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公司和勞務分包公司簽訂建築施工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涉及哪些稅務,又會存在哪些稅務風險

2022-02-04 13:09:10 字數 5599 閱讀 2131

1樓:匿名使用者

現時,國內的建企沒有一家有自己的施工技術工人隊伍,在市埸上招用施工隊伍有兩種選擇。第一種是直招,與招用的每乙個工種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全員全額申報職數,企業繳納職工社保**自己的哪一部分,員工繳納員工的哪一部分,企業在應付員工薪酬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扣除後按月發給員工。企業應計提應付職工薪酬計入工程施工的合同成本人工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作成本扣除。

第二種選擇,就是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簽訂勞務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按合同要求派出勞務人員,企業只按合同支付勞務派遣公司勞務費,勞務人員工資社保個稅都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勞務派遣公司應按合同的約定向建築企業開具勞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建築企業可以取得勞務費的進項抵扣。但,《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現實中,勞務公司只開發票收取稅點和管理費用了事。因此,這種用工模式存在很大的法律和稅務風險。

2樓:孫艷律師

回答現時,國內的建企沒有一家有自己的施工技術工人隊伍,在市埸上招用施工隊伍有兩種選擇。第一種是直招,與招用的每乙個工種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全員全額申報職數,企業繳納職工社保**自己的哪一部分,員工繳納員工的哪一部分,企業在應付員工薪酬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扣除後按月發給員工。企業應計提應付職工薪酬計入工程施工的合同成本人工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作成本扣除。

第二種選擇,就是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簽訂勞務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按合同要求派出勞務人員,企業只按合同支付勞務派遣公司勞務費,勞務人員工資社保個稅都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勞務派遣公司應按合同的約定向建築企業開具勞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建築企業可以取得勞務費的進項抵扣。但,《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現實中,勞務公司只開發票收取稅點和管理費用了事。因此,這種用工模式存在很大的法律和稅務風險。

提問公司是個建築公司,有另外成立了幾個建築勞務分包公司,主要就是對著建築公司開勞務服務發票,每月有大量的流水付給農民工,但是因為農民工流動性大,也都沒有申報個稅,這個有什麼風險,簽訂的都有臨時用工協議

回答這個農民工的個稅在稅務上沒有風險的

提問之前的會計是要求3個月簽訂一次臨時用工協議,但是我是好幾個勞務公司,對著這個建築公司開票,不一定會從哪個勞務公司出錢,這個協議能迴避這個社保,個稅的風險麼?因為都是按照專案付款,不是每月都付這個工資,每個人的收款大於5000,我用申報個稅麼

回答職工向企業提供勞務服務,交增值稅嗎?

不交!這個每個拿工資的人都很清楚,企業在發放你工資時候扣除了個人所得稅,並沒有扣你增值稅。

因為稅法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

不交增值稅當然就沒有增值稅發票提供給企業,那企業怎麼入賬,怎麼稅前扣除呢?這個也簡單,企業所得稅法說了,你只要合理我就認可。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第28號公告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專案屬於增值稅應稅專案,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說按規定你得有發票,才能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在3月15日解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時以及發布的《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100問》中,均對如何理解「增值稅的按次納稅與按期納稅」問題進行了明確。

按次納稅與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

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按次納稅的起徵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徵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徵稅。

當然,個人所得稅方面,不管是力工還是做ppt的,支付方都負有代扣代繳義務,這個你在個稅申報軟體中選擇勞務報酬稅目預扣預繳就行了,力工的雖然不會產生個稅,但是全員全額申報,必須填寫申報。

所以,一旦判斷是僱傭關係,就應該作為工資薪金核算,以工資表作為扣除憑證,不需要發票。

那麼,這種情況下按規定也應該購買社保。

當然,你說你的用工形式很特殊,都是時間短,零散的,社保不好解決。那麼這種情況你可以參考採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來操作。

