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還是解除勞動關係,這樣處理有無問題?後續如何操作

2022-01-08 12:58:57 字數 5545 閱讀 6601

1樓:簡簡單單

你的解除理由並不成立的,其實公司單方面下調工資和調整崗位,是公司違法在先,但是你以此解除合同,是不被勞動法律支援的,你所說的幾種情況,並未發生,你完全可以就此提出仲裁的,但是提出解除合同的話,肯定是依據不足的。勞動能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為:《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香茗苦旅

您好,朋友,本人企業法律顧問。很樂意幫助您

1、您應該是看了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後做的這些手續,還比較完善,但有一些地方需要修改

2、您如果提交辭職申請書(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告)將視為主動離職或辭職,是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的。

3、加班工資可以要求公司支付。

4、公司調薪後的差額如果沒有支付給您,您也可以在仲裁中提出要求裁令被告單位支付。

我建議您不要辭職,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裁決下來後,如果單位不服起訴,那就再走訴訟程式,如果單位沒有在裁決出具後15天起訴,則您可以在15天過後去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諮詢我

看到了您的補充

1、加班工資算做勞動報酬

2、支援

3、可以申請補繳入職以來的社保,如果不能補繳,要求支付等額現金。

4、可以主張,到時讓單位舉證。

5、還是建議不要提辭職,否則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綜合你的描述,感覺你沒有理解法律的規定.

簡單來說,你不必要提出這個意見.可以直接依據該人事令違反了規定為理由來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經濟補償金等.

具體怎麼操作,可以再細談.

4樓:戈律公益諮詢

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關係沒有本質區別,意思是一樣的。單位不同意解除,你可申請勞動仲裁。

5樓:遼寧郭健

從你的情況看,需要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你對勞動仲裁有意見,還可以到法院起訴。

6樓:匿名使用者

1、屬於勞動報酬;2、支援;3;可以主張,但必須要有證據。

7樓:亥尋冬

加班費是屬於勞動報酬的,不過加班費你要有具體的證據主張才行,很多案例都是因為加班證據不充足導致不支援的。

社會保險,你可以主張一下,是否能得到支援,要看當地勞動仲裁如何看待勞動仲裁時效問題,個別地區會覺得是超過了時效。

8樓:山野柴胡

【變更崗位 勞動合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6〉100號規定:關於用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問題。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

9樓:上類

首先,解除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是同一概念。

第二,你提出解除實際上就是辭職,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這件事情是得不到經濟補償金的

第三,加班費的請求你可以向仲裁提出,但是必須有證據證明你符合得到加班費的條件

第四,2023年6月份入職,且2023年6月-2023年?月沒有繳納過,則社保應當從2023年6月開始繳納,你可以主張補繳,當然個人部分得您自己出

第五,「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是說你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對你被迫一說是沒有幫助的。

終止勞動關係與解除勞動合同有區別麼?

10樓:華律網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

其區別主要表現在: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

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3、適用範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性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適用於所有合同。

11樓:不一樣噠社會喵

終止勞動關係與解除勞動合同是有明顯的區別的,終止勞動關係是對企業跟員工之間的一種真實存在的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終止;而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對員工跟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解除。

一、定義

勞動關係終止(1),是指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消滅,它是勞動關係執行的終結。勞動關係的終止並不意味著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消滅,某些特定的內容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仍然要存續一定時間。

勞動合同的解除(2),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對於單位跟員工以合法途徑簽訂合同合同以後,根據勞動法規定情形進行解除,勞動者和單位都受到法律的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規定,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分別如下: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勞動關係的終止,是指單位跟員工之前真實勞動關係終止,包含了合同勞動關係終止以及違反勞動關係(真實勞動關係但是沒有按照法律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4)規定,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都應該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

實際上,部分單位並沒有按照法律要求跟個人按照勞動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單位跟個人,只根據相關口頭或者協議,並對個人給予單位付出的的勞動支付金錢(已經產生真實勞動關係),但是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不受到勞動合同的約束。

因此,終止勞動關係與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一定區別的,在於是對於真實存在勞動關係的終止,還是對於合法途徑產生勞動關係所簽訂勞動合同的解除。

引用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

八、三十

九、四十、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二、三條.

12樓:趙彬律師

回答提問

你好回答

您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都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的情況下是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賠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而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並且不可能要求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只有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下被迫提出解除,才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提問我是退休後打工的

一樣嗎回答

您好,您的問題我已收到,正在高速給您打字回覆哦,還請您稍等片刻吶。

提問自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

提問可是,他給我籤的是勞動合同

我是退休後在這裡幹了17年,現在怎麼賠償我

回答您好,退休之後返聘按理說是屬於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您是這十七年沒有領到相應的足額的工資嗎?還是只是想單純的接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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