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交通事故至死亡,責任己定對方全責,可以先火化屍體嗎

2021-08-07 09:01:00 字數 3117 閱讀 6115

1樓:戚廣利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責任已經認定對方全責,可以先火化屍體。

如果事故責任已經認定,獲賠償多少與屍體是否被火化沒有關係,根據事故處理程式相關規定,死者家屬需要在屍體檢驗結束後的10天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來處理屍體,逾期存放屍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罪的時候,死者的家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賠償。

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根據您描述的情況,屍檢報告已經作出,那麼死亡的原因已經清楚了,所以屍體是可以去火化了,這不影響事故的定性和主張賠償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方負事故的全責且造**員死亡,那麼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罪了。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罪的時候,死者的家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賠償。

交通事故致次要方死亡,事故還沒處理好能先火化屍體嗎?如果先火化了對賠償會有影響嗎? 30

3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致次要方死亡,責任認定已出且雙方沒有異議的,可以先行火化。先行火化對不影響賠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以及複雜、疑難的傷人事故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

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4樓:藍心銀

如果交警的責任認定已出且雙方沒有異議,即沒有申請複核,則可以先火化,再來處理賠償的問題。當然,還有一個前提是,如果涉及刑事責任的追究,則由**調查取證後可以火化了。

5樓:老法大

只要在事故中已經協商一致,沒有出現任何矛盾和問題,就可以炎化屍體,但一般還是等事故處理完後再處理屍體的好,以免在屍體處理完了,事故的對方又提出新的問題而無法再從屍體上找到相關證據,使受害方的利益受到損失。

6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一條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還沒有下來,死者的遺體是否可以火化

7樓:墨汁諾

一般來講,屍體是判斷事故事實和責任的重要證物之一,在責任未正式認定並得到一致認可之前不能滅失。當然,這不包括事故事實清楚,不需要採用屍檢鑑定來確定責任的情況。如果是屬於這類情況的,可以火化。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鑑定後,認為無保留必要的,應當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死者親屬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費用由另一當事方預付。

8樓:匿名使用者

同情你,節哀.

目前的情況下最好是不要火花,在事故責任沒有定性之前,這個可是強有力的證據.否則對你們很不利.

下面是有關法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鑑定後,認為無保留必要的,應當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死者親屬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費用由另一當事方預付。

境外來華人員屍體的處理,應當尊重死者家屬或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的意願。屍體在當地火化的,應當由死者親屬或者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提出書面申請後,方可進行。屍體運送出境的,由死者家屬或者其委託的**人按照我國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返 回第四章 責任認定

第三十二條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三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佈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並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縣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工作。

第三十五條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人公佈重新認定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返 回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責任者處罰應當在損害賠償調解前進行。

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前吊銷其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 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後果,分別裁決,合併執行。

吊扣駕駛證合併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

第三十八條 對機動車駕駛員給予吊銷駕駛證處罰的,由裁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裁決書和駕駛證轉送駕駛員現籍車輛管理部門執行。

需對現役軍人拘留處罰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提出建議,移送軍隊保衛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 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

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第四十條 對交通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時,其他當事人超過三名的,處罰裁決書可口頭告知其他當事人,並作好記錄。其他當事人有複議要求的,應當向其送交裁決書複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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