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抵押的定義是什麼,物權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2021-08-30 15:17:23 字數 5147 閱讀 3483

1樓:

擔保物權

1.擔保物權的主要特徵: (1)擔保物權屬於物權的一種,但一般物權是以對標的物實際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為目的的,而擔保物權則是以標的物的價值來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2)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3)擔保物權對於債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2.抵押權的主要特徵: (1)抵押權是擔保物權。(2)抵押權的標的物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動產或其他財產。

(3)抵押權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4)抵押權是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3.抵押權的設立:抵押權依據抵押行為而設立,抵押行為的具體形式是抵押合同。(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訂立書面抵押合同。

(2)當事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為轉移債權人所有。(3)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但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4)以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作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財產作抵押的,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當事人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4.抵押權的標的:抵押權的標的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1)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2)限制流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清時,應當由有關部門收購,抵押權人價款中優先受償。

5.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在間,抵押人仍可轉讓抵押物,但抵押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則,轉讓行為無效。(2)抵押人所擔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

6.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權人之中,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應享有償的權利·,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白(2)抵押權人可以讓與其抵押權或者權為他人提供擔保,但抵押權不得與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3)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償:①抵押合同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數額比例清償。

②抵押合同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中所述方法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額的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的受償。(4)在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的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止其行為;在抵押物的價值減少時,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7.質權的特徵:(1)質權是擔保(2)質權的標的物是動產和權利。(3)須移轉質物的佔有。(4)質權是就質受償的權利。

8.質權的種類:質權分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

(1)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務的擔保。(2)權利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清償,以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實體財產以外的,可以讓與的財產權利為質物而的債權人設立的擔保。

9.質押合同: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1)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2)根據作為質物的權利不同,權利質押合同分別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或登記之日起生效。

10.質權人的權利: (1)佔有質物。(2)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孽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3)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質物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4)優先愛償。

11.留置權的特徵:(1)留置權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擔保物權。(2)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3)留置權是債權人留置債務人動產的權利。

12.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標的物。(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費用。

(3)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償還。(4》”就留置物優先受償。

13.留置權人的義務: (1)保管留置物,無權將留置物出租、抵押。(2)在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或者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債權人應返還留置物於債務人。

2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標的物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動產或其他財產,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是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3樓:回別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物權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4樓:假面

概念: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特徵:1、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

2、物權的構成體系: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

4、物權是財產權: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與人身權相對。

5、物權的客體是物:物權的客體是物,且主要是有體物。

6、物權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最典型的就是一個物上不可以有兩個所有權,但可以同時有一個所有權和幾個抵押權並存),即“一物一權”。

擴充套件資料:

依物權的這種性質,它當然具有優先的效力和物上請求權。除此之外還有追及權,即認為物權的標的物不論輾轉歸於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礙物權的行使,物權人可以向任何佔有其物的人主張其權利。

例如,甲的所有物被乙偷走後賣給了丙,丙再轉讓給了丁,甲仍然不喪失其所有權,有權向現在佔有其物的丁請求返還。但是多數學者認為,追及權應當包括在優先效力和物上請求權之中,而不必另列。

關於物權之間依性質可否並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佔有為內容的物權的排他性較強,這類物權大多不可以並存。具體的各類物權依性質是否可以並存,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原則上這兩種物權可以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佔有為要件的質權、留置權與用益物權不能並存。

(2)用益物權與用益物權:不管其種類是否相同,一般都難以並存。但是地役權有時可以與其他用益物權並存。

例如消極地役權以某種不作為,如不得興建高層建築,為其內容,可附存於已經設立地上權的土地上。再如,兩個通行權可共存於同一供役地上等。

(3)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一般都能夠並存:例外的是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不能並存,以佔有為要件的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之間不能並存。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權的保護應當採取如下方式:

1、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被無權佔有人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毀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妨礙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

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上述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

5樓:宋俊

物權法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的法律特徵:1.物權是支配權2.物權是絕對權3.物權是財產權4.物權具有排他性。

6樓:匿名使用者

一、物權的概念

1、物權為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

2、物權是權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

3、物權是權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二、物權的特徵:

1、物權是對世權。

2、物權是支配權。

3、物權是絕對權。

4、物權是以物為客體的權利。

7樓:匿名使用者

概念:物權是權利人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特徵:1.客體是物

2.支配權

3.排他權

4.絕對權

8樓:匿名使用者

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擔保物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啊?

9樓:匿名使用者

一、指代範圍不同

1、擔保物權:包括了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2、抵押權: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

二、特徵不同

1、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2、抵押權: 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佔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佔有;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除去,抵押權人對此別除出來的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三、目的不同

1、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2、抵押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

10樓:華律網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就擔保物權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他物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的特徵主要有:

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於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第三,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並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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