工傷認定時效已過該怎麼辦

4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一年。超過了工傷認定時效,職工就不能申請工傷賠償;職工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有可能進一步主張權利。

超過工傷認定的補救措施:1、通過工傷保險賠償案由獲得救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傷者直接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5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工傷認定超期的後果有哪些

工傷認定超期是指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要求作工傷認定時超過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即超過了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期限。

法律後果: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用人單位或傷者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因而無法獲得法規規定的的工傷認定書;

2、傷者無法啟動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的勞動能力鑑定;

3、如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話,傷者無法從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中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二、工傷認定過期怎麼辦

1、救濟途徑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傷者通過工傷保險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其依據為:

(1)《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2)***《條例》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六)》第六條「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種觀點,是傷者直接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其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兩種救濟途徑的必經程式

上述兩種救濟途徑,傷者均應當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勞動爭議申訴兩個環節。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傷者才可向法院起訴。因為,如果不考慮第三人原因致傷的情況,因工傷事故而發生的糾紛畢竟是勞動爭議糾紛,如《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六)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

而且,傷者在申訴或起訴前,應當作司法鑑定:一可以確定賠償金額,二可以確定申請時效或訴訟時效。前者的鑑定按一般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標準、後者司法鑑定應當是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6樓:二度風月

《工傷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雖然《工傷認定辦法》關於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為一年,但並沒有規定一年之後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

關於一年的時效問題,應理解為超過一年後,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不予受理,將不屬於行政不作為,但法律並未作出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規定。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都應對超時限的申請作出受理和認定。

還有部分人主張:以人身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屬於《

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以及該法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告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從《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對於職工在工作當中,受到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申請時效,勞動保障部門就不在「應當受理」範圍之內,對與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的申請時效,那麼工傷職工還是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來追究侵權第三人以及有過錯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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