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繼承房產官司怎麼打需要什麼手續

2022-02-03 19:05:05 字數 5061 閱讀 1398

1樓:華律網

1、要確定管轄法院,需要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2、要收集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房產的證明;3、整理起訴狀等訴訟材料;4、到管轄法院立案,交納起訴費。如果是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的訴訟材料後,首先審查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是否需要提出管轄異議,確認有管轄權的情況下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

其次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收集對自已有利的證據來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

2樓:百瑞房產網

辦理財產繼承公證即可

辦理財產繼承公證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應出示被繼承財產的權利憑證(例如: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存摺、股權憑證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例如: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遺體火化銷戶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等),均出示原件;如果被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尚未登出,需提供;

二、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居委會、村委會)出具證明,證明的內容包括:

1、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

2、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已死亡,如尚健在,應寫明其姓名;

3、被繼承人的配偶姓名(未婚者寫明其未婚),配偶已死亡的,應寫明其死亡的時間、寫明是否是原配夫妻,如不是原配夫妻應寫明原配偶姓名及原婚姻子女情況;

4、被繼承人總共有子女幾人,有無收養子女,子女的姓名,如有子女已死亡的,應寫明死亡的時間、死亡時是否已婚,已婚的寫明其配偶和子女情況;

三、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公證遺囑,需提供;

四、被繼承人生前未立公證遺囑的,其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事先商定由誰繼承,自願放棄繼承權的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自願放棄繼承權的人在外地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須在其居住地當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

五、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上述有關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到公證處申辦,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來,應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及有效的委託書,**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

房產訴訟繼承的官司怎麼打,所需材料有哪些

3樓:鑽誠投資擔保****

辦理財產繼承公證即可

辦理財產繼承公證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應出示被繼承財產的權利憑證(例如: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存摺、股權憑證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例如: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遺體火化銷戶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等),均出示原件;如果被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尚未登出,需提供;

二、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居委會、村委會)出具證明,證明的內容包括:

1、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

2、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已死亡,如尚健在,應寫明其姓名;

3、被繼承人的配偶姓名(未婚者寫明其未婚),配偶已死亡的,應寫明其死亡的時間、寫明是否是原配夫妻,如不是原配夫妻應寫明原配偶姓名及原婚姻子女情況;

4、被繼承人總共有子女幾人,有無收養子女,子女的姓名,如有子女已死亡的,應寫明死亡的時間、死亡時是否已婚,已婚的寫明其配偶和子女情況;

三、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公證遺囑,需提供;

四、被繼承人生前未立公證遺囑的,其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事先商定由誰繼承,自願放棄繼承權的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自願放棄繼承權的人在外地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須在其居住地當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

五、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上述有關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到公證處申辦,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來,應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及有效的委託書,**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

4樓:華律網

繼承房屋的官司是乙個籠統的概念,繼承法律關係相對複雜多變,不過大體上糾紛發生的原因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繼承人之間就房屋繼承的問題產生糾紛涉訴的,二是繼承人繼承房屋後再進行交易產生糾紛涉訴的。第一種情況,屬於繼承糾紛,按照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人之間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這是基本原則。如果乙個或數個繼承人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權利,受侵害一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繼承財產。

第二種情況,屬於合同糾紛,繼承人在繼承房產後再交易的,需要進行兩次過戶,因為雖然繼承人繼承了房屋,但房屋仍然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這時需要將房屋過戶登記至繼承人名下;然後再從繼承人名下將繼承的房屋過戶至買受人名下,至此才算完成了繼承房屋的交易。

想打房產繼承的官司我該怎麼辦

5樓:北京律師馬春波

建議你先去所在區法院立案,按照法院的要求寫好起訴書,有關起訴書的格式可以參照網上範本

6樓:

房產繼承要如何起訴?

遺產繼承官司要準備什麼材料?

7樓:華律網

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登出戶口)等;(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出具的遺產清單;(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4)親屬關係證明;(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繼承公證 除了提交一般財產繼承的材料外,由於股權繼承的特殊性,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1)出資證明;(2)股東名冊;(3)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4)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5)公司資產的評估報告。

存款繼承1、繼承公證 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書,需提供的材料參見前面房產繼承的繼承公證。2、憑繼承權公證書到儲蓄機構辦理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8樓:伊尚說事

遺產繼承糾紛起訴應該提交的材料: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係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係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係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遺產繼承糾紛起訴前應注意:

(1) 起訴前要自酌和諮詢

遺產是死亡的自然人留給繼承人或受益人的財產。如果認為自己的財產被他人侵占,則可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取得自己應有的遺產。但是,事實上有時候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受益人主觀認為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與依法確認的是有差別的。

這樣,在起訴前就要全面斟酌,必要時可向律師或法院接待室諮詢,避免在訴訟中形成錯誤觀點,以求在訴訟中取勝。也可以避免浪費自己的財力精力。

(2) 如果認為自己應得的遺產被他人占有或多佔了份額,在訴前,先與那些占有人協商不失為一種好方法。如果商談後,對方自願拿出遺產並在份額上雙方都滿意,就可避免訴訟,這樣做,既能滿足自己的要求也能息爭寧事。當然,這種交涉和商談要在明了法律,認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

否則即使達成一致意見,處理好了遺產,日後也易產生糾紛。

9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香港華懋集團前總裁龔如心曾被稱為「亞洲女首富」,她的個人資產比英國女王還要多好幾倍。但是在她臨終及去世後的幾年中,她的名字總是與「遺產糾紛」這幾個字聯絡在一起。從古至今,因為遺產而鬧出的糾紛層出不窮。

如果人們懂得一些關於遺產糾紛方面的法律常識,將能有效避免產生類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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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繼承的官司怎麼打???? 5

10樓:華律網

繼承房屋的官司是乙個籠統的概念,繼承法律關係相對複雜多變,不過大體上糾紛發生的原因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繼承人之間就房屋繼承的問題產生糾紛涉訴的,二是繼承人繼承房屋後再進行交易產生糾紛涉訴的。第一種情況,屬於繼承糾紛,按照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人之間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這是基本原則。如果乙個或數個繼承人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權利,受侵害一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繼承財產。

第二種情況,屬於合同糾紛,繼承人在繼承房產後再交易的,需要進行兩次過戶,因為雖然繼承人繼承了房屋,但房屋仍然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這時需要將房屋過戶登記至繼承人名下;然後再從繼承人名下將繼承的房屋過戶至買受人名下,至此才算完成了繼承房屋的交易。

11樓:李建成律師

您叔叔有權主張繼承,您需要蒐集你家出資的證據,主張其他要房產的繼承人歸還,同時,蒐集您家贍養爺爺奶奶較多的證據,主張多分遺產。能否勝訴的關鍵是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章證據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打醫療官司需要什麼,打醫療官司需要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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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公證需要什麼手續,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房產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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