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和值班的本質區別是什麼?加班費和值班費是怎麼計算的?勞動法對值班及值班費有規定嗎

2022-01-12 09:59:12 字數 5975 閱讀 6645

1樓:

值班:人出勤到崗,有事做事,沒事就在崗待命。值班有可能是加班,也有可能不是加班。

加班:在休息時間出勤到崗,一般總是有事才加班。加班有可能是值班,也有可能不是值班。

像你的情況,如果事先已經知道肯定有事情要做,與平日的工作基本相同,那麼這屬於加班,如果雙休日不忙的,事情很少的,只是備著人應對突發事情或者只做常規的少量事情,那麼這屬於值班。你不一定算值班,但肯定算加班。只要是休息時間出勤,那就是加班,沒有第二個條件,哪怕出勤了幹坐在那裡沒有做任何事情也算加班(只要是單位同意出勤的)。

單位安排你雙休日加班而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2倍工資,9月30日、10月1日、10月2日加班應當支付3倍工資並且不得以補休代替加班費。單位不按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投訴,必要時可以向當地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哈哈哈你們的人事有意思,混淆視聽

你們又不是機關或者事業單位,還存在值班的說法,那大家都這麼幹,勞動法不就是扯淡了嗎

你的合法權益是要維護,但是相當的困難,仲裁會很麻煩建議你現在收集相關的加班(就是你們說的值班)證據——考勤證明,以備你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時一併提出仲裁,這樣比較利於維權和自己的職業發展

不知你聽明白了沒?一句話,「臥薪嘗膽」,哈哈哈哈祝你好運

3樓:第一持戒尊者

值班是分內的事,加班一般是分外的事,所以有加班費。你們單位故意混淆兩者之間的區別就是為了規避加班費。先協商,必要時可以找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解決。

4樓:法律專家張恩龍

這屬於違反勞動法的,如果不按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可向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5樓:衝刺

除了周一至周五,其餘都算加班。法律是有白紙黑字規定的,你們公司人力資源的人員憑他一張嘴就可以惡意誤導你們的行為,如果涉及的加班費超過五萬元的話,可以告他詐騙罪。

6樓:月之繆斯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按照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工作日),200%(雙休日)或者300%(國家法定節假日)支付加班工資。而對於值班費的計算,法律並未限定,一般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來確定。

值班費和加班費有什麼區別

7樓:貓貓俠

1、值班費和加班費的概念不同:

加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之外(8小時之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企業因為勞動者加班而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為加班費。

值班,通常是單位為臨時負責接聽**、看門、防火、防盜或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企業因為勞動者值班而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為值班費。

2、支付待遇的依據不同:

加班費的計算是《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而對於值班的待遇支付法律並未剛性規定,一般根據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或與職工的具體約定來確定。

8樓:like浮想

一、值班費和加班費的概念

1、值班,通常是單位為臨時負責接聽**、看門、防火、防盜或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企業因為勞動者值班而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為值班費。

2、加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之外(8小時之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企業因為勞動者加班而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為加班費。

《勞動法》中並沒有值班的定義只有加班的相關規定。

值班一般是指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它臨時性的值守工作,如果值班還是從事本職工作的話,就屬於加班。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等。

二、加班和值班的區別:

(1)工作內容不同。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而值班是指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從事的活動,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

(2)工作強度不同。

加班一般由於工作量大或時間緊迫,勞動者無法在正常時間內完成生產任務,不得不通過延長勞動時間的方法,來彌補時間的不足。

而值班一般沒有太大的工作量,有事則忙,無事則閒,一般都有較多的時間休息。

(3)法律規定不同。

加班受《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對加班程式、加班報酬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而值班到目前為止,尚未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規範,多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等予以自行規定或約定。

新勞動法關於值班是怎麼定義的,如何和加班進行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中並沒有值班的定義只有加班的相關規定。值班一般是指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它臨時性的值守工作,如果值班還是從事本職工作的話,就屬於加班。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等。

2、加班和值班的區別:

(1)工作內容不同。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而值班是指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從事的活動,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

(2)工作強度不同。加班一般由於工作量大或時間緊迫,勞動者無法在正常時間內完成生產任務,不得不通過延長勞動時間的方法,來彌補時間的不足。而值班一般沒有太大的工作量,有事則忙,無事則閒,一般都有較多的時間休息。

(3)法律規定不同。加班受《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對加班程式、加班報酬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而值班到目前為止,尚未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規範,多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等予以自行規定或約定。

所以根據您的描述您進行的就是加班。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等條款的約束,即除了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等三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需要加班的,均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的,則應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且每月加班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0樓:帥氣的小宇宙

《勞動法》中並沒有值班的定義只有加班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加班和值班的區別:加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在法定工作時間外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從事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

11樓:靳勞卞

值班的定義有兩個,一指在當值的班次裡擔任工作,二指輪班當值的人員。

一、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不同

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內承擔一定的非生產性、非本職工作,如看門、接聽**等。

加班是因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由勞動者在原工作崗位和非工作時間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二、時間限制不同

值班並沒有時間長短的限制。

加班必須受《勞動法》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限制。

三、工作報酬不同

值班的報酬標準法律上也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按照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加班報酬是受《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直接規範。《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一般而言,值班待遇比加班待遇低。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實際工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對《勞動法》貫徹落實不到位,不給或少給加班費,肆意調整加班費計算基數及標準。部分用人單位故意模糊「值班」和「加班」的概念,將「加班」稱為「值班」。這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

12樓:吃桃蘸大醬

首先來勞動法沒有關於值班的規定,值班一般是指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它臨時性的值守工作,如果值班還是從事本職工作的話,就屬於加班。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等。

加班則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

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所以根據您的描述您進行的就是加班

1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值班與加班,它們有著不同的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

值班與加班,雖然兩者都是對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的延長,但值班是指用人單位為臨時負責接聽、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它不是為直接完成生產任務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崗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外從事原來的工作。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第二:值班與加班,它們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協商性等問題受不同的規範調整。

關於值班問題,目前尚無專門法律對其進行規範。如何值班,值班一次要值多長時間,安排值班是否應予協商,幹部職工能否拒絕值班……等等細則問題,它往往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調整。而加班卻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等條款的約束,即除了「(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等三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需要加班的,均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的,則應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且每月加班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值班與加班,它們的工作報酬也是受不同規範調整的。

值班的報酬標準法律上也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它也是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規範的,但由於幹部職工在值班時所從事的工作任務及所負的責任基本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同工同酬的規定,不同幹部職工的值班報酬標準也應當是一致的。所以值班報酬可以是每天每人50元,也可以是每天每人100元,還可以是……,但應根據單位財力而定.而加班是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在原崗位上從事本職工作,所以不同的勞動者,他所付出的勞動中所包含的勞動強度和技術要素是各不相同的,且他們所負的責任也各有差別,加班報酬標準也就因人而異了,具體來講,勞動者的加班報酬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約束的,即:

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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