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他人自殺是否構成犯罪

2021-12-19 03:46:21 字數 3926 閱讀 9849

1樓:福建劉律師

律師回答您:

男女戀愛關係不是納入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不能形成權利義務的約束。

一般情況下,一方自殺,戀愛另一方沒有及時救助,對方死亡的,不承擔刑事責任。這裡的要點就是沒有施救的義務。在刑事法律原理中,承擔刑責一定要確定刑事責任義務的**,在這種戀愛關係中,不作為不構成犯罪。

這裡需注意細節證據的收集:如果一方自殺意志的形成與對方的煽動、鼓勵密切聯絡,反應在一方內心追求另一方的死亡,這時候不再是一般違法,轉而形成犯罪,定故意殺人罪。

請注意把握以下情形:

自殺案件的處理

1、相約自殺。指相互約定自願共同自殺的行為。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託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2、致人自殺。既由於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對此,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於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乙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公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乙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3、逼迫或誘騙他人自殺,即行為人希望自殺人死亡,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自己不直接動手,而是通過自己的逼迫、誘騙行為促使自殺者自己動手殺死自己,即借助自殺者自己之手達到行為人欲殺死自殺者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關鍵應查明行為人是否確實有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並且其行為在特定環境下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實施自殺的行為,兩者缺一,則就不宜認定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4、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願望出於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

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於自殺者限於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對於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律師提醒您:本案相當微妙,請專業律師辯護,能最大維護自身權益。

2樓:板弟弟

放任他人自殺是一種不作為。放任自殺構成犯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性質的義務。這種義務要求是法律性質的義務,並且要求其內容是積極行為。這種義務的**主要有:

(1)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拒不撫養、贍養的行為,可能構成不作為犯罪。

(2)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義務。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相應職責的義務,值勤的消防人員有消除火災的義務等等。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合同行為、自願接受行為等可能導致行為人負有實施一定積極行為的義務。

(4)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這是指由於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使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處於危險狀態時,行為人負有的排除危險或者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積極義務。成年人帶著兒童游泳時,就負有保護兒童生命安全的義務。

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

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3樓:劉大來律師

1、男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因為男方沒有先義務,在整個過程中,男方沒有任何意思表示,教唆、誘導、欺騙對方自殺的行為。所以女方的死亡和男方沒有任何因果關係,男方不用負任何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殺人罪。

主觀方面屬於間接故意。

樓上分析得很到位了。

5樓:許願一生

應該不是的,但是他過不了道德**這關!強烈譴責這樣的人!

6樓:theboy嬌

應該不是犯罪吧,但是他會受到良心的譴責

7樓:

不構成。

這裡主要還是看有無救助義務,贊成樓上一些觀點~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男方構成犯罪。

構成故意殺人罪。

1,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最後,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

3,故意殺人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4,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這種情況是屬於間接故意,即放任結果的發生。

9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愚見。

這個男的不構成犯罪。

原因如下: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罪,其前提是犯罪人的先行行為引起了後續義務,該義務是必須作為的。比如甲帶鄰居小孩去游泳,小孩掉水裡了,甲卻袖手旁觀,那麼甲就是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

本案中男方並沒有先行行為致女方於危險境地而引起個人的義務。因此,男方不救治女方的行為只是違反了社會道德,並不構成犯罪。不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定,而且可以定間接故意殺人。(主體必須到達法定的責任年齡、有責任能力),主觀上講,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自己女友喝大量農藥會對其女友造成什麼樣後果(農藥的品種、化學性質、喝藥量是參考因素),而放任不理或者認為女友嚇唬自己而對其喝藥的行為且在女方已經喝下農藥後不及時進行搶救等補救措施,就是說明主觀上的故意就是希望不管採取方式且其女友已死相脅都無動於衷就是一種放任,也是一種表現手段從而達到其分手之目的,客觀上就是在其女友已經喝藥不採取任何搶救措施反而放任、不作為、無動於衷的表現手段。至於客體就是人的生命權。

後一種行為也是一樣的,改變不了性質。

11樓:憂鬱芝華士

第一是無罪

第二個問題是根本無罪所以不叫犯罪,

樓上的所謂「作為的故意殺人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那個所謂不作為的故意殺人,是指對於應該做的義務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首先男的沒有義務救助女的,至少法律上沒有那義務,所以這不能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不管是在哪喝藥都一樣,如果說這樣一威脅,別人就必須去做,那以後**犯就不用**了。就以生命威脅別人就好了,要麼我自殺,你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要麼從了我?或者要飯的,賣貨的,總之要求別人做任何事情都可以拿自殺來威脅...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男方的揚長而去和女方的死亡並不是刑法學上的因果關係,即:導致女方死亡的原因是女方喝下毒藥,其死亡並不與男方有任何關係,男方報警和採取措施也不見得就能倖免於難;

第二,男方對於女方喝下毒藥是否有義務相救?男方和女方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係,並不一定要作為,女方作為正常成年人,完全有能力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後果,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當責任;

第三,男方也沒有想故意殺害女方的故意,毒藥並不是男方準備或者事先男女方約好準備的;

因此,本案中男生不構成犯罪。

13樓:僧如雲

您好,我們是西南民族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針對您的問題我們作出以下回答:1男方構成犯罪。

2是故意殺人罪。3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犯本罪也應負刑事責任。

故意殺人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是有殺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此案中男方的行為屬於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女方的死亡,而放任這種情況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

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此案中男方的行為是不作為的行為,以造成女方的死亡。

後一種行為不會影響定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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