非全日制用工作為一種靈活用工的模式,突破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模式,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全日制模式下存在的用工剛性和侷限,既能滿足一些用人單位靈活用工的需求,降低用工成本,同時也可以滿足勞動者求職願望,促進就業和新經濟的發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所謂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這種用工形式也是勞動關係,但是社保部門《社會保險法》就規定的很靈活,可以由個人以靈活就業方式參加養老、醫療保險,用工單位購買上工傷保險就行。

如果地方不允許單獨買工傷保險,也需要為其購買商業意外保險等來作為補充。

但是切記,非全日制用工一定要把握好其規定,比如用工時間、薪酬支付的相關規定,如果濫用可能引發勞資關係糾紛,比如超過用工時間,按月支付了報酬

提問我們是按天算工資,現在都有3個月的臨時用工協議,籤這個協議,就要申報個稅麼?作為建築公司,我是給他開勞務發票的,他給我農民工的工資,我這邊在發出去,但是我的成本就只有農民工工資,又都沒有申報個稅也沒有社保。我是想通過3個月用工協議去迴避這個個稅申報的問題

回答您這個方法是完全可行的

沒有很大的稅務風險

上面給你的建議你可以看一下

提問我沒有辦法做到非全日制,我們也是有考勤,按天計算工資。作為我的人工成本,我除了按照銀行流水計算工資表,還需要提供考勤資訊呢?

回答有工資表就不需要考勤資訊了

提問如果稅局差了,也是看那個專案的月工資,跟人事上的考勤沒啥關係吧

回答恩是的 只看工資的

和考勤記錄沒關係的

提問建築勞務分包這個申請工商的時候提示有個資格後審,我想問一下,這個資格後審是針對什麼的?如果我不是按照勞務派遣差額徵稅,我這個資格後審不做的話有沒有風險

回答這個資格後審 主要針對的是勞務公司的資質審查的

如果不按照差稅的話

以後查出來 補足就好了

更多34條

您好,我是一家建築勞務分包公司,如果我與施工方簽定合同時應籤什麼合同才可以少交稅?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沒太說清楚;

如果你是說,你的勞務公司在承攬工程專案後,準備將你所承攬的工程專案,再找乙方進行分包,而且還想巧妙合理的避稅,最好的辦法是:

你所分包的專案,你直接將自己的隊伍中的所有的工人,以直接發包給你的甲方內部工人的名義,以及,把你分包給別的施工隊的所有的工人,以自己的工人的名義,對他們進行直接發放工資,工資結算針對每乙個人,按計時、計件或定額承包的形式,給他們簽發工票,這樣,即避免了去開具勞務發票,也可以巧妙避免工資所得稅;

印花稅的問題,你只要以具備正規營業執照的形式,進行公開投標並簽訂分包合同的,進行正常經營的,就得按要求繳納印花稅費及其它相關稅費;如果要避稅,就得象上面所說的,以甲方的工人的形式,進行經營,可以避稅。

祝你避稅順利。

我公司是一勞務公司,與某專案簽定勞務分包全同,現稅務局要求繳納建築安裝全同的印花稅,請問這是否全理

4樓:匿名使用者

銷售合同和採購合同都要按合同金額繳納印花稅,不存在問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因此印花稅的徵收範圍採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1.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

2.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3.股權投資協議

4.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

5.委託**合同

。 6.貨運**企業和委託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業專用發票7.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

8.電網與使用者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9.會計、審計合同

10.工程監理合同

11.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鑑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12.沒有書面憑證的購銷業務不需繳納印花稅13.商業票據貼現

14.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

15.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16.培訓合同

5樓:知遇知足

合理呀,因為勞務公司也是建築業施工資質

我公司是勞務服務公司,承攬的建築勞務分包合同要交印花稅嗎?

6樓:知識精英團隊

承攬的建築勞務分包合同是要交印花稅。

印花稅徵收範圍:

1、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是指按國家規定註冊、登記的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依法註冊、登記的,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使用本法,這兩類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避免重複徵稅。

2、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物件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承攬的建築勞務分包合同是要交印花稅。

7樓:金果

要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3)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第十四條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鑑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人有**納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第十七條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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