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教一下 您在回答已工作5年未籤勞動合同的案例中,補償月的雙倍工資是根據哪個條例呀

2022-01-13 06:44:03 字數 5024 閱讀 4275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賠償問題,是的,因為本來就只能是賠償11個月的,所以按理成章的適用最新法律,五年前的法律即時可以適用,但是超過了11個月的界限啊,對不。其次,你沒有簽合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跟勞動者簽訂合同超過一年就視為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你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企業是不能解除合同開除你的,否則要付賠償,你工作了五年,沒大過錯,那麼就按五個月的雙倍工資來賠償,還有,沒簽勞動合同那麼你肯定也沒有保險嘍,那麼你還可以要求保險賠償,以下是勞動法的規定,你看看,對你有幫助,祝你好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一年時效期 法律上就不支援雙倍工資了

頂替你工作 如果是被辭退 你可以要求單位給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已經和公司自動簽訂無期限合同了!

兩年半未簽合同是否能夠賠償11個月的雙倍工資

4樓:魏巍律師

你好!《勞動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了仲裁時效: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果沒有中斷中止的事由的,仲裁時效為1年,你只能主張一年的權利,至於你有什麼權利,分析如下:

1、兩年半沒有簽訂合同,勞動法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實際上用人單位也未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應該賠償你一年的雙倍工資。

2、未上保險,勞動合同法有明文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予經濟補償,仲裁員的說法不對。

但是聽你的話頭,你妹妹被無故辭退,在家歇了多長時間,如果是一年以上的,你們得不到任何賠償的,因為過了仲裁時效,如果不到的話,你主張的權利也不能以一年來算。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5樓:懂點法的師

仲裁員的回答是對的。因為很多人對勞動法的賠償問題都存在誤解,關於你說的案例,賠償分析如下:

1、關於雙倍賠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支付雙倍工資;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裁判機構的做法是僅支援一年的雙倍工資賠償,一年後的賠償按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處理。

2、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應當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雙倍經濟補償,按你的案例說就是兩個月的工資的兩倍,也就是四個月的工資。

3、社保問題。這是可以據理力爭的,這個問題法律界存在爭議,就是社保歸不歸仲裁或法院管,因為社保問題屬於行政性質,而勞動合同糾紛不是行政性質,如果仲裁機構或法院在勞動合同案件中對社保問題作出裁判他們擔心會干涉社保局的行政權,但從法律上來說,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是不分爭議性質的。如果仲裁機構對社保問題不處理,建議去當地勞動局或社保局直接投訴企業不繳納社保。

你所說的只要沒簽訂勞動合同就一直賠到簽訂為止的情況現在已經基本不被支援了,在勞動合同法剛出台的時候,的確存在這樣的判例,但是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判例越來越多,對於適用也越來越完善,對企業處罰過重的情況也越來越少。但是在你的案例中,你的小姐妹至少能獲得16個月的工資賠償。

6樓:楊啟浩律師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給出以下回答

第一、根據《勞動仲裁爭議調解法》勞動案件的訴訟時效是1年,也就是說自您權利被侵害有一年的時間。比如:您的朋友2023年1月上班,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只有在2023年2月進行起訴才能保護11個月的工資。

第二、」未簽合同滿一年視作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句話的意思是視為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是說您朋友已經和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雖然沒有書面的,但在法律上已經承認了,所以同樣無法主張雙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三、社保問題。現在社保問題確實不在法院和仲裁的受理範圍之內。

7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看你這11個月雙倍工資是主張的什麼時間 要是主張的工作第一年 就過了時效 要是主張工作滿一年 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用人單位未簽 就應該符合八十二條 後面一段了

8樓:匿名使用者

確實雙倍工資沒有的,但是經濟補償會有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員的說法是有道理的;

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雙倍工資是兩碼事。

10樓:天皚

一年之內沒有簽合同,會有賠償,你都已經超過一年了。

11樓:充氣超人

北京這邊實際操作是,未簽合同賠償11個月工資,雙倍的問題,因為之前已經支付工資了,所以說白了就是得到11個月工資,網上諮詢說的,是對法律的理解,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裡面應該有這方面的說法了,社保方面如果因為未交社保,造成員工利益受損的,比如發生醫療工傷費用不能報銷的,單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仲裁說不支援,也是對的,社保只能是向社保中心,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對於實際損失,可以等仲裁結果出來,不予支援後,向坐在地區的法院提起訴訟

12樓:來到胡同了

處理勞動糾紛的途徑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對於有關工資收入內容的仲裁是無時效的,對於勞動合同的糾紛仲裁時效是一年。

用人單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作簽訂了無固定合同。

如果單位要解除與該勞動者的用工關係,需支付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

但,你的這個案例的關鍵點是超過仲裁期限。

法院受理勞動糾紛的條件必須是仲裁無效。你這個案子如果仲裁受理過,算仲裁無效,可進一步訴訟。

訴訟也是有期限的,請您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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