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離工作崗位的問題(附帶勞動合同),請相關人員解析下。謝謝

2022-01-08 03:31:16 字數 5909 閱讀 4216

1樓:言旨論情

乙個個回答你的問題:

1、如果是長期調離的話,公司沒有跟我協商的情況下,有沒有權利強制安排我去產線上?如果安排了,我不服從,違反勞動合同麼?

答:企業更換員工工作崗位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屬於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員工可以不服從,不存在違反合同,其實是企業違反合同(但這個是有前提的,也就是你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你的崗位)

2、如果公司跟我協商調離到產線上去,我不同意,公司有沒有權利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什麼的?

答:如果公司因為你不同意調崗就解除你的合同,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向你支付賠償金。

3、如果是短期的安排,就是暫時去產線上幫忙,如果沒有協商的情況下,強制安排,我不服從的話,違反勞動法麼?如果是協商的話,我不同意,公司有沒有權利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什麼的?

答:短期內,在工資沒有變動或不低於原工資標準的情況下,從企業內部管理角度來說,企業是有這個權力的,這屬於企業內部正常管理。但企業不能因為你不同意就解除合同,如果企業因此解約,需要支付賠償。

但是從你的合同來看,只約定了所屬部門,沒有約定崗位,這對你有些不利。但合同中似乎約定了工資,這個對你是有利的。

如果企業在調崗後,你的工資被降低,也屬於違反與你簽訂的合同。

2樓:風中小白雲

從勞動法角度講,公司和你的關係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你應該服從安排。第二,如果你不服從安排,公司有權和你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在你,不用支付賠償金。第三點,從你說的公司經營不好,本人想法是目前大公司如果要開除某人,從不直接說,而是會調崗,或者調到其他崗位降薪,員工一般沒事做受不了,自動離職,不用支付賠償…

單位強制調換工作崗位,請求懂勞動合同法的人幫助!!!謝謝

3樓:山野柴胡

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需要變更勞動崗位的,應當簽訂《變更崗位協議》,並作為勞動合同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4樓:昆重帥師

1.沒有權利這樣做

2.剩下的9月肯定沒的賠償,最多就是工作滿1年支付乙個月工資3.只能要求補交社保,沒有其他賠償,你還要能證明07年工作了一年,否則沒的勝算

4.公積金不是太強制的,理論上可以爭取,實際就好說了5.最大的不利情況,現在你不能打卡,公司很主動,你不好證明是保安不讓你進門的

建議你抓緊時間去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爭議調解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時間越長越對你不利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你服從不服從很視乎你的勞動合同,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上簽訂了崗位是服務生,那麼單位不能要求你做保安,強制要求你而你不同意,他屬於單方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給付你經濟補償。如果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還要多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第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經濟補償並不需要補償你合同未履行部分,只要按照你在其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每年補乙個月工資,沒到1年的超過半年按一年計算,半年一下半個月工資。工資標準為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第三,如果在2年內,你對沒有幫你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你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去投訴,要求補繳社保。

第四,公積金是作為福利待遇,單位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不幫你上公積金並不違法,如果合同約定,那麼你可以以合同為依據,要求承擔這個違約的責任。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那麼既沒有違法也沒有違約的情況,你找誰都幫不了你。

勞動法關於調動工作崗位的規定

6樓:找法網

勞動法對於調動工作崗位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看你與公司簽訂的具體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你的工作崗位,公司將你調離做其他工作崗位,就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你有權拒絕。因此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如果勞動合同中並未約定工作崗位,則根據工作需要對員工工作做相應調整是公司的權利,並無不當。無論你是否同意,你都得接受調整,否則,公司有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根據《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7樓:中顧法律網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形勢,作出組織結構的調整,屬於法律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根據勞動者個人的情況,如果出現勞動者所在公司迫於市場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這種情勢變更下,公司可與勞動者協商工作崗位的調整,即對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變更。公司在與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

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公司調崗安排,就意味著勞動者與公司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這時,公司有權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根據你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你本人乙個月的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8樓:不不見不念

勞動合同法對於調崗並沒有乙個具體地規定,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9樓:嘆笑一世傾城

要看你們勞動合同中對於工作崗位的約定,若崗位約定明確,公司無權單方面調你的崗位,公司調動你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協商達到一致,否則你可以不去新崗位,員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條件為由提出離職,若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

若公司不提供勞動條件給你,你可以以此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合同中是怎樣約定的

未經同意,公司擅自調動崗位,法律相關問題

11樓:小魚教育

用人單位擅自調動勞動者崗位的行為違法。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對仲裁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絡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未經勞動者同意擅自變更勞動者的崗位實際上也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法規定公司若變更勞動合同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需用書面形式。(勞動法第三十五條)

案情:石某從2023年10月應聘到東莞某公司任工程師,勞動合同期限為二年,月薪7000元。工作不久,與公司總經理劉某產生衝突,劉某在工作中處處為難石某,想迫使其主動提出辭職。2023年7月,劉某見石某沒有辭職的意願,通知石某調任到保安部負責保安工作,並將工資調整為保安崗位工資,月薪1800元。

石某認為這是劉某打擊報復,不同意調換崗位。公司認為,調整員工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自主權,公司有權根據情況調整石某的工作崗位,並根據工作崗位對工資進行相應的調整。石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擅自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合同中關於工作崗位及薪酬的事項是法律所保護的勞動者的核心權利。工作崗位及薪酬的變更屬於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不能由用人單位任意擴大解釋。

《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用人單位直接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二種情形:一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可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可由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協商同意。

因此,公司單方調整石某的工作崗位及勞動報酬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用人單位未經石某同意,單方面作出變更工作崗位及勞動報酬的決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據此裁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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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強制調整工作崗位,請教勞動法相關內容,公司強制調動工作崗位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強制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的。但如果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的工作,且經過培訓後仍然不勝任現有崗位工作,那麼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相應調整。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根據 勞動法 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