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申請辭職要報告從業去向是怎麼回事

2021-09-16 06:41:23 字數 1511 閱讀 5870

1樓:熱情的冰兒

**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意見規定,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公務員辭職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

意見要求,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其他公務員的從業限制期則為兩年。據悉,原任職務或原工作業務一般應包括辭去公職前3年內擔任過的職務或從事過的工作業務。

對於出現違規從業行為的,意見也指出,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原單位責令其限期解除與接收單位的聘任關係或終止違規經營性活動;逾期不改正的,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從業所得數額進行調查核定,由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沒收,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規從業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規從業人員為中**員的,依照有關黨規黨紀給予相應處分。

2樓:匿名使用者

問過四川華 圖了,這個是才出的新規定 ,目的是防止以權謀私,比如到下屬單位工作等

根據人社部**的訊息,這份檔名為《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由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

這份檔案提出,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對於非領導班子成員或縣處級以下公務員的離職後從業行為,《意見》規定,這些公務員辭去公職後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從近幾年的一些貪腐案例來看,一些公職人員辭職後,或在原管轄範圍、主管領域內的企業『二次就業』,利用之前權力的影響力搞利益輸送,這一方面影響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也是變相腐敗。」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對***記者分析。

記者梳理發現,其實對於公務員辭職後的從業規範,官方以往發布的多個法規和檔案也有所涉及。

例如,早在2023年,由原人事部發布的《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就要求,「國家公務員辭職後,兩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係的國有企業或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工作的,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此後,官方出台的《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公務員法》等多個檔案和法律也對此有所規定。不過,相比以往,專家們認為,此次新規更具體、更規範,也更嚴厲。

「包括公務員法在內,此前關於公務員辭職後從業行為的規範較為零碎,分散在多個法規和檔案中,有些規範口徑不統一,有些表述比較模糊,這次新規明確了限制人群、限制時間,較之以往更細化、更具體。」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對***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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