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緩刑各是什麼概念

2022-01-05 14:33:34 字數 5175 閱讀 3769

1樓:市樂欣

適用緩刑的物件和條件:(一)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判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你應該看錯了,不可有又無期徒刑緩刑!對於緩刑這樣處理: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2樓:匿名使用者

有期徒刑是法院根據犯罪人的情節判處的有一定年限的勞動改造時間年限。無期徒刑是應該判20年以上刑期的一種處罰。緩刑是已經確認犯罪嫌疑人已經犯罪定罪量刑後暫不執行,在緩刑期間觀察。

什麼叫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緩刑?

3樓:我是七線的

1、有期徒刑:

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

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3、緩刑: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4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是有期徒刑的含義

有期徒刑是對犯罪分子剝奪一定時期人身自由,並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我國刑法中適用最廣泛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自由刑的代表,而自由刑的地位也曾受到衝擊,這主要表現在,許多國家的罰金刑的適用數量佔絕大多數,開放或半開放的監獄設施使自由刑的面目有所改變。

什麼是有期徒刑的特徵

1.有期徒刑可以適用於犯各種罪行的犯罪分子。由於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到最高期限幅度大,適用面寬,既適用於較重的犯罪,又適用於較輕的犯罪,便於人民法院根據不同的犯罪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機動靈活地加以具體運用,最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2.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表現為將犯罪分子拘押於監獄或執行場所。

3.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並且有期徒刑的期限幅度較大。

4.有期徒刑是在監獄中執行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什麼是有期徒刑的種類

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5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2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7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7年以上、10年以上、15年。於是,有期徒刑形成了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共7個格。

2.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

3.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無期徒刑:就是沒有刑期的徒刑,如果沒有減刑,就得坐已被子的牢。

什麼是緩刑

《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如何正確把握緩刑的適用條件?

我們認為,要正確把握緩刑的適用條件,必須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1.嚴格把握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從刑法分則規定的法定刑分析,有的條文規定法定刑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有的規定法定刑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可見刑法上是把有期徒刑3年作為衡量輕罪和重罪的界限,3年以下屬輕罪範圍,3年以上屬重罪範圍。這裡所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並非法定刑。適用法定刑3年以上的規定時,如果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而判處3年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或雖不具有法定減輕條件,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處法定最低刑還是過重,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也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在可以適用緩刑之列。

緩刑只能適用於輕罪而不適用於重罪,是基於以下考慮:(1)緩刑是在監獄外比較寬鬆的社會環境中考察,重刑犯具備更多地再次危害社會的機會,人身危險性尚存,將他們放置於開放環境,對社會是個威脅,是個不安定因素。(2)實踐證明,緩刑犯多數在緩刑期內積極悔改,被撤銷緩刑的只是少數。

如果對重刑犯適用緩刑,一方面會使其產生僥倖心理,不能深刻認識其罪行的嚴重性,不利於其改造教育,緩刑期滿後可能會再次危害社會;另一方面,社會上不穩定分子會不在乎緩刑的威懾力,挺而走險實施犯罪行為,對廣大守法公民的積極性是個損害,從而緩刑就會喪失群眾基礎。那麼,對被處管制的輕刑犯為什麼也不適用緩刑呢?因為管制是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下進行改造,對罪犯不實行關押,僅限制一定人身自由。

緩刑犯在緩刑考察期限內要接受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的考察,實際處遇與管制沒有多大差別,因此對判處管制的輕刑犯適用緩刑意義不大。

5樓:匿名使用者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以上15年以下。但下列兩種情況下可以超過15年,一是數罪併罰,但不能超過20年;二是判處死緩的,在執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後,減為15~20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這個詞語多用於中國。在香港和一些西方國家或地區,又稱有期監禁,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很大,不同國家或地區對於這種刑罰的執行有所不同。

澳門禁止無期徒刑,所以別處的有期徒刑在當地就是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刑罰,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主要有以下特點:

1.無期徒刑適用於罪行嚴重,但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嚴重犯罪分子。

2.無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表現在剝奪犯罪分子終身人身自由。刑法對非常嚴重的犯罪都規定了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

3.無期徒刑是在監獄中執行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4.無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適用,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區別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的,這也反映了這種刑罰的嚴厲性。

5.無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問題。對於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都可以折抵刑期,而無期徒刑是對執行人無限期的關押,當然就不存在需要折抵刑期的問題。

無期徒刑就其本身含義而言,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關押沒有期限。但在實際執行中,並不一定把犯罪分子關押至死亡,而是給予悔罪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認罪服法,積極勞動,努力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但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0年。如果實際執行刑期10年以上,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還可以假釋。在國家發布特赦令的情況下,符合特赦條件的無期徒刑罪犯,也可以被特赦釋放。

司法實踐中,不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受到了上述寬大處理,重返社會,獲得了自由。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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