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和搶劫的本質區別,偷竊和搶劫的區別是什麼 是如何定義偷竊或搶劫的

2021-03-12 10:03:24 字數 6467 閱讀 8384

1樓:草質傑

盜竊罪是以秘密方法竊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秘密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搶劫版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

權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

本質區別在於:乙個是秘密不為他人所知的情況下非法占有……乙個是公開的方式強行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量刑也不同!

2樓:登封檢察官

共同點:以bai非法占有為目的du。區別點:zhi採用的方式不同dao,盜竊是以秘密竊取的內方式,搶劫是以脅迫容、暴力等手段。

盜竊和搶劫在區分時是有難度,而且在某些情況下,盜竊可能會轉化為搶劫。

舉例:案例1,甲知道乙身上裝了很多現金,就邀請乙喝酒,在乙的杯子中放了***,在乙昏迷後將乙的現金拿走。雖然甲取走現金時是採用秘密的方式,但要整體看這個案件,甲是為了取得現金將乙弄暈的,應是搶劫。

案例2,甲乙喝酒後,乙大醉,甲見乙口袋內大量現金,頓起邪念,就順手偷走。這個行為是盜竊。

3樓:吳迪俊

偷竊是傷害個人財產或公共財產為目地的行為!!搶劫包含以上行為並且,,代有傷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應此搶劫對社會危害比較大!!!

法律處罰也比偷竊更嚴重!!!拒絕犯罪,,珍愛生命!!!

偷竊和搶劫的區別是什麼?是如何定義偷竊或搶劫的?

4樓:七台河李陽平

偷竊(或盜竊、偷盜),是基於自己或第三人的無正當權利占有(包括管領、支配、處分等),而擅自取走他人財產的行為,是違***道德規範,法律上,偷竊也是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行為。做出這個行為的人被稱為"小偷"、"竊賊"等。

偷竊犯罪的構成要件通常是意圖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所有(管領、支配、處分等),且有認知其為他人財產的能力,而故意未經同意地取走他人財產,為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

搶劫是指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禁閉。

傷害,直至殺害。這裡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搶劫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

的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

兩罪在主觀方面、主體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區別就正表現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盜竊罪是在財物控制人不備的情況下,以秘密竊取的方式將其財物拿走,因而表現出行為的秘密性;而搶劫罪則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直接從財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財物,所以表現出行為的強制性、公開性和當場性。對於盜竊轉化為搶劫的,則應特別強調搶劫犯罪的「當場性」,即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人身強制方法的當時、當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兩個行為當場完成,一般沒有時間間隔。

因為搶劫行為是同時地、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財產所有權和人身權這兩個客體。但對「當場」的理解不能過於狹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與取得財物之間雖持續一段時間,也不屬於同一場所,但從整體上看行為並無時間間斷的,也應認定為當場取得財物。當然,就具體的案例還得對「當場性」進行深入的分析。

如何定義偷竊或搶劫:

《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理論上也稱這一規定為準搶劫罪的規定。

⑴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這是適用本條的前提。實施的上列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如果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仍可以按照搶劫罪論處。

⑵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窩藏贓物,是指為防護已到手的贓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的抓捕、扭送;毀滅罪證,是指毀滅作案現場上遺留的痕跡、物品等以免被採取成為罪證。如果出於其他目的,不能構成搶劫罪。

⑶行為人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所謂當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或者剛一逃離現場就被人發覺追捕的過程。如果在盜竊、詐騙、搶奪犯罪完成以後隔了一段時間,在其他地方被發現,當對其抓捕時,犯罪分子**抗拒,不適用本條。

其暴力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實行數罪併罰。所謂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毆打、傷害等足以危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或者以立即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或者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掙脫抓捕而衝撞他人的,可以不認為是使用暴力的情況,而仍然以原來的犯罪論處。

偷竊和搶劫的區別是什麼

5樓:汝起雲務君

搶劫與搶奪的區別在於是否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脅,同時搶劫罪可以吸收很版多罪名,包括因搶劫而殺人權,只判搶劫.而搶奪則無法吸收其他罪名.

搶奪與盜竊的區別是否在被害人知道的情況下,區別就在奪與竊.

而盜竊和搶奪兩個罪行,只要在實施行為過程中使用了暴力,或者在實施過後,逃跑過程中實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脅,或者持凶器搶奪的,都構成搶劫

搶劫與盜竊罪有什麼區別.

