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裡面哪條規定了企業不能讓職工放無薪假期

2022-01-05 18:59:37 字數 3514 閱讀 4672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四條就規定了這樣的內容,不是直接規定的,而是作為原則規定的。意義是明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各地的工資支付條例中一般有解釋性的規定,如江蘇省的《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企業可以對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職工放假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

』」關於生活費的發放標準,應根據當地有關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國家明確規定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各地確定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企業對放長假的職工支付的生活費不應低於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支付條例 中就有相關條款。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不是不良老闆呀?

無薪放假違反勞動法嗎?

5樓:低調額低調額

公司違反勞動法,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擴充套件資料

無薪放假是突然通知某崗位休假,被通知的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休假。無薪放假以後,本崗位的工作由其它員工來接任,待本崗位休假回來之後,如果未發現問題,則繼續人事原崗位的工作。無薪放假的以下幾方面的好處:

1、以禮貌的方式讓員工暫時離開乙個時期,讓其他員工來接替其工作,從而為後續員工檢查前任員工的錯弊提供了機會。

2、由於是突然通知休假,員工無法掩蓋其錯弊,這就為後續員工發現前任員工的錯弊提供了機會。

3、由於所有員工都知道有無薪放假制度,所以,如果有錯弊行為,就會在無薪放假中所發現,所以,在平時工作中要遵紀守法,以最大善意來工作。

6樓:泣卓

你好!深圳市廣東維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李浩律師為你解答:

有關休假,我國法律上應區分三大類:

其一是國定假日,如元旦、春節等。這類假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其二是法定假期,如年休假、探親假、產假、工傷假、婚喪假等。這些假期的發生需要出現特定事由,並考慮職工意願;

其三是其他假期,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規章制度等形式中,也體現在雙方的實際行動中。

對於「其他休假」的法律性質,目前並無明確法律規定。

從《勞動法》的角度,用人單位負有提供勞動條件的義務,享有正確支配勞動力的權利;而職工相應的負有提供勞動力的義務,享有勞動報酬、體面勞動的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義務必須履行,同時放棄權利並不代表可以不需要履行義務。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單方放假,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不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

此時,在不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必須履行持續性支付約定工資的義務,即「全薪休假」,否則將被視為違法。

如果用人單位能夠取得勞動者同意進行休假,這種「其他休假」可以定性為「勞動合同中止」,既中止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都處於靜止狀態,雙方都可以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這不排除雙方協商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7樓:周律師說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8樓:韓飛律師

無薪放假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停工或者放假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其勞動報酬的。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乙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乙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如果安排休假,不付薪資違法的。看看工資支付條例就清楚了

10樓:一萬美元

首先,無薪放假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其次,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乙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乙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若在合同到期後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則要向您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再者,若就補償及停工津貼問題與用人單位協商未果,建議及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順祝好運!

11樓:佴秋梵悌

無薪休假是美國等福利性較好的國家在一些企業推行的由員工自願申請、答應不拿薪水但保留職務的休假,是應對金融危機、緩解勞資矛盾和糾紛、增加就業機會的一種辦法。

有關休假,我國法律上應區分三大類:

其一是國定假日,如元旦、春節等。這類假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其二是法定假期,如年休假、探親假、產假、工傷假、婚喪假等。這些假期的發生需要出現特定事由,並考慮職工意願;

其三是其他假期,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規章制度等形式中,也體現在雙方的實際行動中。對於「其他休假」的法律性質,目前並無明確法律規定。

但是,從《勞動法》的角度,用人單位負有提供勞動條件的義務,享有正確支配勞動力的權利;而職工相應的負有提供勞動力的義務,享有勞動報酬、體面勞動的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義務必須履行,同時放棄權利並不代表可以不需要履行義務。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單方放假,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不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此時,在不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必須履行持續性支付約定工資的義務,即「全薪休假」,否則將被視為違法。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 法定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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