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做12年,期間簽過六次固定合同,我和公司都沒提籤無固定期。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能得到補償嗎

2022-01-13 06:44:04 字數 5344 閱讀 5966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主張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12年的工齡支付你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你的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提出不續簽合同,要辭退你,那麼可以得到一年工齡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之前的算年終獎

4樓:112333束脩

連續工作滿10年,且續簽過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和87條支付賠償金。

5樓:

無論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是用人方不同意續簽的,都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賠償標準為一年工齡補償一月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在公司已經做了12年,這個情況本身就屬於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型別範圍(除非公司經常變換公司的名稱,然後再與你重簽勞動合同。或者公司在與你籤6次合同期間,每次都讓你短暫離職之後再續簽勞動合同)。同一公司連續做了12年,不管期間簽了幾次合同,只要未到正常的退休年齡,這種情況都可以申請勞動賠償,能不能賠償n+1不好說,可以找當地勞動仲裁機構諮詢或申請勞動仲裁。

7樓:言智理

得到補償

可以直接到勞稽投訴立案,處理速度較快。勞稽有行政執法權,可以對違法單位審核和罰款;仲裁。比較複雜的勞動糾紛可以去仲裁,像不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經濟性裁員的補償金找仲裁靠譜,與勞稽的區別是,仲裁傾向於『合同糾紛』,勞稽傾向於『違法處理』

如果對你有幫助,請採納

8樓:大乖總

根據勞動合同法可以得到補償

9樓:星月

你應該申請籤終身合同,這個對你來說有保障。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工作滿10年就可以申請,希望幫助到你

我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二年了,現在公司提出不續簽,我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沒有回應。

10樓:長魚玉樹

你以連續在同一公司工作滿十二年了,以經自動轉為無固定合同即長期合同,如你不答應公司時不能要你走,你可去勞動局投訴或申請仲裁!

11樓:

十二年視為長期了,不能要求離開。

在公司做了12年簽訂過三次勞動合同,合同今年三月份到期,後面沒續簽合同

12樓:微風

在公司做了12年簽訂過三次勞動合同,合同今年三月份到期,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第五月開始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超過乙個月,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3樓:如夢水雲間

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從第二個月起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你也可以向公司要求續簽的。

我在公司工作了13年還沒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現合同期滿公司不續合同,我能要求補償嗎 40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沒有因一些特殊情況被公司開除,如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違法的行為等,正常合同到期公司不和你續簽應給予經濟補償,按照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賠償方式補償,但是鑑於你之前工作十三年還沒有訂立無固定期合同,你可以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且繼續留在該公司工作(如果你還願意在該公司工作),或者要求公司對你進行雙倍賠償(至少可以獲得大於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的賠償)。

15樓:

根據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只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可能,勞動者不需要補償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終止。

終止勞動合同有3 種

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 1.

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工資待遇等

)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 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工資待遇等

)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 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公司工作13年,簽訂兩次固定期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無固定期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雙倍賠償嗎?

16樓:第二說

根據最新的勞動合同法,簽訂兩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願意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應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工作13年,按每一年賠償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進行賠償。

17樓:積極向上一起來

到期不續簽了勞動合同或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再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8樓:在竹山洞欣賞交響樂的曹仁

當然可以,因為你已經簽了兩次固定工合同,現在不承認可以上訴請求勞動仲裁來做出決定。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上限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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