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超過了一年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2022-02-01 03:23:00 字數 5025 閱讀 1293

1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所以,超過一年沒有申請工傷簽定,是可以申請的,首先是申請工傷認定,然後申請鑑定,如果不行,就要走法律訴訟程式(或者向市總工會尋求法律援助):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要求補正。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不能直接起訴,必須先申請工傷認定,你應當要求崑山勞動工傷科給出書面處理決定,如果不受理,你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另一方面,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看一看當地**是否受理,你必須立即採取實際的行動,天天在網上諮詢是無法解決問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工傷認定的有效期是發生工傷後的一年內;勞動者可以到法院發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人身損害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根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了一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怎麼辦

4樓:徹夜聽雨冬

超過一年時限的,勞動行政部門通常會不再受理申請。但這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喪失了工傷待遇進行求償的勝訴權,只要工傷職工一方能在勞動仲裁或法院訴訟中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審理機構亦可在裁定或判決中認定為工傷。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3、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

4、工傷認定管轄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依規定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5樓:匿名使用者

非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原因導致超過認定時效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七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超過一年工傷認定時限的,可以向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不予受理的,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6樓:78年的小馬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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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過了一年的時效,還能再申請嗎

7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一年。超過了工傷認定時效,職工就不能申請工傷賠償;職工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有可能進一步主張權利。

超過工傷認定的補救措施:1、通過工傷保險賠償案由獲得救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傷者直接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8樓:匿名使用者

結合具體案情考慮是否有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建議進一步詳細介紹或當面諮詢律師。

9樓:律行師誠

不能申請,但可以傷情未**終結為由嘗試申請一下。

10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規定的,就可以繼續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工傷認定超過一年怎麼辦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工傷認定超過一年,應當先到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可能會以超過1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並給當事人乙份《不予受理通知書》,再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也不予受理,然後以人身損害評殘標準進行傷殘鑑定,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 然後法院會看單位的意見,如果單位同意按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法院則會委託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工傷評殘標準進行鑑定,按工傷保險待遇判決;如果單位同意按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處理,法院則直接按提供勞者受害責任糾紛判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12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工傷認定的申請時效是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內,所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一年之後再申請工傷的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不會受理的。

建議到法院提請民事訴訟,要求人事損害賠償。

具體參考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13樓:78年的小馬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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