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都要寫辭職信嗎,工廠辭職需要寫辭職報告嗎?

2022-01-12 15:14:12 字數 5315 閱讀 3210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是要寫辭職信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瀟遙子說

辭職時,千萬別寫辭職信,看完你就明白了

3樓:匿名使用者

看公司規模與管理模式。

如果公司小,老闆人性化,那給領導說一下,交接相關工作與辦公用品,就可以走。

如果公司管理制度正規化,那辭職信是首先的,是你辭職的第一步。

之後,公司根據你的能力作為是否同意,如何交接工作,什麼時間正式離職的批覆。

4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正規的公司去人事那裡拿辭職申請表就可以了~!小公司和老闆打個招呼就行了~!

5樓:秦_傲玄

這個東西其實看你的職業素養,乙個嚴謹的有始有終的人應該寫的,雖然只是種形式!但是更多的是種商業利禮儀的體現

目前中國的國情還沒那麼嚴謹,那一紙合同也就是那麼回事吧

6樓:土豆的墨水

。。提交離職報告主要是從法律上保護自己,跟公司管理人性化、禮儀其實關係不大。。

法律上,向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乙個月,單位必須放人因此,提交辭職報告是保護自己(防止公司到期不放人、不發工資等等)提交以後,如果覺得單位不讓人放心,要領導寫個簽收條(看單位是否一貫打壓員工,如果單位一貫刻薄,員工當然也要提防)

工廠辭職需要寫辭職報告嗎? 50

7樓:養鵬海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5、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6、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

7、通知書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後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8、「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8樓:匿名使用者

解答,看你的工作是什麼性質?

如果是臨時工,或者短期合同工,合同裡面沒有違約懲罰條款的,並且你的檔案也不在工廠裡,工廠裡給你上的保險你也不打算要了。那就走人吧。

說白了,對你沒有任何利害關係,你可以走。

9樓:瀚海泛舟覆平地

按勞動合同簽定之日起、在廠做工、要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有其他工作變更、提前寫申請、辦好相關合同手續、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脫離廠、申請報告必須要寫乙份、以免麻煩糾纏。

10樓:寸草心

看你是什麼樣的工廠,進廠的時候是否簽了合同,籤了就得按合同約定辦,否則會遭遇違約責任的,如果沒有簽合同的話,就看你工資結清與否,不計較工資得失的話,跟上級主管提前告知一下隨時走人。

11樓:

當然需要寫啊,沒有辭職報告就是曠工然後開除,這樣你就不能享受失業險,這樣就會很吃虧,所以不想幹就必須寫辭職報告,而且一定要寫清楚時間等等,不要因為走了離開了讓自己麻煩。

12樓:

不申請辭職的話,不要上個月的工資就行了,自離也是可以的,不過後續會有點問題,社保,離職證明之類的。

13樓:寒露驚秋

辭職報告和工作交接肯定是要做的,這個是基本的職業道德。而且勞動法規定,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書面申請。你不用擔心沒人交接,公司會安排人的。

你只要配合公司做好交接工作就好了。如果公司沒有安排人交接,乙個月後你也可以走了。不過一般公司都會找人交接的,畢竟公司還要運轉,工作還是要做。

14樓:

立馬要走人的話直接給領導說,如果人家要辭職報告你再寫。每個單位要求不一樣的。

15樓:非客天異行者

當然是需要的呢?不寫你吃虧的!這個報告走法律程式是個證明,寫明了和工廠方什麼時候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結算什麼時候結束,一些和工廠離開後的移交手續都寫在上面,就是為了防止後面存在的糾紛,所以這個辭職報告需要寫,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16樓:華世民動作書法

當然要寫辭職報告,還要寫名辭職的原因,到各部門簽字,領導同意方可辭職,才能把的剩餘工資法清

17樓:來自寶掌寺聰慧的玉蝶梅

要的,不然按曠工處理,要扣幾天的三倍工資,我們是拿辭職報告然後各種填填了又要找帶班,科長,文員,然後經理簽字,然後還有還廠牌啦啥的,你們就不知道啦

18樓:羅是銅

你要想領工資,必須提前乙個月辭寫辭職報告,讓老闆批准,要是提前乙個月,你寫了辭職報告,你乙個月以後走人,他沒有理由扣你的工資,要是你沒有寫,他肯定要扣你工資的,要是小公司小廠,直接和老闆溝通,只要他同意了,那也許不會扣你工資,也許會放你走,這是老闆的一句話而已

19樓:俊楓

只要簽了勞動合同的,就需要寫辭職報告,正規公司都是這樣的流程

20樓:當hr遇見家庭教育

首先,你要清楚,在**工作都一樣,需要有始有終!其次,你要清楚自己要做的,你要做的是按照法律的規定,辭職提前乙個月告知,給到單位時間去招聘,然後你就不用再管了,至於公司能不能找到人那是公司的事情,你不需要擔心。但是屬於你職責範圍內的你要做好。

你想要直接走人,也可以,去協商,單位也不是不講理的。你就說明情況,現在即使不走,也沒有心思工作,反而會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公司還要繼續發工資!!!!

21樓:vicky睢冉

直接走基本不可能。

任何工作走之前都需要交接,不然之後處理很麻煩。

辭職報告看廠裡需求。建議寫,免得被留下把柄,對於之後拿工資有影響。

決定走了,如果對方要求乙個月,屬於正常。也別急,既然決定了,那麼也不在意這乙個月。

這乙個月,主要是交接工作,然後也可以準備重新找工作 等到走了,工作也差不多能落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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