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生活費用按照什麼執行

2021-10-05 06:26:48 字數 2379 閱讀 7297

1樓:柔情西瓜啊

勞動者的醫療費自己承擔,可以到醫保報銷,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繳納保險,導致不能報銷,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不能報銷的醫療費的損失,法定的醫療期間生活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動部2023年12月1日頒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職工因私傷病住院的醫療期根據職工個人的工作年限的不同而不同,但最低不得低於三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樓:雲慕流年

醫療費自己承擔,可以到醫保報銷,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繳納保險,導致不能報銷,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不能報銷的醫療費的損失。

法定的醫療期間生活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動部2023年12月1日頒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職工因私傷病住院的醫療期根據職工個人的工作年限的不同而不同,但最低不得低於三個月。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2023年8月4日頒布並執行)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樓:建蘭騰詩懷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生活費用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後面的不填。

4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發放病假工資,其他的和單位無關。

5樓:艾奧里亞

我也遇到這個所謂的填空題了,哈哈

勞動法中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生活費用按照什麼執行

6樓:淮安浙江人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職工因私傷病住院的醫療期根據職工個人的工作年限的不同而不同,但最低不得低於三個月。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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