6樓:雪人曬太陽

搶劫與盜竊罪的區別:

1.是否知情:偷竊罪是秘密地拿走別人的東西,而搶劫則是光明正大地,在好些情況下還帶有人身攻擊性。

2.侵犯物件不同:偷竊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財物,搶劫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包括人身安全和財務,所以在刑罰上要比偷竊重。

7樓:大野瘦子

盜竊罪與搶奪罪的最本質區別就在於客觀方面行為的隱蔽性和公然性。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並對財產所有人當場使用暴力或威脅,而占有他人財物的。而盜竊罪是指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

兩者的關鍵區別就是,是否當面使用暴力或威脅。如:在大街、樓道,公開搶奪掛包就是搶劫罪。如果在車站、飯店,在人不注意時,拎包的人。就是盜竊罪。

8樓:初夏的塵埃

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別:

1、最本質區別就在於客觀方面行為的隱蔽性和公然性。

2、兩者的關鍵區別就是,是否當面使用暴力或威脅。如:在大街、樓道,公開搶奪掛包就是搶劫罪。如果在車站、飯店,在人不注意時,拎包的人。就是盜竊罪。

3、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並對財產所有人當場使用暴力或威脅,而占有他人財物的。而盜竊罪是指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

9樓:可靠的小賴

盜竊罪是在財物控制人不備的情況下,以秘密竊取的方式將其財物拿走,因而表現出行為的秘密性;而搶劫罪則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直接從財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財物,所以表現出行為的強制性、公開性和當場性。

對於盜竊轉化為搶劫的,則應特別強調搶劫犯罪的「當場性」,即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人身強制方法的當時、當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兩個行為當場完成,一般沒有時間間隔。

因為搶劫行為是同時地、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財產所有權和人身權這兩個客體。但對「當場」的理解不能過於狹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與取得財物之間雖持續一段時間,也不屬於同一場所,但從整體上看行為並無時間間斷的,也應認定為當場取得財物。當然,就具體的案例還得對「當場性」進行深入的分析。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

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10樓:善良的

搶劫與盜竊罪區別如下:‍

搶劫,指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禁閉。

傷害,直至殺害。這裡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盜竊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物件,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

盜竊罪的定罪與量刑

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物件。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物件。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裡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公私財物的特徵

盜竊罪侵犯的物件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徵是:

⑴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實上的支配。

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占有可以說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占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為是占有。

例如,在自己住宅的範圍內一時找不到的手錶、戒指,仍沒有失去占有。如沒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邊習慣的牲畜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所,仍屬主人占有。震災發生時,為了暫時避難而搬出去放置在路邊的財物,仍歸主人所有。

放養在養殖場的魚和珍珠貝歸養殖人所有。這裡所說的手錶、戒指、牲畜、魚等仍可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無形物也能夠被人們所控制,也就能夠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如電力、煤氣、手機號碼等。

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磁力等就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

⑵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等。具有主觀價值(如有紀念意義的信件)及幾乎無價值的東西就不能成為中國盜竊罪侵犯的物件。盜竊行為人如果將這些無價值的財物偷出去後,通過**或交換,獲得了有價值的財物 (相當於銷贓數額),且數額較大,則應定盜竊罪。

⑶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著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如開採出來的石頭,從自然狀態下運回的放在一定範圍內的砂子,放在鹽廠的海水,地上的樹等。

不動產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盜賣不動產,是非所有人處理所有權,買賣關係無效,屬於民事上的房地產糾紛,不能按盜竊罪處理。

⑷他人的財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物件是「他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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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寄售、託運、租借的物品。

但有時也有這種情況,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處分的財物,也應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在主人的店裡**物品的雇員在現實中監視、控制、**的物品,倉庫管理員領取的庫存品,旅客借用旅館的電視等。

遺忘物是遺忘人丟失但知其所在的財物,大多處於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範圍內,其所有權或佔有權仍屬於遺忘人,亦視為「他人的財物」,遺失物是失主丟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財物。行為人拾得遺失物,應按《民法通則》處理,一般不構成犯罪,無主物是被所有人拋棄的財物、無人繼承的遺產等。占有無主物,不構成犯罪。

被人拋棄的財物歸先佔者所有。占有無人繼承的遺產應退還給國家或集體。埋藏物、隱藏物不是無主物。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盜掘墓葬,盜取財物數額較大,以盜竊罪論處。

《文物保**》規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以盜竊論處。」

⑸一些特殊的財物儘管具備上述四個特徵,仍不能成為盜竊物件。如槍枝、彈藥,正在使用的變壓器等。不同的財物或同一財物處於不同的位置、狀態,它所表現的社會關係不同,作為犯罪物件時,它所代表的犯罪客體也不同。

如盜竊通訊線路上的電線構成破壞通訊設施罪,盜竊倉庫中的電線則構成盜竊罪。因為前者的直接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後者的直接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盜竊槍枝、彈藥則構成盜竊槍枝、彈藥罪,不構成盜竊罪。

因為它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⑹盜竊自己家裡或近親屬的財物,根據《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盜竊近親屬的財物應包括盜竊分居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盜竊自己家裡的財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盜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家庭成員勾結外人盜竊自己家裡的或近親屬的財物,屬於共同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情況對家庭成員也要與社會上其他同案犯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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